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函生物姊妹公司eGenesis获1.25亿美元融资,将用于跨物种器官移植技术
06-18
顺义区推动创新发展,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着力释放创新资源要素潜力,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优化创新生态环境,加快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领先关键技术重大突破,集聚前瞻性科研成果并就地转化,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赢得国际科技竞争的主动权。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总体思路第一章重点介绍我区前沿产业方向和优势产业领域。
围绕解决行业重大技术难题、培育自主可控产业集群的目标,打造一批人才队伍高端、体制运行灵活、具有全国和全市特色的企业集团。
充分发挥我区区位优势和国际人才密度,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凸显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突破一批“卡壳”的关键核心技术,涌现一批世界领先的独角兽企业和技术领军者,推动三大主导产业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级高精尖产业集群,以科技创新助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直接支持科技项目第一条建设企业开放创新中心平台。
(一)支持内容鼓励龙头企业牵头与高校、院所、中小企业共建创新中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对新引进或新批准的国家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资质给予资金支持;对新引进或新核准的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科研开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单位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并做出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文化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等)或在高校所在地顺义区设立的研发机构。
2、申请人为科技部年内新引进或新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年内新引进或新批准的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
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统称研发机构)。
3、上述资金支持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即根据支持对象获得的最高级别资质仅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同一级别多项资质的仅给予一项资质资金支持。
当您获得更高级别的资格时,支持资金的差额可以补充。
4.对新引进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研发机构给予支持。
5、对非新引进且资质期满后审核通过的研发机构不予支持。
6、对资质在有效期内的新引进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在顺义区是否有实际办公场地和人员。
如果没有,将不被支持。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补贴后支持形式提供。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资质给予1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市级资质给予1万元。
第二条 大力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支持内容:支持科技创新研发投入活动的开展,对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首次认定、新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区,并再次被重新识别。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应是在其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并做出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文化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
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等)高新技术企业。
2.报告主体为首次认定或年内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从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其他区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北京且资格在有效期内。
3. 报告主体有纳税义务。
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限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万元(含)),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万元以上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补贴后支持形式提供。
对首次认定、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财政支持,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财政支持再次。
第三条打造专业孵化服务平台体系。
(一)支持内容 支持新认定的国家、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培育高成长科技企业并在顺义区发展。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应是在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并做出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顺义区专业的创新孵化服务平台,已运营2年。
2.申请单位已取得国家、市、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或者上一年取得国家、市级众创空间资质。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补贴后支持形式提供。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财政支持1万元、60万元、50万元;按照50%的比例支持众创空间,分别支持国家级和市级众创空间。
一次性提供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已享受顺义区财政支持的,不再给予支持。
根据孵化结果,在顺义区发展的孵化企业,每家孵化企业将获得孵化器和创客空间5万元,总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
(一)支持内容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
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市级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给予支持。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单位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并做出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文化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等)。
2、申请人应为本年度新批准或新引进且资质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补贴后支持形式提供。
对首次认定、新引进且在有效期内的市级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鼓励本地区企业事业参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顺市拥有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仪器和提供创新服务,支持其申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二)支持开放单位将可对外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并向社会共享和提供相应服务的条件和标准,具体如下:1具有强烈的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的意愿,并拥有稳定的对外服务团队和能力,管理规范。
2、拥有一定数量的开放科研设施和仪器,有良好的开放共享基础。
3、能够对接“三城一区”,服务企业创新需求,有能力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助力北京国际科技城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补贴后支持形式提供。
根据设备开放量和服务水平,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良好且具有服务区域科技企业创新需求20%以上的,给予市对外开放补贴50%。
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大力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内容:支持科研和技术服务行业企业发展,对当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并做出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研和社会贡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单位。
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等)研究和技术服务公司。
2、报告主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3亿元(含)、5亿元(含),且同比增速超过20 %,分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和50万元。
元,财政支持80万元。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补贴后支持的形式提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相应级别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提高区域主导产业综合研究水平。
(一)支持内容:支持我区开展的涉及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研究项目,通过“揭榜”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二)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征集支持条件和标准,聚焦我区重点产业领域,聚焦科技发展过程中的共性问题,解决制约企业技术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预补贴形式提供。
经专家评审后,对名单主体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促进技术市场发展。
(一)支持内容: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促进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单位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并做出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文化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等)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
2、技术销售者必须在我区注册,且当年在科技部门注册的累计技术交易额超过1万元(含)并实现同比增长。
