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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大连市政府引导性基金中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大连市政府引导基金中基金管理办法引导基金中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中的基金)管理运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中的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基金资金要紧紧围绕推进“两个先行区”和“三个中心”建设,聚焦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领域,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技术引进、重点产业带动作用。
产业链上下游及企业全生命周期。
吸引人才的放大器作用促进大连振兴。
第三条 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条 母基金初始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
资金主要来源于市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母基金投资收益。
市财政将政府财力与母基金参股相结合。
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将根据设立要求逐步注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机构和咨询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基金理事会是母基金的决策机构。
董事长由市政府相关副市长担任。
基金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修改《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审议批准子基金设立方案; (三)审议母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母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理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理事长的指示组织召开基金理事会会议,审议重大决策和事项; (二)组织制定、修订母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邀请咨询委员会专家对拟投资子基金的设立方案进行专家评审; (4)批准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子基金基金设立方案,并在批准的设立方案中记录非重大事项的变更; (五)建立母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母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工作报告提交基金董事会; (六)基金董事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基金理事会常任理事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发展局、大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除上述常任会员单位外,根据母基金投资方向,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设立海洋发展局、民政局和相关区、市、县政府。
是基金会理事会的非常驻单位。
主要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选拔母基金投资代表,会同有关部门对母基金实施全流程绩效管理;研究与财政部、省财政厅领导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对接。
(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创业投资子基金工作指引和绩效评价制度,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研究提出创业投资子基金年度需求计划;建立行业投资项目数据库,由基金管理机构及时筛选优秀项目进行推荐;研究配合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领导设立的基金开展投资合作。
协助设立子基金,进行绩效前评估和经营绩效自我评价。
(三)市科技局牵头制定天使子基金工作指引和绩效评价制度,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研究并提出天使子基金年度需求计划;建立行业投资项目数据库,及时选择优秀的项目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研究配合国家和省科技部门领导设立的基金开展投资合作。
协助设立子基金,进行绩效前评估和经营绩效自我评价。
(四)市国资委、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牵头制定产业发展子基金工作指引和绩效评价制度,报送市国资委、大连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研究提出产业发展子基金年度需求计划;建立产业发展子基金投资项目库,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研究在国家和省国资委领导下设立对接基金,开展投资合作。
协助设立子基金,进行绩效前评估和经营绩效自我评价。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产业投资项目库,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国家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领导下设立的研究对接基金,开展投资合作;协助设立子基金进行绩效前评估和运营绩效自我评估。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管理。
(七)市金融发展局负责金融政策指导。
(八)大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受市财政局委托,履行母基金投资代表职责。
(九)非居民单位主要负责建立相应行业投资项目数据库,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协助设立子基金进行业绩前评估、经营业绩自我评价等。
第九条 母基金投资代表(以下简称投资代表)的职责: (一)履行投资者的职责作为财政资金 FOF 投资者的职责; (二)通过签订协议委托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基金管理机构为母基金开展业务; (三)配合理事会办公室建立咨询委员会专家库,组织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审。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母基金开展业务活动; (二)收集子基金设立方案,并就收到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开展子基金设立的业务运作,对增资方案及重大调整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审查,对子基金的设立、增资方案及重大调整提出指导和完善意见,报送董事会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批,并将批准的设立方案非重大调整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四)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5)起草子基金协议范本; (六)利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产业投资项目库,建立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负责监督子基金的管理、退出和清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代表报告母基金的运作状况; (八)了解所设子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领域和投后管理,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代表报告子基金的投后状况,定期对子基金进行业绩评价子基金; (九)披露选择FOF托管银行并报理事会办公室备案; (十)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专家主要从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中遴选,由资助代表会同理事会办公室选聘。
咨询委员会就子基金设立方案等提供真实、客观、公正的咨询和审查意见,并对重大项目和前沿项目提供指导。
对重大产业项目,必要时可委托独立咨询服务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供基金董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的日常活动由理事会办公室组织的经费代表负责召集和保障,专家以独立身份参与工作。
第三章 母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母基金原则上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运作,原则上不进行直接投资。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 (二)子基金的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
1%。
子基金组织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出资; (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成立以来无重大过失、行政、司法机关处罚、失信行为;未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监管措施; (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从业经历;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无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曾受过信托,且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有运营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或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成功投资案例; (五)有较强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
