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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黑政办发【】第3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发给你。
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本文件对外发布)《黑龙江省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规范省政府投资资金管理,促进省政府投资资金持续健康运行。
根据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级政府单独投资设立的省级政府综合投资基金。
省政府投资基金采取母子基金管理方式,省政府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统一通过省政府投资基金实施。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是指省财政厅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运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投资所产生的收入。
省政府投资基金,归属省政府滚动使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省政府投资基金单独或者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投资基金。
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领域。
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资金。
子基金可以采取公司、有限合伙、合同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子基金根据投资构成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导向子基金。
本办法所称专项子基金,是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单独投资设立的子基金。
专项子基金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一般应在国家或省委、政府明确要求的前提下设立,用于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发展。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子基金,是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子基金。
市场化子基金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高资本运作能力和投资水平,支持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性企业发展。
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由省财政厅、省行业主管部门、黑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控股集团)和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等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完善基金运营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省财政厅受省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省政府投资基金财政注资所需资金的筹措和分配; (三)对子基金设立和退出方案进行全面审查; (四)引导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一般不参与资金日常管理; (五)建立省政府投资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政府投资资金实施全流程绩效管理; (六)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投资资金总体情况; (七)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行业子基金的设立和退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并对接。
行业国家级基金; (三)负责行业内子基金业绩自我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四)按照职责分工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金控集团作为省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人的代表机构,具体职责包括: (一)委托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 (二)监督省级政府对省级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三)组织审查子基金设立和退出方案; (四)组织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 (五)定期报告省政府投资资金运行情况的相关情况; (六)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配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子基金设立和退出方案,协助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 (二)参与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等,实施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事项; (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具体实施情况; (四)定期报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 (五)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十条 设立省政府投资基金,报省政府批准,并由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集中布局。
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杠杆作用,积极促进社会资本投资。
聚焦政府监管的重点创新产业,重点投资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但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重点行业和薄弱环节。
不得在同一行业、同一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2)预算限制。
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严格审核财政出资设立子基金或注资,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不得利用资金变相募集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设立基金、注资。
(三)注重绩效。
对资金实行全流程绩效管理。
基金设立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金计划,并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前期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基金设立的先决条件。
第十二条 子基金一般应当在以下领域设立: (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为贯彻落实我省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建设高质量“现代产业体系”,打造重点产业集群和经济发展新引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提升传统优势产业。
优势产业迈向中高端,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
为加快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风险投资资金供给,鼓励风险投资公司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早期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
和科技成果。
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专业化、创新型中小企业,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第十三条 省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子基金申请时,应当充分论证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财务贡献、基金运作的可行性等,并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并制定绩效计划。
目标和指标,编制编制方案报省财政厅。
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子基金设立申请文件; (二)设立子基金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子基金设立方案; (四)其他有关情况。
子基金设立方案应当明确基金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期限、投资计划、投资领域、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业绩目标和指标、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设立子基金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委托省金控集团组织省级部门、行业、财政、法律、金融、金融等相关专家。
等进行审查。
通过审核论证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章基金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省政府投资基金不直接投资项目,而是通过其子基金开展投资业务。
第十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且不得为单一最大投资者;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60%。
。
市场化子基金投资省级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得低于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1倍。
市场化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八条 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黑龙江省注册。
各投资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统称基金章程)。
基金章程应当规定主要投资领域和地域范围。
其中,主要投资领域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可投资规模的60%。
子基金的投资运作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按照设立方案和基金章程实施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协助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有关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应当由境内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托管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金托管人义务。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托管人不得超过一名。
第二十一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事业(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 (五)对外投资无限连带责任; (6) 发行信托或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7)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前款所列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应当遵守国家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有效防止投资失误。
基金运作流程。
可能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各投资者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利润处理和损失承担方式。
归属于省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除明确同意继续由子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及时足额返还省政府投资基金扣除相关税费后,用于省政府投资资金。
滚动使用和其他规定的使用方向。
子基金投资产生的损失由各基金出资人共同承担,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除明确同意省级政府投资资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按照财政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金库管理系统。
为更好发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对需要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或早、早、中期企业等政策引导性强的项目,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可适当获利转让,但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承诺不损失投资本金,不得承诺最低回报。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基金终止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一般在期限届满时终止。
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与其他投资者按照基金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子基金退出,由省级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制定退出方案,报省财政厅完整性审核,并委托省财政控股集团组织有关省级有关部门、行业、财政、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通过审核论证的资金退出方案,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基金章程中与市场化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投资基金可以按照规定出资,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如有需要,可选择提前退出:(1)基金计划获批后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产品注册等设立手续; (二)募集社会资本低于基金章程规定下限的; (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向基金账户划拨资金超过一年,但该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四)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与政策目标不相符;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计划或者基金章程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场化子基金通过股权(份额)转让、股东(合伙人)回购等方式退出,合同中未明确交易价格的,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投资权益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合同未明确交易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市场化子基金存续期未届满。
如果提前达到地区再投资金额等预期政策目标,省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部分可以通过股权(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也可以按照基金章程垫付。
辞职。
第六章 资金预算与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本年度对省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纳入年度政府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和项目投资情况,按进度分配资金;金额较大的,根据基金投资进度逐年安排。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拨付省政府投资基金时,应当增加当期预算支出,并按照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账户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并通过相关预算反映在收益账户;该基金清算或收回投资时,用于冲减当期财务支出。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的规定,完整、准确地反映省政府投资资金中政府投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实现省政府投资资金的保值增值。
确保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
将资金划入基金,增加财政支出并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基金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当基金清算或收回投资本金时,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将根据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抵减。
第三十二条 政府应当分享的投资损益,按照权益法核算。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投资损益应于年底后及时报送省级金融控股集团审核,省级金融控股集团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
省财政厅根据当前损益情况增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省财政厅征收基金投资收益上缴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基金,须及时按照规定通过省金融控股集团向省财政厅报告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股权和可分享的投资收益。
这些措施。
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和《财政总会计制度》的要求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股权。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省政府投资基金报告基金运营情况、资产负债、投资损益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省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编制基金运行情况季度报告及相关报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省金融控股集团。
省金融控股集团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审核确认并报省财政厅。
省级金融控股集团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省政府投资基金年度运营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投资基金总体情况。
第七章 基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建立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省金融控股集团、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全面实施资金流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绩效事前评价,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监测,每年年底组织子基金实施绩效自评价。
省金控集团对子基金绩效自我评价进行总结,形成省政府投资基金总体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审核。

省财政厅可以组织对基金进行关键绩效评价。
绩效自我评价和关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批准运营费用或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规定、纪律和法律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的投资运作遵循市场规则,合理承受正常投资风险,不以正常投资风险作为问责依据。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规定,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尽职尽责、及时报告,但由于以下客观因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重大政策变化,或发生偏差的,将根据法律法规区分不同情况,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录 第四十条本办法发布前省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纳入省政府投资基金统计范围。
在尊重每个投资者意愿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实施,并依法依规逐步纳入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子基金投资和社会资本设立的基金,可以参照市场化子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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