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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第一章 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规范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和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组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以发展高新区产业为主要目的,投资领域包括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信息创新产业、人工智能及机器人、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等高新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产业、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数字经济。
服务业企业,以及区块链、6G等未来产业。
第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资金通过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管理。
第二章运作机构第五条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政府投资基金,具有母基金性质。
委托高新区国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子公司)作为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附属基金。
,直投子地区战略基金经理。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设立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等子基金。
此类子基金可以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一)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是通过利润分享和退出等方式支持早期企业,鼓励创新创业,支持产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
主要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高新区主导产业中的早期技术型产业。
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按投资成本加利息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投资,投资于创业团队等。
以成本的 2.5 倍价格退出并获利。
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全资拥有或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运作。
区级天使投资子基金可根据需要设立基金,投资于特定领域和方向。
(2)区战略直投子基金 区战略直投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有利于高新区产业发展结构和布局的战略项目,以引导和促进主导产业发展为出发点,追求长远发展。
——区域产业的长远利益。
区战略直投子基金是由产业投资基金全资拥有或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运营。
(三)适时设立其他子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针对特定单一项目的子基金,对单一项目进行定向投资;具有上市公司特定投资业务、非上市公司投资以及上市公司普通非公开发行与交易业务的子基金。
股票(包括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不含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优先股、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可转换债券;国资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高新区投资是对创业投资环境建设和科技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子基金。
子基金的管理人、出资要求、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由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报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区天使投资子基金第六条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
(二)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址在高新区(或承诺投资后一年内落户高新区)。
(三)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项目申请前和申请时任意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万元。
(四)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成长性。
第七条 区级天使投资子基金累计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
但首次投资前,其他专业投资机构对企业累计投资超过1万元的,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限额可提高至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对天使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
第九条鼓励其他股权投资机构与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共同投资企业。
第十条 在被投资企业创业初期,天使投资子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代表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并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第十一条:获利退出。
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可由被投资企业创业团队或其指定的相关方在5年内以约定价格回购或购买。
具体退出价格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投资协议签订时企业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退出价格原则上为投资本金的2.5倍;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万元(含)的,原则上以退出价格作为投资本金。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应的利息,上述退出价格不含已分配现金股利。
项目5年内未退出的,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不再进行上述盈利性退出。
第四章 区直投子战略基金 第十二条 区直投子战略基金的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直投子战略基金的投资对象应为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
直投子战略基金以引导和促进主导产业发展、追求区域产业长远利益为宗旨,投资与高新区产业发展结构和布局相关的战略项目。
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公共平台、产业服务等平台项目。
(二)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项目。
(三)国资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战略项目。

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通过协议价回购的方式折价退出。
第十三条 区战略基金必须投资于高新区内的企业。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投资高新区内企业: (一)投资高新区外企业的,须在协议中约定被投资企业迁出并向高新区年内在收入和人员等方面的实际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被投资企业使用或承诺使用投资于高新区控股子公司,且投资经区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十四条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是产业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各级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下属基金的设立、收益分配、基金管理机构的确定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伙协议或者章程规定以外的各级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下属基金的续展、解散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批准区直投子战略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退出方案、重大变更方案等。
(四)审议批准需要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
(二)对各级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设立、收益分配、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等相关方案进行初审;选择并确定具有产业投资基金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是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附属基金以及区直投子战略基金各主体的托管机构。
(三)全面监督和评估基金投资进度,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附属基金、区战略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附属基金、区战略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基金及其附属基金、直投子战略基金。
(二)制定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附属基金、直投子战略基金的设立及收益分配相关方案,按程序报批,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报请区财政部门。
制定对高新区创业投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定单一项目子基金、上市公司特定投资业务的子基金以及其他子基金设立及收益分配的相关方案环境和科技产业发展情况,并按程序报批。
(三)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报告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情况。
(四)负责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拟投资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和谈判、项目投资、退出、重大变更、投后管理等工作,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直投子战略基金拟投资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谈判等工作,制定项目投资、退出、重大变更等建议方案,并报国有资产领导小组备案批准,负责落实国有资产领导小组的投资决议和项目的投后管理。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费和管理费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产业投资基金在运营时可按基金实际缴存规模的0.1%/年从托管账户提取至基本账户。
花费。
(二)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基金实际缴存规模的0.1%/年向基金管理人缴纳基金管理费。
(三)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子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在存续期间按基金实际缴存规模的2%/年向基金管理人缴纳基金管理费。
投资期限;提取期间,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实缴规模的2%收取。
未退出的基金所投资项目每年按投资成本的2%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
投资时间超过7年的项目不再缴纳管理费。
(四)其他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缴纳标准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执行,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
第十八条 各级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下属基金在投资标的或基金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聘请第三方法律、审计、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提供专项服务的,可承担服务费由相应资金。
第十九条 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托管机构原则上选择珠海高新区内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区财政部门以注册资本或者股权转让及托管资金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
投资方式和资金性质由基金设立方案确定。
除投资于符合规定的保本金融产品外,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回收资金原则上不滚动使用。
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产业投资基金上交利润或者追回资金。
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的投资计划、相关项目的投资进度或实际资金需求投资子基金。
第七章投资限制 第二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纳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或者从事名股、实物债券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五)境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通过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的投资限制由其章程、合伙协议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产业投资基金子基金与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合理配置投资机会。
第二十二条 除战略基金、特定单一项目子基金、对上市公司进行并购或特定投资业务的产业投资子基金外,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且未成为第一大股东;对单个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际缴存规模的20%。
第八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进行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的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的投资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对欺诈、逃逸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每年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基金运作报告。
区财政部门制定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组织对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和资产进行考核评价。
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国有资产领导小组。
。
第二十七条 产业投资基金是区科技产业创新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创新,容忍失败。
区财政部门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符合投资程序、不存在非法利益输送行为的投资失败案例,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成立期限不超过5年,从业人员数量不超过20%,科技人员数量不超过20%。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年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万元。
上述条件的说明以国家科学技术部门的规定为准。
上述条件根据初始投资协议签订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原数,“超过”不包含原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区,特指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园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团队的范围按照具体投资交易协议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朱高[]34号)、《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修订)》(朱高[]13号)、《珠海高新区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朱高[]54号)废止。
上述办法废止前设立的基金及投资项目按照原办法精神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继续有效。
本办法施行后,项目投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决策权限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本办法有效期内,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变更的,按照规定执行。
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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