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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
投资界-解码LP获悉,近日,天津市科技局发布公告,宣布第二批天津天使母基金投资子基金。
本次母基金拟投资两只子基金:国家电投(天津)新能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定)、天津海创康盛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定),相应管理机构机构有:国家电投产业基金、海创母基金。
据悉,今年6月,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研究起草设立天津市天使基金基金,目标总规模1亿元,首期40亿元,采用“1+N”模式建立市、区两级联动的天使基金集团。
国家电投产业基金以“服务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战略,打造碳中和产业链领先的基金管理人”为目标,把握科技创新和产业布局两条主线,主要管理和服务集团公司'技术创新和技术猎头。
、大型综合性智慧能源基金。
今年以来,产业基金主要布局新能源发电、绿色电力运输、储能、信息通信、节能环保等领域。
海创母基金是海尔金控母基金的投资平台。
它依托海尔集团的产业背景,专注于大健康生态和硬科技领域。
附件:《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原文第一章《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是落实《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推动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泉和原始创新主要源泉引导社会资本及早投资、投资小企业和“硬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发展,设立天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津天使基金)资金)。
为了规范天津天使母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天使母基金总规模1亿元,首期规模40亿元。
采用“1+N”模式,建立市、区两级联动的天使母基金组。
市级设立天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市天使基金母基金);所涉资金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海河产业引导基金联合相关地区设立的区域产业基金中,设置一定比例作为区级普金母基金(以下简称区级普金母基金),区级普金母基金将不再设立单独的法人实体)。
同时,鼓励有关地区采取其他方式设立天使母基金,涉及的基金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另行制定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市天使基金的利息和循环资金将滚动使用。
第三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
运作模式为参与子基金、市场化跟投。
市级天使母基金可设立跟投基金,可对市场化子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跟踪投资,也可直接或通过项目基金投资有利于俄罗斯经济发展的优质项目。
实现天使基金中的基金的政策目标并加强该基金。
市级天使母基金用于市场化后续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市级天使母基金缴纳总额的15%,后续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超过后续投资基金认购资本总额的20%。
。
第四条 市天使母基金委托天津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天使母基金(以下简称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机构。
市天使母基金是海河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设立的专项母基金。
海河产业引导基金对市天使母基金投资金额的确定、投资计划调整、退出市天使母基金等重大事项应当符合海河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要求,募集资金市天使母基金投资情况纳入海河产业引导基金统计报告范围。
考虑到市级天使基金的特点,《天津市天使基金设立方案》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市级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协调市级基金的筹建、设立、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1、委派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监督投资方向,协调平衡投资项目; 2、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委派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提供专业审核意见,保证天使母基金的科学性、创新性,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享有否决权违反本办法、支持指示和国家相关规定的。
;3.对天使基金管理公司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指导、绩效管理和监督; 4、开展市级天使基金年度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协调安排市天使基金预算资金; 2、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关键绩效评价。
第六条 天使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市天使母基金的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推广天使母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市天使母基金子基金申报和市场化后续投资; (2)接受市级天使母基金申请参与投资的子基金材料,并进行正式审核和尽职调查; (三)建立市级天使母基金市场化参与、跟踪投资的投资决策机制,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天使母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市级天使母基金; (四)承担市级天使母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等日常投资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对市级天使母基金实行绩效自动化审核,并将自我评价结果报送市级天使母基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五)每季结束后45天内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天使母基金季度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市天使母基金参与子基金和重大基金的情况法律文件变更、增资、减资、违法违规、管理机构变更、跟投基金清算、解散等事项; (六)负责市天使母基金及其子基金所涉及相关内容的保密; (七)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对市天使母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市级PUT FOF将在每年年初按照上一年的标准进行评估。
年末,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子基金的实际出资余额。
管理费提取标准确定如下: (一)考核结果优秀的,年度管理费按:10亿元及以下按1.5%,10亿元以上按1.5%。
30亿元(含30亿元)以下部分按1%缴纳,30亿元以上部分按0.5%缴纳; (2)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的,每年按考核成绩优秀标准的90%缴纳管理费; (三)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照考核结果优秀的标准减半缴纳年度管理费。
第八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向跟投基金缴纳的年度管理费不得超过市级天使母基金对跟投基金实际出资余额的1%。
第三章 参与子基金的市级天使母基金的设立第九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单个子基金原则上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注册在天津的子基金,市级天使母基金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40%;对于在天津以外注册的子基金,市级天使母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10%。
对于投资市级天使母基金的地区,市级天使母基金将按照该地区投资额的1.4倍支持该地区推荐的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主要面向该地区的子基金。
鼓励区域投资平台共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设立子基金。
向投资市级天使母基金的地区及高等教育机构、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推荐子基金投资时,作出相应决定落实制定程序,明确子基金。
