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药行业将走向何方?
06-18
上头条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税务发布通知称,集成电路线宽65纳米(含,下同)以下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0.25微米以下特殊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生产原材料国内无法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材料、消耗品。
洁净室专用建筑材料、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配套系统和零配件(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这意味着我国进一步提高了集成电路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标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线宽标准由0.5微米(纳米)提高到65纳米。
另外,用于集成电路产业关键原材料及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膜板、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硅片)的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原材料和消耗品的,也免征进口关税。
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方监察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8号),经国务院批准,有关进口税收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具有特色工艺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电源、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进口原材料、耗材、专用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洁净室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复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应当进口国内无法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行生产原材料和耗材。
(三)集成电路产业关键原材料及零部件生产(靶材、光刻胶、掩膜板、封装载体、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原材料和消耗品。
(四)生产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膜板、8英寸及以上硅片的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或者自身无法生产的洁净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
性能无法满足需求。
) 备件。
(五)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为自营设备进口按合同技术(含软件)及附件、备品备件进口设备,《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产品除外。
上述进口货物不占投资总额,相关项目无需出具项目确认函。
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色工艺种类和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种类。
及时做出调整。
三、承担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于7月27日至12月31日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补缴未缴税款。
海关批准的税保允许在第一台设备进口后6年内(连续72个月)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每年按进口增值税总额的0%依次缴纳(12个月)连续几个月)在 6 年内。
%、20%、20%、20%、20%、20%,自第一台设备进口之日起所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分期付款期间,海关对批准分期付款的税款不征收滞纳金。
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另行制定并发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本通知自今年7月27日至12月31日执行。
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名单公布后30日内,已征收的免税税款予以退还。
六、自今年4月1日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4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税〔〔〕46号)废止。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3月31日,同时享受本条上述四项文件相关政策和本条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通知将适用于同一文件。

报关单可以自主选择适用本条上述四份文件的相关政策或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相关政策,不得累计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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