(六)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承担投资运作中的管理风险责任。
第十五条 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履行公开征集、受理申请、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决策批准、方案公示、方案报批、方案实施等程序。
第四章子基金投资管理第十六条子基金实行分类管理,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具体分为天使子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产业发展子基金。
天使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具有原创技术或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的早期企业;风险投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产业发展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对中后期企业的投资。
第十七条 母基金对天使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含40%,下同);创投子基金不超过30%;产业发展子基金不超过20%。
市政府共同投资的,共同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省、市共同投资的,共同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对强化和延伸重点产业链有明显促进作用的子基金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
母基金不得为第一大投资者。
第十八条 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市场优化原则确定子基金管理机构,重点考虑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过往业绩、募集能力、投资能力(第十九条 子基金各投资者应当根据子基金的投资进度和实际需要按相同比例出资。
原则上,子基金社会贡献者的资金收到后,母基金将分配投资资金。
第二十条 子基金投资本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回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2倍。
子基金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母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倍。
认定范围包括: (一)子基金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的投资; (二)子基金投资境外企业,且所投资企业迁入我市(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者转移至我市。
注册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或并购)的实际投资金额; (三)子基金投资境外企业,并通过本项目投资,其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纳税人、生产基地、研发基地实际投资金额落户我市,或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城市(实收资本不低于子基金的投资金额);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且没有在我市设定再投资任务的其他基金增加对我市企业的直接投资金额或者符合上述情况的外国企业新增投资实际金额。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投资于单一企业股权的资金总额不得控制被投资企业,且不得超过子基金认购总额的20%。
第五章 母基金退出、收益分配及激励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一般通过减资、清算、其他投资者回购、股份转让等方式退出。
子基金到期后,清算所得资金将用于展期母基金。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退出子基金时,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与其他投资者应当在相关子基金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子基金设立计划完成后经批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设立设立超过一年的; (二)子基金自母基金首次投资后一年内未实际完成对外投资; (三)子基金的投资、运作违反相关约定; (四)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与政策目标不相符;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重要核心人员发生重大变动,不利于基金持续运作的; (六)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母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如何处理利润和承担损失。
母基金可以向参与子基金授予利润。
第六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母基金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基金运作安全。
第二十七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母基金和子基金必须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托管账户。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子基金认购规模的70%之前,不得增加地方资本、募集或者管理与子基金竞争的其他基金。
第三十条 母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遭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率。
第三十一条 母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接受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母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在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应当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母基金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重要运营环节提供服务。
第七章 管理费及其他条款 第三十四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不高于母基金当年实际投资金额的2%缴纳。
母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用于确定管理费支付。
比例的重要依据。
子基金应当按照协议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际缴存规模的2%。
第三十五条 坚持保障改革、鼓励探索、容忍错误、纠正母基金管理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
遵循市场运行规则,合理承受正常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决策的投资进行投资。
若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或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只要不涉及违法违规、重大过失和其他道德风险,决策机构、相关单位和基金管理人机构将不会被追究责任。
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行为给母基金造成重大损失,或实施诈骗母基金资金、截留、挪用母基金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投资事项,由基金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决定并执行。
与国家和省政府投资基金共同设立的基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县、区领导设立的、与母基金(不含直接投资)投资方向相同的政府投资基金(不含直接投资)原则上由基金集中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和登记。
第三十八条 鼓励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国债融资有关规定,为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第三十九条 母基金的具体运作实施细则和各子基金的工作指引由基金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5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前已在原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框架下设立的子基金,继续按照已签署的协议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获批准但未实际设立的子基金,按照原设立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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