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24小时】2023年4月25日投融资事件汇总及明细
06-18
投资界(ID:pedaily)12月7日消息。
12月5日,深圳市工信局发布《深圳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年下半年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软件、互联网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根据《实施细则》,本项目主要对象为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互联网企业)不纳入《实施细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规定,对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最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得超过1万元。
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企业,奖励金额四舍五入至万元。
《深圳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年下半年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
全国稳经济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稳增长有关工作部署,全力保持软件和互联网产业运行在合理区间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申府〔〔〕54号)及相关延续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半年本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激励项目的申报、奖励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定成长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请、政府审核、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对辖区内稳步发展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重点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企业申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定成长奖励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圳市) ——汕头特别合作区)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互联网企业)并纳入统计部门的一张表系统。
(二)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六条 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23%的软件、互联网企业,第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半年不超过营业收入同比增幅的1%乘以贴息率奖励。
第七条 在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对落户深圳且年营业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软件、互联网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收入1%的比例给予奖励。
年营业收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年度营业收入和下半年营业收入,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个企业1月至11月数据和6月至11月数据为依据。
市政府分别。
本实施细则所称贴现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产业增加值率数据确定。
第九条 每家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最高原则”给予奖励,不能叠加享受。
计算奖励金额低于2万元的企业,不予奖励。
奖励金额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奖励程序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事项。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指南通过指定申请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初审。
对表格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函告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一致性审核。
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企业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的企业相关数据一致性审核结果制定奖励方案,并不少于7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书面异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予以调查。
调查结果属实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企业。
公示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下达奖励方案。
项目单位按要求完成付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绩效管理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制并报送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测的依据,以及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加强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测和事后管理,开展绩效自我评价。
发现偏离原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项资金安全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和利息,并与国库对账。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基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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