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鹏汽车宣布完成C+轮近5亿美元融资,高瓴、红杉等投资
06-17
《关于征求《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公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武汉市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行业若干支持政策》的各项奖励补贴政策(吴正贵【〔〕6号)我局牵头起草《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申请材料及申请、审核、拨付流程,提高政策实施便利性和市场获得感实体。

为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提高文件制定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或邮寄至: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室(邮政编码:14),并注明“征集”信封上写有“意见”。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
附件:武汉市加快股权投资发展多项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地方财政局2020年8月14日 附件 详细武汉市加快股权投资发展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武汉市加快股权投资发展若干支持政策实施细则》(吴政贵[〔]6(以下简称《支持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支持标准和申请材料 申请《支持政策》涉及奖励补贴项目的相关市场主体,必须符合支持对象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实施细则所列材料) ),并按照相应的享受奖励和补贴标准。
(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落户激励措施 1、支持对象为本政策实施前新设立或新搬迁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及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一)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下同)以上的,实收注册资本(下同)按实际实收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结算奖励,最高限额1万元。
(二)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其新增实收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额)按照前述规定给予奖励。
(三)奖励资金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兑现。
(四)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投资部分(财政投资是指经市、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决策机构批准的财政资金,或者国有企业出资的部分经市、区政府批准,下同)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信用报告(包括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打印并通过征信查询的信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系统 打印信用报告,下同) (4) 验资报告 (5) 注册资本变更批准通知书 (6) 中国纳税证明 (7) 拨款账户申请书 《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八)承诺书 (二)股权投资基金结算奖励 1.支持对象为本政策实施前在我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我市资金托管账户。
本政策施行前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在本市注册成立并在本市拥有基金托管账户的合伙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其管理机构的子公司在本市注册城市。
二、支持标准 (一)对在我市设立基金托管账户的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结算奖励。
其中,以公司形式注册且实收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收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以合伙企业形式注册的,实收资本在1万元以上的,对其在我市注册的管理机构或者子公司,按实际实收资本的0.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1万元。
(二)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市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新缴注册资本和新缴资本按照前述规定给予奖励。
(三)奖励资金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兑现。
(四)市、区政府引导资金财政投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书 (3)资信报告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5)验资报告 (6)批准变更通知书(7)托管账户证明材料,包括托管协议、托管资金存入银行收据等。
(8)境内纳税证明(9)拨款账户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承诺书(三)免费提供办公场地 1、支持目标公司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基金。
2、支持标准 (一)对新设立或新搬迁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优先提供不超过3年的免费办公场地。
(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管理机构在外地但管理团队驻本市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地可为其提供不超过3年的免费金融服务。
年根据实际情况。
工作场所。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 (3)资信报告 (4)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汉代纳税证明或汉代纳税证明王朝由管理团队进驻我市的股权投资基金。
证明材料(五)承诺函(四)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购房补贴 1、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扶持对象。
2.支持标准:对新设立、新搬迁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购买新建自用办公楼的,按购买总价的5%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对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补贴金额。
金额不超过1万元,接受补贴的办公楼3年内不得对外出售。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信用报告 (4)购房合同 (5)购房发票 (6)房产证 (7)房产证(八)拨款账户申请《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九)承诺书 (五)投资奖励 1、支持对象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或我市种子期、初创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增资扩股打造科技型企业。
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一)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转让之日起满一年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2%奖励交给管理机构。
投资公司最高奖励为人民币10,000元(仅限首次投资)。
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自投资转让之日起满2年的,奖励15%实际投资额的%将给予管理机构。
每家投资企业最高奖励人民币1万元(仅限首次投资)。
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市、区政府引导资金财政投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3)资信报告(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投资项目详情、投资协议、付款收据等(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声明,被投资企业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55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公告)规定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说明(6)境内纳税证明(7)申请拨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信息》(8)承诺书(6)投资损失补助1.支持对象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或我市种子期企业。
初创科技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一)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已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我市发展阶段已持续2年,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
,管理机构按项目首轮实际投资损失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1万元。
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市、区政府引导资金财政投资部分不享受补贴。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资信报告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投资项目详情、投资协议、付款收据等( 5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确认被投资企业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55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号)说明(六)项目实际亏损证明(如:股权投资计税依据证明材料、资产处置方案、被投资单位交易及会计资料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书面签名确认相关损失)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7)在中国境内纳税证明(8)《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申请拨款账户 (九)承诺书 (七)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1.支持对象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分拆等方式,迁入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符合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投资标的(经相关产业链主导部门确定的,符合稳链、补链、延伸、强链等要求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2、支持标准 (1)给予实际投资额2%的奖励,并对管理团队给予全额奖励。
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市、区政府引导资金财政投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资信报告 (4)重组、合并、分立后在汉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公司简介( 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与企业法人总部之间的重组、并购、分立交易合同或投资合作协议,已入驻我市且符合本市重点产业的优质项目及其他投资标的(6)注册资本变更批准通知书 (7)银行交易流水证明 (8)在中国境内纳税证明 (9)申请赠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银行交易流水证明相关产业链领导部门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伸链、强链要求。
(十一)承诺书 (八)股权投资机构人才引进和教育补贴 1、支持对象为经市加快股权投资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符合相关标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
