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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京信发【】37号的通知 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更好推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月19日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关实施《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要求,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管理规范、特色鲜明、专业服务水平较高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一般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局批准、由法人单位建设、运营的平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局”)认定,具有服务开放、资源共享的特点,提供综合咨询、创业指导、技术创新、数字化应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人力资源、融资推广等专业服务,业绩突出、信誉度高、服务覆盖面广、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机构。
示范平台应当公益性、公共性、开放性,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产业导向、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运行,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积极组织动员社会服务资源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认定和绩效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成立,两年多了。
资产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
(2)业务状况良好,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该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诚实守法,在受理申请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受过刑事或者严重行政处罚,也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行政处罚。
的信任。
(三)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服务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服务京津冀地区中小企业不少于3家河北原则上每年。
对于聚焦“高精尖”工业领域,提供小中试、概念论证、智能制造等生产制造过程服务的平台,服务企业数量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设上限。
不少于50家企业。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具有组织和动员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聚集5个以上专业服务机构。
(5)具有信息显示、查询功能的信息服务系统;能够综合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本实现智能化运营管理和数字化信息采集分析。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备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拥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中,具有学士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八)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并向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免费公益性服务。
(9)服务对象满意度不低于90%。
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效应明显的平台,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至少具备下列服务功能之一。
(1)综合咨询服务。
提供政策解读、质量标准、物流管理、商务合作、国际交流、税务金融、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审计、行业对接等专业信息咨询服务等综合咨询服务。
(二)创业辅导服务。
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场地、项目策划、创业代理、投融资顾问等创业服务,以及战略规划、人力资源、人才培训、工商财税、企业管理模式等辅导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
(三)科技创新服务。
有能力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向中小企业开放专业仪器设备;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对接、知识产权、创新资源共享、技术转化和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四)数字应用服务。
围绕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提供系统服务、数控装备、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网站建设、软件开发、信息安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物联网和云使用。
和智能化服务,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
(五)人力资源服务。
围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供人力资源规划、咨询服务,以及人才招聘、引进、输送和培训服务。
(六)融资促进服务。
提供金融产品、投融资信息、融资规划、融资撮合、融资担保、上市服务、征信评估等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具有以下特点的平台发展: (一)立足本市企业,为符合本市功能定位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资本与“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
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及装备、绿色能源、节能环保、数字经济、区块链与先进计算、科技服务、智慧城市、信息化消费等高端产业。
精密产业和未来前沿产业。
(2)围绕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等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共同或迫切需求,提供定制化、有特色、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
(三)服务范围辐射京津冀地区,组织跨区域合作,有效整合创新和服务资源,助力京津冀地区产业协同发展。
第三章 申请与认证 第九条 示范平台的申请与认证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示范平台申请通知,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示范平台应用评估。
符合认证标准的,将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如无异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公告,授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认定的示范平台应当按要求参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
未按要求参加的,视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已授予的示范平台称号。
绩效评价结果为平均的,保留示范平台称号,不提供资金支持。
对绩效考核结果良好的,给予不同等级的财政奖励,对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已授予的示范平台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申请认定和履行评价时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严重行政处罚的; (三)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应当主动与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协同服务,接受其业务指导,报送运营管理、服务企业、活动组织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按照时间表。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名称、地址、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化工局视情作出示范平台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京经信发[]51号)同时废止。
经认证示范平台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证评价管理办法 返回政策申请页面 #阿里云#创新创业#创业支持#创业资讯 我们关注国内外最热门的创新创业动态,并提供一站式资讯服务,实时传递行业热点新闻、深度评论和前瞻观点,帮助创业者把握新兴技术趋势和行业变化,洞悉未来技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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