3、累计技术交易额超过1万元(含)且低于1亿元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累计技术交易额超过100亿元(含)且低于5亿元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超过1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总额超过10亿元(含)的,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
4、上述资金支持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即按照支持对象获得的最高级别,仅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事后补贴的形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按相应级别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本领域企业申请首都科技创新券。
(一)支持内容:支持符合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要求的企业因开展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活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的需要,申请首都科技创新券。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单位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具有一定的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进步、经济发展等)。
2、正式员工不超过1万人(含),注册资本不超过1万元(含),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财务结构健全,管理规范;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3、主要业务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和良好的增长潜力。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补贴后支持形式提供。
申请创新券补贴的企业,给予配套补贴。
补贴标准为企业与实验室业务往来现金支付金额的50%,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支持龙头企业形成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一)支持内容:支持获得国家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单位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具有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文化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
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等)主体。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或北京市技术发明奖特等奖、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补贴后支持的形式提供。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50万元的经济奖励。
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经济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优秀技术经纪商。
(一)支持内容:开展优秀技术经纪人评价,根据对接结果为其机构提供支持,支持优秀技术经纪人。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每年根据发现的有效技术需求数量、推动技术合作数量和总额、按照“金奖”、“银奖”、“铜奖”三个梯度,对所在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支持。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补贴后支持形式提供。
按照梯度,对其非营利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并通过机构提供技术经纪人支持。
第十二条:支持科普基地。
(一)支持内容:支持首次被命名为市科普基地的单位。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单位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具有一定的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文化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
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级科普基地。
2、被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命名为北京市科普基地。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以事后补贴的方式提供支持,支持金额为20万元。
第三章 科技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一)支持内容:支持区内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发展,以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给予项目租赁支持。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单位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具有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文化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
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等)主体。
2.采取择优资助的原则。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形式提供。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租赁面积不超过平方米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支持。
同一法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累计金额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一)支持内容:支持关系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项目的科研攻关。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人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并做出一定的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场主体。
2、项目应围绕顺义区重点高精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攻关,或在改善社会建设、城市管理、民生等领域开展科技研发服务。
3.对科技部或北京市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持,不超过科技部或北京市支持金额的50%北京市科技计划。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科技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形式提供。
根据项目的技术含量、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经专家评审后,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指导顺义科技资源配置。
(一)支持内容 支持国内外高校、龙头企业、科学家在我区设立创新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单位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具有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文化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
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等)主体。
2、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万元(含)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财政支持。
3.对区域经济、社会和创新生态做出重大贡献的,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科技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形式提供。
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高校、龙头企业、科技人员,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一)支持内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及产业化前景和需求在顺义的转化实施。
根据地区试点情况、改造成熟度、产业应用和商业化水平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请单位应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经营、具有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文化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
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等)主体。
2、科技成果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
3.科技成果可直接应用于顺义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4、上一年度在顺义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试点。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科技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形式提供。
经专家评审后,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顺市技术交易机构发展。
(一)支持内容支持顺技术交易机构发展。
技术交易项目落户顺义区的,经实际履约金额核定后,给予技术研发专项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申请人上一年度内有技术交易项目落户顺义。
(三)支持方式和金额以科技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形式提供。
支持优秀技术交易机构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每家优秀技术交易机构不超过1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资金来源和支持方式应当保证相关资金。
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科技项目资金仅供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究开发投入。
项目单位迁出顺义区的,科技项目经费须全额退还。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和管理机制 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征集全区科技项目。
同一项目在全区范围内评选,不再重复表彰。
探索实施公开竞争、直接补贴、后补贴、“揭榜”、股权(债权)投资等多元化金融支持方式和组织方式。
开展科研项目“里程碑”管理试点,根据阶段性评估结果给予阶段性支持,探索建立政策效果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有效期4年,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顺义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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