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新型中小企业直通北交所高峰论坛在京举行
06-18
投资界消息(ID:pedaily),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广州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提到,对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其受托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投资规模并为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给予管理能力奖励。
其中:委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超过20亿元(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其委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在2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1万元;其委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在15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在10亿元以下; 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在5亿元(含)以下且在3亿元以上(含)奖励1万元。
对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领域的投资,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进行的债权业务,不纳入计算范围。
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
以下为政策原文: 第一章 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广州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和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具体部署和市委思想措施,加快建设金融强市,努力推进广州金融“建设” “三个中心、一个标杆、一个高地”,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全力以赴推进“二次创业”,努力打造金融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广州市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95号)、《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从事金融活动或者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与金融直接相关的机构、项目和个人。
本措施相关奖励补贴支出按照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进行调整和分配。
第二章 丰富金融业务形态 第三条 按照下列标准奖励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 (一)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业务且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法人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除外),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实收资本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超过10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一次性奖励相应增加1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一次性奖励1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以下、1万元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单个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或省批准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业务,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奖励。
上述标准。
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业务,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实收资本15亿元(含)以上的财务公司,一次性奖励1万元;实收资本15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业务、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的村镇银行元(含),一次性奖励1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业务、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或实际控制的法人金融机构必须拥有两家以上不同类型的机构,为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
(二)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业务、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商业银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以及广州社会发展。
对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他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备案或批准且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业务并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对促进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法人金融机构(不含股权投资机构)设立的专业子公司,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业务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对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实收资本在5亿元及2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资金不足2亿元、1万元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鼓励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
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一个自然年内发生多次增资扩股的,奖励金额按照增资扩股总数计算。
(六)鼓励法人金融机构跨区域并购重组。
银行、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市外金融机构进行并购重组,重组后的企业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并购交易额超过50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并购交易额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购交易金额3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金融机构,重组后的企业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并购交易额3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购交易额30亿元。
交易金额2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购交易金额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购交易金额10亿元以下且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市外金融机构进行并购重组,重组后的企业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实质性贡献。
并购交易额超过5亿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购交易金额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并购交易金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条 对地方金融机构及相关交易平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在广州实际开展业务3年以上( )并拥有规范化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其实收资本达到金融监管规定的实收资本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部分,经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给予一、增资奖励:实收资本增资30亿元(含)以上,最高奖励1万元;增加实收资本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含)的,最高奖励1万元;增加实收资本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万元;实收资本增加额不足10亿元且5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万元。
一个自然年内发生多次增资扩股的,奖励金额按照增资扩股总数计算。
(二)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业务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广州经济社会发展。
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业务、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一级分支机构、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地方交易场所经国家批准升级为国家级交易。
平台或特许经营相关企业将获得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对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交易场所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中国实施这一措施后。
第五条 对金融科技或数字金融相关主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支持金融科技或数字金融相关主体在广州市开展经济活动,支持设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并在广州市率先实质性实施。
对已开展业务并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的研发中心、数据中心、评估中心、认证中心、实验中心(室)等重要金融科技机构,一次性给予其实收资本的2%。
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三章 提高资本市场发展水平 第六条 对广州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直接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上市的企业,给予补贴根据首次上市实际募集资金规模提供。
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万元。
其中:募集资金1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募集资金不足15亿元、8亿元(含)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募集资金不足8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
对上市公司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业务并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
(二)已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企业,以及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创新型企业,可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质性成果为广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缴费后一次性补助1万元。
