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oupon IPO变数陡增: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06-17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禁止转让、借用或者非法交易公众账号信息。
开放评论。
规定指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公众号转让、借用或者非法交易,同时要求公众号平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防止公众号刷数据,如订阅数、用户关注度以及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数等。
同时,公众号平台还应建立机制,禁止未经用户同意强制订阅。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上注册、运营,向社会公众制作、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互联网账号。

民众。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运营、信息内容发布和技术支持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是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从事内容制作、传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地方网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第四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道德责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健康、更新的信息。
-提供最新、真实、客观的优质信息内容,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制作和发布高质量政府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共信息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帮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提高政府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必须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必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第二章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的主要职责,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人员岗位、建立健全严格执行账户注册、内容审核、信息稽查、生态治理、应急响应、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版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维护平台安全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以及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的管理规则和平台约定,并与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内容发布权限和账号管理。
责任和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分类制作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网信部门备案公众账号。
各地区、直辖市。
公众账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账户信息内容质量、账户主体信用评价等指标维度,对账户实施分级管理。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内容生产和账号运营管理规则、平台公约等重要制度措施,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推出相关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
第八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注册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根据手机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码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提高认证准确率。
。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利用组织或者他人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用户注册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个人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核查,发现账号名称、头像、个人资料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特别是使用的未经授权或与当事人有关联的以政府机关、企业事业等组织或社会名人名义,且相关注册信息含有违法、有害信息的,暂停服务并通知用户改正在一个期限内。
如果用户拒绝改正,则终止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已依法和合同规定关闭的公众账号以同一账号名重新注册;对于与注册关联度较高的账户名称,还应对账户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服务资质等进行必要的核实。
第九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应当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专业背景以及职业资格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职业资格。
服务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必要的核查。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通过审核的公众账号添加特殊标识,并按照规范公开内容生产类别、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
用户的主体性质不同。
,方便社会监督和查询。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动态核查检查制度,及时验证生产经营者注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同一主体在平台注册的公众账号数量合理设定上限。
对于申请注册多个公众账号的用户,还应当核实其主体性质、服务资质、业务范围、信用评价等。
对于注册后六个月以上没有登录、使用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可以按照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要完善技术手段,防范和处理网民超量注册、恶意注册、虚假注册等违法注册行为。
第十一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非法转让借用或者非法交易公众账号。
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向其他用户转让、赠与公众账号使用权的,必须向平台提出申请。
平台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受让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并公示标的变更信息。
平台发现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转让公众账号的,应当及时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公众账号生产者、运营者可以自行停止账号运营,并可以向平台申请暂停或者终止使用。
平台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十二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控评估机制,防止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数等数据造假。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完善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账号订阅数、关注数异常变化。
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强行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第十三条 公众账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并根据信用评级提供相应服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对网络谣言等虚假信息的预警、发现、追溯、甄别、驳斥、消除等处置机制,对制作、发布谣言的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降低信用评级或者列入黑名单以及其他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配合生产经营者进行内容供给、账号推广,规范和管理广告运营、知识付费、电商销售、用户打赏等经营活动,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
、进行商业欺诈等,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原创信息内容版权保护,防止盗版侵权。
平台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公众账号生产者、运营者 第十五条 公众账号制作者、运营者在注册公众账号时,应当如实填写用户性质、注册地、经营地、内容制作类别、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账户按照平台分级管理规则执行。
、企业、组织等互联网用户还应当表明其主营业务或者经营范围。
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平台管理规则、平台约定和服务协议,按照注册公众账号时登记的内容制作类别,从事相关行业领域信息内容的制作和发布。
第十六条 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从事信息内容生产和账号运营活动。
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选题策划、编辑制作、发布推广、互动评论全过程的信息内容安全审查机制,强化信息内容的引导性、真实性、合法性,维护良好的网上交流秩序。
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机制,文明、合理、规范地管理和运营账号,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
优质的信息内容,维护账号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七条 公众账号生产者、运营者转载他人原创信息内容,应当遵守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注原创作者和可追溯的信息来源,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众账号生产者、运营者应当对账号消息、评论、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管理。
平台可根据公众账户的主体性质和信用等级,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与第三方组织合作进行账号运营、内容提供时,双方应对账号运营行为和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和控制。
第十八条 公众账户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公众账户名称、头像、个人资料等; (二)恶意冒充、冒用、盗用组织等公众账号制作、发布信息内容的; (三)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情热点; (五)利用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组织名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 (六)捏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内容,引用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来源,歪曲事实,误导公众的; (七)实施非法网络监管、营销欺诈、敲诈勒索,通过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八)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公众账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防范、抵制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发布措施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处理违法信息或者行为。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和平台约定,对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的公众账号进行警告、限制账号功能、暂停内容更新、停止广告、关闭和注销账号、列入黑名单、封禁等处理。
和法规。
采取重新登记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网信办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设置醒目、便捷的举报入口,公示申诉、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完善举报信息受理、筛选、处置、反馈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情况限期,及时有效处理生产经营者的投诉。
以及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开评审,推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严格自律,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公平合理解决行业纠纷,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用户依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监督引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相关信息服务活动。
法规。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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