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真科技获联想之星数千万元Pre-A轮投资
06-17
文章税务司、财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为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国内研发机构给予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全额退税。
公告显示,共有十类境内研发机构和境外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
具体如下: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购置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1号科技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境内研发机构和境外研发中心购买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全额退还政策的境内研发机构和境外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体制改革进程获批的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划转系统是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四)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批准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五)国务院各部委和科技部批准的直属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同级政府从事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部门批准的各类科研院所开展研究工作; (六)经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批准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科技部门批准的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计划单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同同级民政部门;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八)具有国家承认学历、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九)符合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其设立时间: (一)2019年9月30日及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1)对于独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法人,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0,000美元;如果是公司内部部门或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得低于10,000美元; (二)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2、专职研究实验开发人员不少于90人。
3、自成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少于1万元。
(二)2020年10月1日及以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其投资总额不低于1万美元;作为公司内部部门或分支机构,如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得低于1万美元。
2、专职研究、实验开发人员不少于人。
3、自成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少于1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审查确定。
具体审核认证办法见附件1。
当年12月31日(含)前,首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审核不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3.经批准的境内研发机构、境外研发中心有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有关研发机构审批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境内研发机构、境外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注销名单,并注明相关资质的起止时间。
4、本公告中的相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文件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称“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用于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拟投入并签订采购合同的资产(清单)应提交购买资产及拟购买资产清单)资产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称“研发经费年度支出”是指近两个会计年度研发经费年均支出情况;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以外资研发中心成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计算。
实际研发支出的计算;现金和实物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称“专职研究实验开发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三类项目活动的企业科技活动人员。
开发人员,包括直接参与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
以及为项目提供文件、物资、设备的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必须与外资研发机构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中心或其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前每天的人数为准。
(五)本公告所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发展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仪器。
计算累计外购设备原值时,应包括进口设备和外购国产设??备原值,包括已签订采购合同且年内交付的设备(应提交采购合同清单及交付期限) ),上述采购的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
对国产设备范围执行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商财政部逐步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自境内研发机构、境外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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