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初四、初三开泰三羊】生成式AI释放创造力魔力,2024年新年开启智能新时代!
06-18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规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自贸试验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等文件,结合福建自贸试验区,结合厦门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投资设立、在厦门片区运营的政策性基金。
以市场为导向。
引导基金 可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
引导基金投资的资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管委会财政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营产生的收入; (三)个人、企业或者社会团体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设立厦门自贸区产业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联席会议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厦门自贸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局、经发局、政策法规局、规划建设局各主要负责人各1名和受信任的管理机构作为成员。
。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负责引导基金参与投资、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相关制度; (四)评估引导基金运作的决策目标、政策效果和资本资产; (五)审核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运作报告; (六)审核引导基金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指导、监督和绩效考核,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七)事项重大的,联席会议应当报厦门自贸区管委会进一步报告。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厦门自贸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日常事务。
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会和联席会议,制定引导基金相关指引。
管理系统; (二)编制引导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 (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联席会议决议; (四)评价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状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五)执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引导基金运作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召集联席会议,执行联席会议决议; (二)对拟参与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审慎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和投资方案; (三)将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初步意见和投资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他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代表引导基金在出资额范围内行使投资者的权利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参与子基金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方向; (五)负责指导基金对外投资、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退出,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批准投资子基金的运作情况等重大事项; (六)跟踪落实引导资金参与投资子基金回笼工作; (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职责外,管理机构还负责指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汇总、政府制度备案、基金保值增值、年度审计等。
第三章 运作办法 第七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主要以参与投资的方式运作。
参与投资是指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以参与投资的方式在厦门自贸区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股权投资基金。
第九条 参与投资子基金引导基金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立方式。
子基金可以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且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运作。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引导基金批准子基金投资计划后六个月内完成设立; (二)出资要求。
每个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子基金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在子基金首期募集之日起3年内全部投入。
子基金规模在20亿元(含)以内的,首期实缴资本不得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子基金规模超过20亿元的,首期实缴资本不得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0%。
%,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3) 存在期限。
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经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延长,最长期限为2年; (四)委托管理。
子基金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并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管理; (五)托管机构。
引导资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托管银行或证券公司应选择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
具体标准参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投资规模。
引导资金原则上以引导为主,用较小的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引导基金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实际投资金额的20%,且不得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投资者。
对厦门自贸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和优质基金,经联合会议批准,参与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30%; (七)基金投资方向。
子基金重点投资厦门自贸区航空服务、国际贸易、航运物流、跨境电商、金融服务、文化贸易与服务、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总部等重点企业经济、高端制造。
以及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相关企业; (八)投资回报要求。
产业子基金优先投资厦门自贸区内企业。
子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于厦门自贸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向子基金出资额的1.2倍;自贸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方引入,提前确定的,可纳入子基金在厦门自贸区的投资。
产业引导基金向子基金支付的投资部分对应的基金管理费必须与子基金的收益投资进度相匹配。
第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后,新设立的子基金应及时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 子基金应在完成项目投资后1个月内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办理项目登记;子基金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监管要求,按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银行托管报告并及时在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数据。
引导基金托管应当每季度将统计报表和投资简报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年7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半年和上年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报告,次年一月。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四章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按照下列程序选择股权投资机构和投资项目: (一)公开征集。
根据自贸区管委会财务预算安排,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基金申请指引。
