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毒软件厂商瑞星引入战略投资者,筹划海外上市
06-18
嘉兴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否为推动嘉兴市新一轮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促进嘉兴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家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条件 (一)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包括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
一、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按照本办法认定,并按规定发起设立试点基金或委托管理试点基金投资业务的企业。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原则上应在嘉兴市注册。
2.试点基金是指由本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发起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认购、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投资。
试点资金 应在嘉兴市注册。
三、试点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2.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持有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从事金融业务许可证,或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实际境内持牌金融机构。
控股一级子公司。
②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申请前一会计年度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等值货币人民币2亿元,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等值人民币币种,或近三年累计净利润总额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00元。
③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上一会计年度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累计管理(实缴)资产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实缴)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人们)。
④ 在中国基金管理业协会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实缴)资产规模不得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包括:私募股权基金辖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实缴)资产规模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及其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未在所在国家(地区)受到司法诉讼。
受到政府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处罚,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4.试点基金管理公司应有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①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经验; ②具有两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验; ③近期五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未决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5、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三)试点基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少于等值货币1万美元,投资方式限于货币。
2、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四)试点基金有限合伙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试点基金合伙人以合伙人名义出资; 2、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3、机构投资者必须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近三年未受过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普遍不低,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万元,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万元。
4、境内外个人投资投资者需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书;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1万元或者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且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万元; 5、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五)试点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所使用的货币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境内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者因转股、清算活动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
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六)试点基金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基金会计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核义务。
二、试点 (一)试点区域由各县(市、区)政府申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确定。
试点地区可以在不低于上述试点条件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的试点条件,并制定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试点企业向试点地区当地政府或者当地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当地政府组织协商鉴定,鉴定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被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须自当地政府同意之日起6个月内到相应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备案等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开户、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
(四)试点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标注“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等字样,并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字样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私募股权受托管理基金特点的业务范围标准条目必须注册,试点基金须注明“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名称。
(五)试点基金应当委托嘉兴市内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基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应当履行基金托管人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会协会自律规则的义务和责任。
(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2个月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未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不得发起设立或者委托管理试点基金。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在中国基金管理业协会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首只私募基金登记,完成登记后方可开展投资业务。
试点企业未按时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的,将被取消试点资格并予以公示。
(七)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委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3、股权投资咨询。
(八)试点基金可以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具体投资方式包括设立新企业、投资已设立企业、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转让等。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2、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3、经登记机关批准或者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九)试点基金筹集的涉外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试点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基金管理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主业明确,不得兼营其他与私募无关的业务。
股权基金管理或存在利益冲突。
未经批准,试点基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境外投资。
(十一)试点企业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当地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申请,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1、变更企业名称; 2、变更经营范围; 3、变更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购的出资额; 4、变更企业注册资本或者投资者认购的资本总额; 5、改变组织形式; 6、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7、办理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破产事宜。
(十二)试点企业必须持续满足合规要求。
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或向银行咨询等方式了解试点企业情况,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试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当地政府追究责任,并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当地人民政府将取消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股东及其关联方三年内不得申请试点。
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试点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解散和清算;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减资、回购、清算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
(十四)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试点基金时,每只基金募集境外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认可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境外募集资金总规模。
(十五)各县(市、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试点企业相关数据信息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成立嘉兴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市委副书记- 市政府将军。
市金融办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嘉兴分行组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总局嘉兴监管局等单位负责领导,对全市金融监管工作负责统筹、负责。
试点推进和风险防范化解。
相关试点县(市、区)政府将具体实施试点。
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试点的日常管理。

市金融办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相关问题。
(二)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试点企业的相关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利用QFLP伪造外商投资统计数据的行为,将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市领导小组将取消该地区QFLP试点资格。
1、市金融办负责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协调指导试点地区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落实地方责任金融风险防控。
2、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试点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对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进行管理,引导试点企业投资嘉兴项目。
四、市税务局依法对试点企业进行税收管理,落实税收优惠和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人民银行嘉兴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分行)负责对本行涉及的外汇登记、开户、资金汇兑、跨境人民币交易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嘉兴监管分局依法负责试点企业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三)试点地区政府具体负责属地试点推进工作,积极研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建立健全QFLP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属地风险处置职责强化试点企业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
土地。
试点地区政府要建立QFLP试点企业综合研判制度,严把准入关,加强QFLP试点企业注册、投资、退出等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严格监控投资者、资金来源、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严格审查,坚决杜绝虚假项目、境外债务融资和回资等行为。
(四)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向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及相关信息: 1、试点企业应完成商业主体登记、开业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基本账户、资金账户变更或托管银行变更等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 2、试点企业应在完成各项目股权投资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公司及项目投资详情;三、试点企业应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报告上半年和上年的基本进展和重大事项; 4、试点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5、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增加报送信息内容,并在收到试点企业报送的信息后,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试点基金托管银行应向当地政府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上一年度股权投资情况年度报告; 2、发现企业投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托管协议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是指参与本办法规定的试点基金认购的境外自然人、产业资本、机构基金等合格投资者。
措施。
(二)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法人企业中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作为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协议规定的其他人员。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的,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也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与第《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和中国基金会协会自律规则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处理。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嘉兴设立试点企业参照本办法。
(五)本办法由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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