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oupon IPO变数陡增:涉嫌违反相关规定
06-17
9月7日,深圳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以下为公告原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11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家令第1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12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42),进一步扩大外资范围,吸引和培育更多合格的境外投资者来深圳投资,助力深圳建设国际创业投资中心。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起草了《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7日。
《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发[]3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号) 11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4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资力度,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境外有限合伙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市场,提升双向金融开放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家令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试点联合会与会员单位协商确定并按规定在本市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受托管理的企业。
他们的投资业务。
本办法所称试点基金是指本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发起设立,由符合条件的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进行股权投资或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的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第三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
试点基金可采用公司、合伙或契约等组织形式,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试点向境内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
试点基金在境外募集资金应当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鼓励开展创业投资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创业投资资本公司。
第二章 试点工作 第五条 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海深港通负责管理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区金融工作部门等单位建立了联合协商工作机制。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相关问题。
试点工作联络部门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获得试点资格的企业须获得联席磋商工作机制的批准,具体配套指引将另行制定。
联合咨询原则上自企业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平台提交所需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试点工作由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筹推进,前海给予支持制定针对香港投资者的政策。
制定配套工作指引,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基金取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资格。
第七条 推动河套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
依法获得授权后,试点工作可在合作区内协调推进。
支持内地与香港创业投资在河套地区共同设立试点基金,打造面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创业投资基金聚集地。
第八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投资者应当具备与其认购资本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
外国投资者出资所使用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货币。
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缴纳转股、清算等活动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人民币合法收入。
第九条 试点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以下范围: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并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可转换为普通股等。
优先股和股份可转换债券; (三)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上述构成对境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应当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不良资产投资; (5))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试点基金可以以母基金(FOF)的形式运作。
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第三章 试点管理 第十一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开户、资金汇划、信息报告等事项。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经共同协商获得试点总额度后,可在总额度内自主设立试点基金。
第十二条 试点基金应当委托经批准取得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本市设有分行,且二级分行以上级别(含二级分行)。
第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等单位建立托管机构动态考核管理机制。
对不审慎开展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不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必须对试点基金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其他资金的使用进行单独核算。
托管机构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平台报告资金汇兑和资金投资方向。
、投资收益等情况,并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应当持续合法合规运营。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方法,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加强地方金融风险防控,严厉打击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从事非法集资等行为。
以募集名义进行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七条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应职责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申金规〔〔〕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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