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须按照指引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对申请人的投资方案进行初步分析,并将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投资建议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三)专家评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4) 最终决定。
联席会议根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建议、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专家评审意见,最终决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 (五)社会宣传。
通过专家初审并待联席会议批准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公告。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一经核实,经研究可终止投资; (六)计划实施。
联席会议决定批准的投资方案由引导基金托管组织实施。
引导基金托管机构收到子基金书面通知及社会资本足额缴付的其他证明后,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拨付资本金。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参与投资子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格的经营资质。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是已经运营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以是专门为申请引导资金参与投资而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
但在登记前申请必须事先完成登记,且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为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保证管理团队的连续性; (二)健全的管理团队。
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3人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较强的筹资能力。
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募集资金能力,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募集,并愿意履行募集资金底线义务; (四)丰富的投资经验。
管理团队作为项目主要投资人在拟申报的主要投资行业有3个以上的投资案例; (五)健全管理机制。
管理团队拥有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和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系统,可提供创业等增值服务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咨询。
服务。
第十四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与投资设立子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确定社会投资者。
原则上,申报时除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外,其他意向社会投资者应承诺出资不低于拟设立子基金社会投资部分的50%(含),并提供出资人的承诺书拟投资人或签署的合伙协议/进入协议、募集资金承诺书等材料,确保按照基金设立时约定足额、按时收到资金;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并已制定投资计划; (三)子基金管理团队或管理机构根据子基金规模参与投资或认购子基金一定份额。
具体计算方法为:子基金规模20亿元(含)以下部分,实收出资比例不低于1%;规模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的部分,实收出资比例不低于1%。
0.5%; 50亿元以上部分,实收出资比例不低于0.25%; (四)除各级政府投资者代表外,子基金投资者人数在2人(含)以上 应是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并提供拟投资人的资料出资承诺书、出资能力证明、筹资承诺书等材料;募集资金行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增资,除符合设立新子基金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子基金已经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已开始投资运营;提交申请材料时,距基金首次出资不得超过12个月; (2)子基金全体投资者同意引导基金成为股东(合伙人),并同意按照引导基金的相关规定相应修改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合法文件;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增资价格按照发行价格与增资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息(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
根据最后投资者实际资金到账时间与引导基金增资与增资当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时间差确定)。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且子基金尚未完成募集资金使用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设立或增资。
(二)引导基金出资划入子基金账户超过一年,且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进行投资和运营; (三)子基金未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进行投资和运营; (四)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创业投资机构及其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子基金完成一定比例的再投资后,如有受让人,经引导基金联席会议批准,可以随时转让和退出。
子基金第一大投资者(或基石投资者)不享有优先退出引导基金的权利。
转让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六章激励机制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原则上采取“同股同权”的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参与投资产生的部分收益可与子基金在厦门自贸区的返程投资完成合并。
对子基金管理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上述激励条款由管理机构在子基金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
子基金管理人实施激励前,应当提出申请,并附具在厦门自贸区产业投资或招商引资的实际实施情况。
基金指导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审查并报联席会议决策。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后,引导基金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的,可以按照引导基金赚取的利润的一定比例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奖励。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子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募集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七)变相持有股份、真实负债等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投资的资金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存放于托管金融机构、银行,购买央行票据、国债、存单等投资。
第二十二条 锁定参与投资子基金管理团队的关键人员。
产业子基金投资期间,关键人员不得中途退出。
产业子基金完成70%投资进度前,不得追加关键人员作为其他同事。
类型投资策略基金的关键人物。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参与子基金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配置、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报告资金状况。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委托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管理。
政府部门及其信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参与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第六条第四款情形除外)。
参与子基金违反法律法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否决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厦门自贸试验区发起、设立、增资的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参与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违反本办法的,须报厦门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10月1日至9月30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本站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标签:
相关文章
06-18
06-18
06-18
06-18
06-17
最新文章
Android旗舰之王的过去与未来
智能手表不被开发、AR眼镜被推迟,Meta的产品经历了一波三折
为什么Cybertruck是特斯拉史上最难造的车?
更新鸿蒙3后,文杰允许你在车里做PPT了
新起亚K3试驾体验:追求“性价比”,韩系汽车仍不想放弃
阿维塔15登场!汽车配备了增程动力,理想情况下会迎来新的对手吗?
马斯克宣布创建 ChatGPT 竞争对手! OpenAI的CEO给他泼了冷水, GPT-5可能会发生巨大变化
骁龙无处不在,是平台也是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