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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有关单位:根据《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思科规字[〔〕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引导社会资本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助力广州建设科技创新强市。
广州市科技创新基金中科基金(以下简称科创母基基金)申报指南现予发布。
相关事项如下: 一、科创母基合作模式 (一)科创母基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创投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
子基金可以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形式。
科创母基相应采取有限合伙人(LP)或作为股东的形式,出资参与子基金; (二)科创母基根据配套子基金类别,向子基金安排一定比例的出资,且不担任第一大投资者或股东; (三)科创母基对子基金每期的出资额按其他投资者出资比例计算,最后一期全额出资; (四)子基金的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五)子基金投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科创母基基金出资额的1.5倍,本指引另有规定的除外。
2、重点支持方向及投资要求:科创母基金投资天使类子基金、创业投资类子基金。
(1)天使类子基金。
科创母基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天使类子基金必须向天使类项目投资%。
天使类项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天使类子基金投资必须是前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者投资时公司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子基金的投资决策。
(生物医药领域企业成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10年);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1万元,资产总额或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万元; 3.主要发展在国家、省、市重点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科技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从事科技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服务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商业模式创新。
(2)类子创业投资基金。
科创母基对类子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类子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中后期项目。
(三)投资要求。
天使类子基金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
投资期间,天使类子基金可对其已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对已投资超出天使项目标准的项目进行再投资行为),用于追加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35%子基金规模,单个项目追加投资后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类子创业投资基金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三、申请条件(一)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二)除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外,下列机构可以作为子基金申报机构: 1、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机构: (一)企业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相关规定,并已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程序; (二)实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 (三)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投资基金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 (四)完整的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五)自身或持股30%以上的大股东(普通合伙人)具有作为投资者参与设立和管理3个(含)以上具有完整基金周期的投资基金的经历或成功退出案例3个(含)以上项目(如申请天使类子基金,则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如申请创业投资类子基金,则可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中后期项目的成功退出); (六)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未受过行政处罚;有被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投资人的资金应受到严格管理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的规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外机构: (一)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并持有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二)拥有不少于1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净资产; (三)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近三年未受过国家有关部门重大处罚,无违法嫌疑。
目前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调查;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的重大处罚,也不存在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调查的涉嫌违法的重大事项; (五)至少拥有1名5年以上经验的主要投资人员1名,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及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
3、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来源单位、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以及经认可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机构可以通过其管理或投资进行投资。
相关投资平台申请,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创投机构)申请。
(三)子基金报告机构可以直接担任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报告机构应以其在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
有限合伙形式,基金管理机构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公司形式的,基金管理机构是承担管理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四)子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登记资格,并缴纳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 2、至少3人具有3年以上早期项目经验 具有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当局或司法当局; 3、管理运营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5、子基金必须在广州注册,鼓励子基金管理人在广州设立。
(五)子基金管理人除满足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子基金管理人或其主要股东(法人系统),普通合伙人(合伙制) 自有资金和管理资金累计投资项目(不含发起人、员工或大股东亲属投资的项目)资本规模不低于1万元(或等值货币),或3 (含)及以上项目成功退出案例(如申请天使类子基金,该案例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案例;如申请创业投资类子基金,该案例可为中后期项目的成功退出); 2、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3名及以上作为骨干,共同管理实收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以上,或项目成功退出案例3个及以上(申请天使类子基金的,应为早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申请创业投资类子基金的,案例可以是中后期项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3、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是否为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来源单位或国际知名技术转让机构,近三年单位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技术转移项目累计融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货币); 4、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是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或其他协助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
近三年与本单位签订融资服务条款协议的企业,协议签订后累计获得投资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
价值货币)。
(六)子基金报告机构原则上应设立新的子基金。
但子基金报告机构现有基金符合上述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子基金报告机构不得再设立新的子基金。
科创母基的资金可以根据设立基金的实际缴纳金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
1、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注册之日起至科创母基金融受理申请之日); 2、投资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以科创母基金融受理申请之日为准)。
四、子基金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必须在广州注册。
每个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科创母基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2亿元人民币。
行业前10名机构(具体可参考清科集团等知名第三方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近期统计结果)。
对于三年内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等相关行业排名中申报的子基金,科创母基投资规模上限可适当放宽; (2)科创母基投资的重点行业或子基金,由具有行业经验和背景的投资者、在该领域拥有优秀投资记录、行业排名前50的机构管理(详情请参阅知名第三-清科集团等党政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机构组织2017年发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等相关行业排名近三年)、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技术来源单位,优先支持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的子基金; (3)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科创母基对子基金的投资必须按照其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
最后一个人的投资就到位了。
在签署的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其他投资者的出资的,科创母基资本有权按照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四)为保证政策导向,科创母基黄金托管管理机构及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科创母基黄金托管管理机构应派代表参加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子基金管理机构。
涉及子基金违反法律法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 (五)科创母基可与相关省、区政府基金中基金形成联动机制,与相关省、区政府基金中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可纳入科创母基基金申报范围。
科创母基金融及相关省区政府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60%;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的规定,对子基金资产进行一定比例的管理。
成本。
年度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缴纳金额的2.5%。
具体标准在科创母基黄金信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子基金托管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管理子基金托管账户,并在托管协议中约定投资资金经合规审查后方可划转科创母基黄金信托管理机构发布的报告。
5、科创母基基金退出方式 科创母基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先收回本金,后分配利润”的原则。
若有受让方,科创母基基金可及时退出子基金,其他投资者优先受让科创母基基金份额。
正确的。
科创母基黄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科创母基黄金根据出资额获得相应分红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一)子基金科创母基黄金托管管理机构持有的股份期限在3年(含3年)以内的,转让价格参照科创母基黄金原投资金额确定; (2)科创母基黄金托管管理机构持有子基金份额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累计分红高于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期转让价格参照科创母基原投资金额确定;累计分红低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原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科创母基黄金托管管理机构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并在市场上进行——定向方式退出; (4)子基金清算(包括解散、破产)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创母基基金可以选择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1、子基金计划获批准已超过一年,且未按照规定办理设立手续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2、政府向投资基金账户注资一年以上,且该基金尚未开展投资业务; 3、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与政策目标不相符; 4、基金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投资; 5、其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6、激励机制 科创母基鼓励“早投资”和“小投资”。
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外,科创母基将分享天使类子基金投资广州地区项目获得的超额收益。
天使类子基金整体采取“先回收资本,后分配利润”的原则。
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若天使类子基金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要求,科创母基黄金投资广州地区项目的全部超额收入将转入天使类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投资者。
上述超额收益是指天使类子基金实际投资收益与基准收益之间的差额。

基准收益由科创母基基金托管管理机构和天使类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
七、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市科技局科技财务处:施伟。
八、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科创母基黄金全年开放接受申请。
符合条件的有意向单位应按照申请模板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模板详情见附件)。
(2)申请材料采用A4纸格式装订一式三份,并加盖公司印章和缝制章。
(3)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一层22室(邮编:20);联系人:李惠睿()、张志伟()。
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请将电子材料一套发送至邮箱:。
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必须一致。
九、其他事项 (一)报告机构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
对以虚假材料取得子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报告机构,将取消其报告资格,并列入科创母基黄金合作黑名单。
(二)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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