2、扶持标准为10万元至50万元补助。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明 (3)资信报告 (4)与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员股权投资个人纳税及社保缴纳清单证明(6) 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员简历及职业资格证明(7) 符合《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人才引进及人才培养积分标准证明(8)境内纳税证明(9)《基本存款账户信息》(10)申请拨款账户承诺书(9)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专业人才奖 1、支持对象为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士(具有在我市连续工作满期限)经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1年,并依法缴纳我市个人所得税)。
2、扶持标准为奖励年薪的8%。
每人每年最高奖励额不得超过1万元。
3、申请材料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营业执照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书 (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资信报告 (4)股权投资情况管理机构近三年进入清关期的科学、融众、投资年度排名证明(五)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与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纳税证明、社保等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员薪酬清单(六)股权领域核心专业人员的身份证、简历、职业资格证书、银行卡、担任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明复印件(七)境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纳税证明 (八)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员承诺书 (十)优秀股权投资管理团队及人才荣誉 1、支持对象由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领导小组根据上一年度对本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和投资项目情况确定。
根据数量、投资金额、首次投资项目、投资早期科技项目等因素,评选出前十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团队和个人。
2.支持规范颁发获奖证书。
3、申请材料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营业执照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登记证书 (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资信报告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投资项目数量、投资金额、首次投资项目和投资早期技术项目等投资项目明细、投资协议、付款凭证等。
(五)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与股权核心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投资领域,这是股权投资领域的核心。
专业人员个人纳税证明及社保缴纳清单(6)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员的身份证、简历、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符合《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相关标准的证明材料(八)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境内纳税证明 (九)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及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员的承诺函 (十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支持对象直接投资科技型企业在种子期和初创期通过股权投资不少于2年的法人及合伙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支持标准,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可按投资金额的70%在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足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主要保留备查信息 (一)发展改革或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二)投资合同(协议)、公司章程及实际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初创科技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出资情况 材料 (三)创业投资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企业股权比例的说明 (四)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条件的相关情况科技型企业:包括: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额、收入说明以及本科及以上学历员工比例;证明收到投资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接受投资且自接受投资之日起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说明;研发费用总额 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说明。
(十二)设立二级市场基金奖励 1.支持对象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二、支持标准 (一)对管理机构给予我市私募二级市场基金实际投资金额1%的奖励。
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二)市、区政府引导资金财政缴费部分不享受奖励和补贴。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书 (3)资信报告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5)上年度审计报告 (6)股东大会通知书注册资本变更批准函(7)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投资项目详情、投资协议、付款收据等(8)在中国境内纳税证明(9)拨款账户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10)承诺书 (十三)举办相关活动奖励: 1、支持对象为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可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
2、支持标准 各区及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联合举办的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行业培训、项目路演、上市辅导等活动,实际支出每项活动可按50%给予中介服务机构补贴,每个中介服务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 申请材料 (1) 营业执照 (2) 资信报告 (3) 各区财政工作部门认为合格的材料 (4) 活动实际支出发票 (5) 拨款账户申请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6) 函件二、申报、审核、拨付流程 (一)《1(11)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受理由市(区)税务局受理,市、区财政所(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其他申报事项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地区财政所(局)提交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奖励补贴申请材料。
如果没有按时提交,可以推迟到下一年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
同时申请多项政策的,应当列出清单,详细列明申请的奖补项目及相应的奖补金额,并附上证明材料。
(二)《第一(十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核由市(区)税务局审核,市、区金融办(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与市(区)税务局的沟通。
税务部门;各区金融办(局)对其他申报事项的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并计算申请的奖励补贴金额。
其中,各区金融办(局)应于7月前将初审通过的“一(8)家股权投资机构人才引进及教育补贴”申请材料及时汇总报送市地方财政局每年10日,市地方财政局会请示市政府。
经加快发展股权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各区金融办(局)于每年7月10日前提交初审通过的“一(10)名股权投资管理优秀团队及人才荣誉”企业申报材料。
及时汇总报市地方财政局,市地方财政局会同市加快股权投资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考核工作。
(三)拨付 各区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拨付涉及的奖补资金,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核算当年实际拨付金额,形成奖补资金拨付报告。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市、区责任50%的比例计算应由市、区承担的奖励补贴资金,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汇总,并报市财政局办理市财政结算。
。
三、相关说明 (一)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应在市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成后及时接入。
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其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投资活动场所必须在本市; 10年内迁出我市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必须退还。
自享受本政策结算激励当年起,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在存续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因向投资者分配而减少资本的除外)。
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欺诈等违规行为的,将被列入市股权投融资黑名单综合服务平台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各项政策支持措施;收到奖励、补助资金的,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政策“一(1)笔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结算奖励”和“一(2)笔股权投资基金结算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一(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结算奖励” “1(2)股权投资基金结算奖励” “1(5)投资奖励” “1(6)投资损失补贴” “1(7)产业投资奖励” “ 1(12)设立二“一级市场基金奖励”中,市、区政府引导资金财政投资部分不享受奖励补贴;“一(5)项投资奖励”、“一(6)项” )投资损失补贴”和“(七)产业投资奖励”兑现时,按照“高额不重复”的原则,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同一股权投资基金不得申请(三)各区牵头实施部门每年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牵头实施奖补资金落实情况;各区各部门按照《关于调整信用承诺信息归集上报数据标准的通知》(国信字【21号】)相关要求征集信用承诺函,并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市信用平台规定的格式。
(四)股权投资涉及复合区(开发区)的,由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所在地区优先受理、审核并发放奖励补贴。
如果申报“一(五)投资奖励”、“一(六)投资损失补贴”和“一(七)产业投资奖励”的基金管理机构与税务登记地不在同一辖区的所投资企业,由所投资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承担区级承担的奖励补贴资金;本市内跨区流动导致税务登记所在地发生变更的,迁出区应当将区级承担的奖励补贴资金支付给迁出区。
。
涉及跨区返还资金的,奖励补贴资金由申报单位税务登记地所在地区支付。
资金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地方财政局汇总。
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通报各区财政部门。
该部门负责办理跨区结算。
(五)本规则所称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五政规〔〔〕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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