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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据投资界3月4日消息,2月2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产业振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本文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产业振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快长春市产业振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和创建“三强城市、三个中心”,推进“六城联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长春汽车产业集群和高端汽车产业。
终端设备、光电信息、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能源、文化旅游等产业集群,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备〔〔〕号)等规定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春市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长兴基金)的设立、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长兴基金,是指长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投资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四条 长兴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长兴基金运营收益等。
长兴基金可根据本市产业引导需求、市场容量和财力确定,分年分期实施。
第五条 长兴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投资和运作。
第二章 基金设立第六条 长兴基金募集规模为1亿元。
通过“1+N”模式,形成资本实力与产业发展高度匹配的融合,推动长春振兴发展率先突破。
“1”是指长春市的通用基金品牌,名为“长兴基金”,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
“6”是汽车产业、现代农业、光电信息、生物医药、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六大主导方向。
“N”的内涵是指在六大主导方向下设立N个子基金,重点关注政府投资促进、地方产业发展促进等细分专项基金。
第七条 长兴基金将通过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长春市主导产业,包括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各阶段的产业项目。
第三章组织职责第八条市财政局牵头成立长兴基金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
协调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组成,市财政办、市商务局、市农业和农村发展局等部门组成。
农村局、市畜牧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数字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并将及时调整根据工作需要。
协调委员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协调会议等方式审议或审议下列事项: (一)审议、审议长兴基金管理运营的实施细则; (二)审查和审查长兴基金投资的产业方向; (三)审议批准长兴基金拟参与子基金的投资计划; (四)审批长兴基金对单个企业(项目)及其母子公司一次性或累计直接投资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 (五)审核长兴基金对单个企业(项目)及其母子公司的投资情况。
公司一次性或累计直接投资超过1万元(含)的,报市政府批准; (六)其他需要批准或者审查的重要事项。
协调委员会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九条 协调委员会在市财政局设立办公室,承担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召开协调委员会会议; (二)指导召开子基金设立和直接投资审核会议; (三)接受市政府批准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牵头发起人提出的募集资金申请;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长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公司),长春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隶属于市财政局,作为长兴基金的管理运营机构,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具体承担长兴基金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一)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并配合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或自主开发的项目; (二)组织召开子基金设立审核会议,开展子基金设立谈判、审核、签署等工作; (三)行使子基金投资者的职权、向子基金委派投资者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依据法律和协议的规定,监督子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结合市政府提出的投资资金支持重点和领域,积极探索优质产业化项目。
参与已批准的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实施和投后监督管理; (六)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对接设立基金、支持股权投资、投资合作等事宜; (七)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投资运营第十一条 长兴基金的管理运营应当突出政策性、引导性、市场性,主要通过参股或直接投资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全面支持各类产业。
阶段项目。
主要投资及运营方式:(一)围绕长春市汽车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光电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科技创新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市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参与设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子基金; (二)境内基金管理人通过在长春市设立新的管理公司管理和运营长兴基金参股的子基金时,长兴基金可以对新设立的管理公司进行适当投资; (三)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企业,可以直接以股权形式投资项目企业; (4)子基金投资地方企业或政府支持或鼓励的早期企业时,长兴基金可适当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50%在企业; (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十二条 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有限合伙、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
子基金应当遵守国家行业监管政策和自律监管要求。
子基金一般应注册在长春市,并优先投资于长春市内的企业。
子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长兴基金规定的门槛标准、投资比例、地方投资比例、投资期限等要求。
第十三条 股权基金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遴选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基金管理资格、稳定的管理团队、健全的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机制、较强的募资和产业运营能力,并符合长兴基金规定的门槛标准。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设立和遴选一般经过公开征集、预案初审、专家评审、协调委员会审查、尽职调查、结果公告、协议谈判等程序。
第十五条 长兴基金的直接投资和跟投一般要经过立项、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决策、投资退出等程序。
第十六条 股权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者完成协议谈判后,应当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签署合伙协议或者章程,登记设立子公司-基金。
第十七条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按照协议、章程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长兴基金一般通过子基金及直投项目回收分配、到期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方式退出。
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引导基金行业特点和市场规则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子基金按照协议、章程等规定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第五章 激励与容错机制第十九条 建立政策激励机制。
(一)长兴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实行绩效奖励,并为其他投资者提供福利。
奖励和利润一般不超过长兴基金应享受的增值收入的60%。
针对全额投资于长春市或主要投资于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子基金。
对市政府重点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可适当提高具体奖励和利润标准,一般不超过长兴基金应享受增值收入的80%。
长兴基金与省级政府投资者、省级国有企业投资者不存在互利关系; (二)符合条件的子基金享受长春市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 (三)子基金投资的企业项目须符合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优先; (四)支持和帮助子基金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建立全面联动机制,为子基金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长青基金牵头试点。
如果国家有政策规定,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开展业务,并积极吸收和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做法。
鼓励长青基金在符合国家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
管理运营新思路、新模式,创新基金投资运营方式;鼓励子基金投资中早期创业创新企业和政策支持领域。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容错机制。
在推进长兴基金管理、投资和运营过程中,协调委员会、金控集团、股权基金公司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决策过程透明,履行了相关职责。
他们的职责。
但因客观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变化,未达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的,将依法免除相关责任,不进行负面评价,不影响绩效考核。
上述容错机制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在推进长兴基金管理运营模式改革调整和制度机制创新过程中,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达不到预期效果的由于缺乏经验或反复试验而未能实现; (2)因政策变化、客观形势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损失或未能实现资本运作目的; (三)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况和条件的事项。
前款所称非负面评价具体包括: (一)年度经营业绩评价和年度经营业绩评价不得在评价中予以负面评价或者不纳入经营业绩评价范围确认后; (2)晋升、任用、调换岗位轮换、职务晋升不受影响; (三)不影响成绩评定。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第二十二条 长兴基金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实行专户管理。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托管、资金调拨、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相应的托管资质,并依法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长兴基金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遴选的方式选择确定替代托管银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长兴基金风险规避机制。
长兴基金应当与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协议、章程中约定,子基金清算发生损失时,子基金管理人首先以其投资于子基金的金额承担损失,余额由长兴基金及其他投资者承担。
出资额以出资比例为限。
长兴基金不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会损失,也不承诺最低回报。
在结构设计的子基金中,长兴基金只能算是优先。
第二十四条 长兴基金及其参与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定向增发、协议(转让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金融产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 (五)对外进行(六)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 长兴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向股权机构报送长兴基金基金托管季度报告。
投资基金公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年度基金托管报告,发现资金流向异常的,应随时报告。
长兴基金.第二十六条 长兴基金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子基金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加强风险防范。
子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托管协议等规定,定期向长兴报告。
基金提交子基金运作状况报告和托管状况报告。
长兴基金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如果子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违反法律法规或偏离政策导向,长兴基金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同意并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长兴基金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管控、财务管理、业绩评价等制度体系,完善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有效运行长兴基金。
长兴基金应当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长兴基金运营状况报告和会计报告,发生重大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长兴基金投资运作的绩效评价,通报协调委员会,并向市政府报告。
长兴基金业绩评价依据基金投资规则和市场化原则,以整体效益为主,对功能、政策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不对个别子基金或个别项目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长兴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录 第三十一条 长兴基金参与中央级、省级引导基金,或者与中央级、省级引导基金共同参与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长兴基金参股或者委托股权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政府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协调委员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长兴基金管理运营的具体操作要求,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协调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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