服务区域的基金及上述机构的义务、责任和控制措施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 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支持方式为参与设立、增资、受让股份; (二)子基金认购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工业技术研究院、科学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可以适当减少认缴资本总额; (3)子基金投资方式为货币投资,市天使母基金不先于其他投资者进行投资; (四)子基金投资于单一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五)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存续期最长可延长2年,延长期内不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6)子基金主要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
、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点支持产业链上具有创新引领效应的优质项目,提升全市重点产业链能源水平。
第十一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内地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实收出资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 (三)境内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机构认购不低于子基金资本的1%; (五)拥有3名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经验的人员或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子基金管理人累计投资额自有资金和管理资金参与天使型项目的大股东(公司制)和普通合伙人(合伙制)(不包括以发起人、员工或大股东亲属身份投资的天使型项目)资本规模为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有至少3个成功案例; 2、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担任骨干,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累计实缴规模为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并有至少3个成功案例;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工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天使母基金选定的管理机构。
(六)具有完善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管理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管理团队有专人负责天津地区的项目投资管理; (七)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子基金专职管理人无重大过错,无受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八)子基金管理人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集合投资者资金以合伙、合同等非盈利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子基金的,法人单位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严格核查,并汇总计算投资者数量。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地核查各投资者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是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子基金设立或者增资方案; (2)子基金全体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和投资能力证明(需向市级天使母公司提交) 基金投资地区及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推荐的参与子基金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海河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还应提供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 (三)能够证明子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凭证; (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工作流程 (一)天使基金管理公司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核。
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改进;对符合要求的,组织尽职调查,并及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2)完成尽职调查后,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将制定子基金设立或增资方案、投资建议、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必要时,天使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后再做出投资决策;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决定后10日内,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将决策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对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与子基金各投资者进行协商,并办理各类法律文件的签署例如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五)跟投基金经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设立,由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管理。
跟投基金可以依法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
原则上,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跟投基金应投资本市科技型企业。
没有回报投资要求,也没有利润分享。
后续投资基金可按照市场化投资原则提取收入的20%作为后续投资基金GP的业绩报酬。
第四章 市级母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母基金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履行投资者责任,享有投资者权利。
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投资者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投资子基金的运作,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运作。
天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否决子基金提出的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提案。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天使基金管理公司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对子基金所投资的公司进行现场调研。
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发现子基金运作异常时,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子基金返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子基金对本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金额不低于本市实际缴付出资额的1.75倍天使母基金。
其中,本市及其他地方招商引资的天使类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市级天使基金实收出资的1.2倍(含子基金后续追加投资)已投资的天使型项目的资金)。
对于建议地区设立的子基金投资市级天使母基金的,市级投资可以作为地区要求的投资回报基数。
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鹰”“瞪羚”企业、天津市科技型龙头企业和龙头培育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天津市科技龙头企业。
或者是拥有核心技术和优秀团队的公司。
天使型项目一般须满足以下要求:一、子基金的投资必须为前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得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员数量不超过10万人,上一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或者销售收入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 子基金再投资金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子基金投资期内,子基金投资的本市科技型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金额(实缴); (2)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团队在天津创业或项目团队在天津设立新公司收购原天津以外的经营实体。
