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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
大兴发展引导基金市场化子基金申报指南(年)为强化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政府资金市场化运作模式,带动投资为促进大兴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大兴区政府设立了北京大兴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按照《大兴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大兴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市场化子基金合作机构。
一、引导基金投资目的引导基金由区政府通过区级财政资金安排出资设立,总规模1亿元。
以股权投资形式运作,可通过新设、增资、转让等方式参与市场化基金管理人联盟,由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领域的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投资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
如医药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及装备、科技服务等。
二、市场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实收注册资本(实收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1万元,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应具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管理团队稳定,至少有3名成员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经验,管理业绩良好,至少有领导经验。
具有3个股权投资成功案例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五)具有与拟募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相匹配的项目储备,且储备金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80%; (六)具有与拟募基金规模相匹配的募集能力,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八)管理机构或团队(适用于新设立)累计管理不少于1只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亿元(以基金协会备案为准); (九)管理机构同一管理团队同时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进度应达到70%以上。
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之间原则上不存在利益冲突; (十)管理机构应当为子基金配备专门的投资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备管理基金、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的相关条件,并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团队成员的背景应与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一致,团队成员70%以上的精力集中在子基金上;管理团队应从事行业实施或行业孵化等领域丰富的经验,并具有较强的产业支撑能力; (十一)承诺接受引导基金综合管理要求,主要包括考核、评价、估值、审计、后续投资等,并积极配合引导基金信息披露和专项审计、上级检查、检查等;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投资经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市场化子基金的设立要求 (一)组织形式和类型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二)存续期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按照子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程序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注册地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子基金注册地在大兴区的子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合作机构。
(四)基金规模和投资阶段 市场化子基金根据基金规模和投资阶段分为投资类、创业投资类、产业投资类三类。
其中:1、市场化子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3年内的设立和年度业务运营)。
收入不超过万元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营业收入10%以上或占总成本支出的20%以上)。
2、市场化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股权投资为主的对初创、早中期创新型科技企业的投资(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员工人数不超过1人)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
3、市场化产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股权投资为主,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以收购企业股权优化产业配置为特点的高精尖产业的投资基金资源。
(五)投资领域子基金应投资于大兴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包括医药健康、数字经济、智能制造及装备、商业航天、科技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等基金应有明确的投资策略,聚焦重点领域,明确投资方向。
(六)投资限制 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大兴区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金融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捐赠除外); 4. 吸收存款或者变相接受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 5. 进行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7) 出资比例指导基金的出资比例。
根据子基金类别、定位、阶段等不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认购规模的30% ,不得成为最大或共同最大投资者。
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含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所投资项目或企业。
(八)回流投资要求 1、回流投资标的市场化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大兴区内的企业。
子基金对大兴区企业的回报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
次。
子基金原则上分期支付。
除首期付款外,引导基金的后续分期付款以子基金完成过去累计实缴金额的 2 倍为前提。
在正式宣布基金之前,必须制定明确的计划。

回报企业投资。
2、返程投资的认定 下列情况可视为对大兴区企业的返程投资: (1)子基金投资期内,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直接投资以增资方式在大兴区范围内(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大兴区的企业,再投资金额等于投资额;(2)子基金存续期内,被投资企业在大兴区以外的大兴区注册地、纳税地均迁至大兴区,再投资金额等于投资额;投资额按投资额与大兴区公司净资产两者较高者计算; (3)子基金存续期间,被投企业注册地在大兴区外,通过投资项目,晋升为地区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等落户子基金在大兴区(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大兴区),或子公司在大兴区注册,且公司在大兴区的净资产不低于子基金在大兴区以外的投资。
投资金额为企业的,再投资金额按照该企业在大兴区的净资产计算; (四)战略指导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投资回报确定的时间点为除首期以外的任意期间的缴费时间点、投资期结束时间、存续期结束时间。
计算投资回报金额。
5年内迁出的企业不计入返程投资。
。
(九)基金费用及收益分配 1、基金管理费引导基金对子基金投资的管理费采取按比例计提、一次性清算的方式。
子基金每年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计提金额的80%,剩余部分的5%与业绩考核挂钩,基金全额退出清算后再次计提15%。
计划。
无法按计划完成提取的,扣除资金管理费。
2、合伙费用子基金承担的合伙费用不超过子基金最终实缴规模的1%。
3、当超额收益子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时,基金管理机构可给予超额收益奖励,比例一般不超过超额收益的20%。
(十)信息披露子基金应当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经营报告、托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估值报告。
(十一)绩效评价指导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对市场化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
子基金年度业绩考核结果较差的,扣除当年管理费的5%;子基金年度业绩评价结果为中等的,扣除当年管理费的3%;子基金年度业绩评价结果良好的,扣除当年管理费的2%。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佳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或变更管理架构。
(十二)募集资金 1、子基金管理人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则(号))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 ETC。
; 2、子基金合伙人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的相关要求,其及其关联方不得存在违法违规等法律缺陷; 3、新设立子基金应有明确出资意向 拟出资人及金额,已出具意向书的出资比例不低于50% ,并承诺合作确定后最迟12个月内按时完成设立任务,并在首次出资(到位)后一年内实施首批投资。
(十三)资金托管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鼓励子基金在北京市大兴区托管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托管账户。
托管银行负责资金托管、账户管理、资金结算、投资监督等事宜。
托管银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5年以上的商业银行; 2、在本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3、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托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和信息。
技术体系; 4、具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体系和内部审计监控和风险控制体系; 5、近三年在基金托管业务中没有重大过失或者受到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十四)提前退出引导基金。
当子基金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引导基金可以选择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1、子基金计划已获批准1年以上,且尚未完成设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2、引导基金首次出资划入子基金账户后6个月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 3、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范围的; 4、子基金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并被依法查处的; 5、引导基金首次出资划入子基金账户已超过1年,且子基金未回投入大兴区项目; 6、引导基金各期投资分配至子基金账户 子基金账户内2年内未完成上期实收资本2倍的再投资; 7、有其他危及引导基金安全或者违反基金运作目标的情形。
(十五)利润分享机制 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产业投资领域资金的支持力度,市场化子基金达到协议规定的投资收益目标后,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通过利润分享方式提前退出。
退出方式包括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将引导基金持有的子基金股权回购或转让给市场化S基金或其他投资者。
1、引导基金投资后未满1年(含1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投资额; 2、引导基金投资超过1年但未达到投资期限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投资金额加上按当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投资收益金额。
退出时同期: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投资金额确定。
累计分红金额小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原投资金额加上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差额之和同期基准利率及累计股息; 3、子基金投资期限届满时,引导基金及其他同股同权投资者的退出价格由第三方评估或估值确定。
四、引导基金决策程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
指导基金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 (二)机构申报。
子基金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3)审查和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尽职调查等工作,形成投资方案并报引导基金投资委员会审查; (四)投资决策。
对于年度投资预算内的市场化子基金,由引导基金投资委员会作出投资决定。
如果决定获得批准,投资计划将报战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超出年度投资预算的市场化子基金,引导基金投资委员会会议决定后,报战略指导委员会审查; (五)公告。
决定批准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公示期间如发现问题,一经核实,终止投资流程; (六)计划实施情况。
经公示无异议后,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实施投资方案。
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将严格按照上述流程作出。
请各申请合作机构合理评估基金设立周期。
原则上不接受时间紧迫的合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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