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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相关单位:为更好发挥市产业投资基金,提高市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效率,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守。
重庆市财政局于2019年5月31日发布(本事项自愿披露) 第一章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的作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有关意见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融预测【】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建设【〔】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金融预测【〔】按7号等文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条例【】】)本办法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基金。
其宗旨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市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产业转型升级,协调整合金融资源各方共同努力,推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市政府现有投资资金、国有重点企业和国家级开发区投资以及基金运营收入。
支持重庆产业投资基金向国家部委、国家基金寻求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资金来源。
第四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本市重大战略性、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培育项目。
重大战略项目是指具有重大基础性、战略性、带动性的项目。
重点产业项目是指我市发展前景好、成长能力强的项目,以及重要的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和“专、特、新”项目。
科技创新培育项目是指处于“第一公里”、拥有核心技术的初创企业孵化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 重庆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遵循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规律进行投资决策,确保基金的战略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建立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均为委员。
根据项目需要,可增设相关单位为联席会议临时成员。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审议批准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不参与基金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基金的统筹规划和运作监督。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重庆产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协调财务预算安排,监督企业投资工作;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牵头制定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激励约束实施细则等,并牵头组织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企业投资的总体监督,履行投资份额的监督职责。
市科技局、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制定重点产业发展和投资方向指引,可向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专项子基金派出观察员。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动态建立重大战略项目库,支持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培育项目库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的业务活动。
市金融监管局履行基金业务备案和管理职责。
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全区基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储备、推荐和实施服务。
第九条 市财政局投资设立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受托管理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案,建立规范的基金“募、投、管、退”运作管理机制;负责设立后续投资基金;派代表到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和运营监督,组织年度绩效评价;负责建立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培育类别项目储备库,为参与资金提供项目对接服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选择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委托其履行部分投资管理职能。
第三章设立与投资运作第十条重庆产业投资基金为永久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运作模式,设立专项项目基金、专项子基金、后续投资基金和科技培育基金。
第十一条 重大战略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或与区县、开发区(园区)等共同设立专项项目基金的方式。
重大战略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
重庆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
单个直接投资项目或特定项目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额的20%,累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县、开发区(园区)共同参与投资。
特别重大的项目或者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培育项目主要以科技创新培育基金的形式投入。
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科技创新培育基金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实施办法并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行业项目主要采取设立专项子基金和后续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专项子基金原则上投资于我市项目,市场化基金则重点投资本市主要产业。
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园区)共同参与设立专项子基金。
跟投基金投资我市项目时,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同轮社会资本投资额的30%。
第十四条 重庆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专项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相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登记备案资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注册资本实收出资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
(三)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
投资者综合实力较强、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管理团队原则上应有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主导股权投资成功案例不少于3个。
第十五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专项子基金的募集、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在重庆市注册,设立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不超过12年。
(二)除基金管理公司、专项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员工、普通合伙人外,其他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三)专项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完成时被投资企业股权总额的30%,且单个项目的股权投资总额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专项子基金规模的20%。
%。
第十六条 已设立基金申请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增资的,除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
(二)基金管理机构同意重庆产业投资基金参股(或合伙),增资价格按照初始价格与重庆市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和协商确定。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章决策与退出 第十七条重庆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分类分级决策机制,保证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和流程简单高效。
基金对外投资的决策过程为:(1)直接投资和特定项目基金投资。
原则上需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尽职调查、专家评审等具体投资工作,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后报联席会议批准。
(二)投资专项子基金和后续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组织立项、筛选、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等具体投资工作。
直接投资于具体项目的专项子资金,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投资于市场化基金的跟投基金和专项子基金,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重庆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股)转让、股份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九条 符合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期限或退出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退出后应按约定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其他情况需要退出的,直接投资于特定项目的专项子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其他投资方式的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条 重庆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按照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退出价格执行。
协议(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并退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庆产业投资基金应当在专项子基金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1 )签署协议(《公司章程》)后6个月内未完成基金设立登记的。
(二)重庆产业投资基金出资划入基金账户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基金未按照协议(章程)进行投资的。
(四)其他与协议(《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情形。
第五章费用和收入分配第二十二条重庆产业投资基金与其他投资者共享利润、共享风险。
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从重庆产业投资基金中提取,并根据基金的缴存规模分期计提。
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基金实收额的1%。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履行相关投资管理职责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参照行业惯例确定并支付委托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参照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团队后续投资、超额收益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
基金投资退出后的增值部分每年进行考核,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基金管理公司,可用于奖励团队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同时,应建立补偿机制。
基金发生损失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取得的业绩奖励补偿损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培育项目投资基金清算后,允许将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收益的一部分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团队进行适当利润划拨和奖励。
。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当委托重庆市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根据托管协议,托管银行负责资产托管、资金调拨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参与资金按照约定方向进行投资,并定期向托管机构提交银行托管报告基金管理公司。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监管,规范其募集、设立、投资、投后管理和退出。
当参与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时,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协议(《公司章程》)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抵押融资、委托贷款、对外借款(一年内投资性贷款除外)、二级市场股票(战略配售、定向增发、协议配售)转让、大宗交易(不含)、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公司债券(不含投资目的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其他金融衍生品及其他投资(低风险和低风险的除外)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三)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对外投资、担保等业务。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重庆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季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作报告,并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报告和基金审计报告。
年度经营状况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重庆产业投资基金季度运营报告,并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报送重庆产业投资基金年度运营报告。
第三十条建立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尽职和豁免机制。
已履行规定程序决策的基金管理公司、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市场(操作)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涉及违法行为、法规、重大过失或其他道德风险。
对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不予追究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建立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分类考核绩效评价制度。
按照基金投资规则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益出发,注重评价战略效益,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重庆产业投资基金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的有关监督检查。
对冒用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截留、挪用、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或签署协议(章程)的现有市政府投资基金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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