所投资的天津以外科技企业注册地迁至天津或被天津注册企业收购。
(仅限控股型收购)按子基金投资企业金额的1.5倍计算; (三)子基金在津以外投资的科技型企业将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将主要生产和研发基地设在天津。
,按子基金对企业投资额的1.2倍计算,且不高于子公司的总资产; (4)子基金投资的境外科技企业同时投资天津市企业的,子基金实际向该境外企业支付的金额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天津企业;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资金或自有资金投资的技术 大型企业注册地迁至天津市的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开发区)批准,企业实缴投资额不得超过市级天使母基金对子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基金; (6)在市级天使母基金投资的地区,若市级天使母基金设立的子基金投资该地区或引进外省市项目,投资回报将增加在现行投资回报认定标准基础上提高20%。
确定金额。
第十八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不包括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得实际举债);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十九条 子基金由银行托管。
托管银行应具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资格,并受子基金委托承担基金监管职责。
天使市级基金选择本市法人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实收出资(实收资本)和收益均纳入托管账户。
托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托管协议和子基金相关决策机构的决议办理银行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当按季度向天使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托管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托管账户的全部收入和支出以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决策依据。
当托管银行不能按照托管协议履行托管职责时,天使基金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子基金更换托管银行。
第五章 市天使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子基金登记或增资变更登记手续的,子基金获得市天使投资的资格基金中的基金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天使母基金可以选择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子基金登记或完成增资 变更登记手续超过一年,除市级天使母基金以外的其他投资人尚未完成首次实缴出资,或子基金尚未完成后续增资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出资; (2)市天使母基金向子基金账户划拨资金后,子基金未投资超过一年; (三)子基金未按照本办法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投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股东或普通股东 合伙人发生重大变动,对子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本市科技企业,市级天使基金设立以下奖励机制。
子基金可以选择任意方式(跟投基金不享受奖励政策):(1)回购。
在子基金投资期间,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可以申请回购市天使母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2)利润分享。
市级天使母基金收回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后,以全部超额部分的上限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投资者转让利润子基金的收益,但不承诺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投资者不遭受投资本金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子基金存续期满未完成清算,市天使母基金有权处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回购及利润转让方式 (一)回购方式。
在子基金投资期间,子基金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可以申请回购市天使母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
回购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计算,且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提取时×投资期限(高于2%的,按2%计算)计算的利润之和; (二)利润分享方式。
子基金对项目采取“即撤即分配”的原则,对基金整体采取“先收回本金,后分配利润”的原则。
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子基金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市天使母基金将投资天津项目所获得的全部超额收益转入子基金管理机构机构和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市级天使母基金回购及利润转让操作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向天使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回购或利润转让; (2)审查。
天使母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回购或利润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策。
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完成申请审核后,将回购或利润转让申请及审核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四)宣传。
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策后10日内就拟定的子基金回购或利润转让方案予以公告。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告有异议的,将启动相关调查程序; (5)执行。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市天使母基金应及时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全体投资者签署回购或利润转让相关法律文件,实施利润转移和转移超额收益的分配。
具体办法由子基金管理人与其他投资者协商一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天使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有效履行职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使基金管理公司有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科技局将酌情约谈、批评,甚至取消其托管资格,并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市天使母基金、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参与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因虚假信息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所投科技企业不得以欺诈手段获取市级天使母基金的支持。
若欺诈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一经发现并查实,天使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相关协议并追回投资和赔偿资金,并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出现上述行为的,取消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子基金的资格,并将所投科技企业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第三十条 市有关部门和市母基金应当加强对区母基金的指导。
区级天使母基金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纳入天津天使母基金统计口径。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子基金发生的损失,市级天使母基金、子基金管理人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和个人,在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不承担责任。
涉及疏忽或其他道德风险。
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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