(三)经中国证监会等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业务和产品创新试点,每项创新试点给予1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为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非营利性企业根据受托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实际投资情况。
上市公司股权的大小会奖励管理能力。
其中:委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超过20亿元(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其委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累计在2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上(含)的,奖励1万元;其委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在15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在10亿元以下; 受托管理的私募基金实际投资股权在5亿元(含)以下且在3亿元以上(含),奖金1万元。
对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领域的投资,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进行的债权业务,不纳入计算范围。
同一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
(二)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受托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
管理资金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管理资金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管理资金1亿元以下、50亿元以上(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
同一私募证券投资管理公司获得的管理能力奖励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
(三)已获批广州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资格或广东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资格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试点基金依法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对促进广州市期货市场发展的机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期货交易所,每新增期货给予1万元奖励。
产品列出。
(二)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上一年度市场参与度排名。
排名主要参考公司上一年度在广州期货交易所的累计交易量、持仓量以及相应增幅等因素。
对排名前列的期货公司给予以下奖励: 1、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期货公司按照上述指标进行排名。
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别奖励1万元、1万元、1万元。
2、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期货公司区域总部按照上述指标排名。
对排名前10名的期货公司区域总部进行奖励。
第一名至第三名各奖励50万元,第四名至第六名各奖励。
奖金30万元,第七名至第十名各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鼓励服务实体经济 第九条 对普惠金融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广州市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合作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普惠贷款本金存在风险的,单笔非——对不良贷款损失将按规定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对绿色金融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州市绿色中小微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绿色贷款余额上年机构(按月平均计算)增量在5亿元(含)以上(按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口径)的,按增量的0.02%给予补助增量。
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历年累计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元。
(二)对境内外新发行绿色债券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给予其绿色认证费用(包括发行前绿色认证和发行后后续绿色认证)50%的补贴;单一债券发行人将获得一年的补贴。
绿色认证费用补贴累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农村金融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广州市农民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按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保费补贴。
住房保险。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平台合作,共同建设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
对广州市农业镇(街道)和农村设立的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站,给予金融机构每站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助。
同一金融机构一年内申请设立的站点不得超过3个。
个人的。
历年各站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网站建设要求和标准另行制定。
(三)鼓励金融机构配合广州市涉农镇(街道)、村基层组织工作,对实施“三农”政策的金融机构给予单个村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金融村官”管理要求。
单个金融机构一年内向不超过3个村申请补贴。
各金融机构历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金融村官”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融资租赁公司新开办的飞机、船舶租赁项目,按照不超过业务投资额的0.1%给予补贴。
对飞机、船舶租赁旧资产处置项目,给予不超过企业投资额0.5%的补贴。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承租人为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或者租赁物产于广州市且租赁期限超过12个月的,给予补贴将按照以下标准提供: 1.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绿色项目,奖励期内累计经营投资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按不超过企业投资额的0.5%给予补贴。
累计商业投资金额。

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2、其他设备项目,对单项经营投资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直接融资租赁项目,按照不超过其经营投资额的0.2%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五章 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 按照下列标准奖励金融研究机构和金融人才: (一)支持金融智库建设,首次在广州开展实质性业务,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发展具有国际性、全国性或地方行业特色、有实质性贡献的新型智库,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支持。
(二)开展金融人才考核、人才培养和晋升。
在广州市总体人才支持政策框架下,研究制定一系列金融领域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
主要内容包括:以引进金融人才为重点,开展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金融人才进行奖励。
经考核的金融人才还可按照广州市人才总体扶持政策享受综合人才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对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相关活动和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中国(广州)国际金融交易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主办的金融图书“金羊奖”评选活动,每自然年给予10000元补贴。
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12月31日及之前符合本办法附件第一项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或实际控制的、为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金融机构) ,对国际金融城起步区建设、购买自用写字楼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通过公开出让按市场价格购买土地建设自用写字楼的,给予补贴。
启动区开业后,每平方米自用建筑面积给予一次补贴。
性补贴元。
(二)购买自用办公楼的,企业开业后按自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单个金融机构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支持金融功能区所在区政府出台配套政策,为金融机构提供土地、资金、人才等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奖励补贴资金的审核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对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的重点任务,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事后予以支持。
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享受激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在承诺期内恪守承诺,不得通过短期公司注册、临时注资等方式获取激励补贴。
违反承诺的,所有激励补贴资金将被取消。
按照承诺返还。
第十八条 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操作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符合广州市其他产业政策支持条件的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其他产业政策支持。
但同一机构不得按照优先、不重复的原则,就同一事项申请不同的奖励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享受奖励补贴的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对奖励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年度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1月底前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下一年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绥府条例〔〕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绥府办规〔〕21号)、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隋金融条例[]1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点击获取更多LP信息【本文根据公开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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