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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近日,青岛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在基金设立、再投资、利润分享、激励等方面进行了多方面调整和优化。
《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七大特色亮点 (一)简化设立流程,设立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管理公司设立完成后,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专门工作组和各理事会将撤销,设立基金。
没有政府审批程序,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方式自主决策。
(二)降低设立门槛:一是直辖市、区(市)两级引导基金最高投资比例由20%提高到25%。
二是将省、市、区(市)共同投资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产业、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等领域的资金和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的最高比例由40%提高到50% %。
(三)降低回程投资比例。
母(子)基金投资青岛市企业的资本金由原来不少于引导基金投资金额的2倍减少为1.1倍。
(四)放宽投资回报标准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对青岛市企业投资:青岛市外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青岛市现有企业;青岛以外的投资企业在青岛投资设立新企业;引进青岛市设立的法人企业并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新投资青岛市企业或引入青岛市已设立企业。
(五)取消登记地点限制。
引导基金参与母基金对外投资设立的子基金,不再要求在青岛注册。
(6)提高利润率。
一是对基金在工商登记一年内投资的本市项目,引导基金全部收益划转,其中不少于5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二是基金清算退出时,引导基金整体年化收益率超过清算当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相应金额超额收益的50%基金对我市辖区内企业的投资将作为利润给予,包括辖区内的企业。
属我市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可转让60%。

投资我市辖区内初创型、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70%可转让。
(七)强化激励政策:一是母(子)基金工商登记后两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购规模50%的,最高奖励1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购规模70%的,最高奖励1万元。
二是在母(子)基金存续期间,鼓励社会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持有的基金股权或股份。
自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基金原出资额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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