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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打造头条新闻,为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排头兵7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发布。
《若干意见》提到,国家高新区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是攻克一批支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自主可控、国际领先的产品,形成一批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
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建成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新技术园区和一批创新特色园区。
其中,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若干意见》指出,要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等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培养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
在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方面,要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打造科技资源支撑、高端人才引领等特色创新创业载体。
在营造优质发展环境方面,大力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
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
创新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园区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后续投资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
以下为《若干意见》全文:《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直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过30多年发展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 ,已成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对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道路。
高新技术产业化道路。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发展理念,继续坚持“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
方向是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抓手,着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着力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把国家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
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科技定位,打造制高点。
牢牢把握“高”“新”发展定位,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打造开放创新、高端产业集聚、宜创宜业宜居的增长极。
坚持深化改革,激发活力。
以转型升级为目标,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营造开放、公平、透明、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充分释放各类创新主体活力。
坚持合理布局,以身作则。
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总体布局,强化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突出特色、分类指导。
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探索独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建立分类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三)发展目标。
到今年,国家高新区布局更加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显着增强,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创新创业环境显着改善,高新技术产业体系基本形成,高新技术成果产出转化和产业化机制建立,攻克一批成果,支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自主可控、国际领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产业集群,建设一批高新技术园区和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新技术园区。
创新特色园区。
到2020年,建成一大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主要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
二、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大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
国家高新区要面向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通过支持设立分支机构、共建等方式,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学、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
支持国家高新区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高水平的实验设施和市场化运作的创新基地。
积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和其他产业技术创新组织。
对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纳入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
(五)吸引和培养一流创新人才。
支持国家高新区引进全球人才。
支持园区重点企业与其他高等院校共同建设和管理现代产业学院,培养高端人才。
在国家高新区企业工作的海外高端人才,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级(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
国家高新区企业邀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多年签证;在园区企业工作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在五年内申请居留许可。
为国内重点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和国际知名大学毕业并在国家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外国留学生办理居留许可提供便利。
(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
国家高新区要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主导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的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标准化、标准化、国际化的深度融合。
知识产权、产业化。
支持国家高新区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园区实施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
支持国家高新区科技成果试点工程服务平台建设,探索风险分担机制。
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加强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建设,培养科技咨询师、技术经纪人等专业人才。
三、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引导国家高新区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增强创新能力。
建立健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免征、小微企业普惠免税等政策。
继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进一步释放高新区发展潜力,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
(八)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科技人员携科技成果在国家高新区创新创业,通过众创、众包、众养、众筹等方式孵化培育科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
- 资金和其他方式。
扩大应用首购、认购等非招标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孵化纳入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九)强化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支撑。
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园区各类主体加强开放创新,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发展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继续支持国家高新区建设以科技资源为支撑、高端人才为引领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完善园区创新创业基础设施。
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 (十)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加强战略前沿领域部署,实施一批引领性重大工程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构建多元化应用场景,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推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智慧经济、共享经济持续增长发展,引领新旧动能转换。
引导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产业向智能化、高端化、智能化发展。
和绿色。
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的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模式。
(十一)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
国家高新区要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当地基础条件,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因园施策,聚焦特色主导产业,加强区域创新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协调优先发展相关重大产业项目,促进形成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避免趋同。
发挥主导产业战略的引领作用,带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形成独特的产业生态。
支持龙头企业为龙头,以产业链关键产品、创新链关键技术为核心,推动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整合大中型企业、研发服务机构等,强化资源高效配置,培育一批世界级创新型产业集群。
五、加大开放创新力度(十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支持国家高新区发挥区域创新重要作用,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湾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重大区域发展战略。
鼓励东部国家高新区遵循市场化原则,加强与中西部国家高新区的对口合作与交流。
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
(十三)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
鼓励以国家高新区为主体,对位置相邻、产业互补的省级高新区或各类产业园区进行整合或管理,打造更多集中、联动、协同、互补、共同发展的创新社区。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以国家高新区为依托,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
支持国家高新区创新要素跨区域配置,增强周边地区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区域经济与科技融合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国家高新区资源,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更高水平创新驱动发展新路径。
(十四)融入全球创新体系。
面向未来发展和国际市场竞争,在遵守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的前提下,支持国家高新区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园区,加快国际创新产业高地建设。
引进和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深度融合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
服务园区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拓展新兴市场。
鼓励国家高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园区合作,支持国家高新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人才交流、技术交流和跨境协作。
六、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 (十五)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授予国家高新区相应省市经济管理权限,包括科技创新、产业推广、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
建立国家高新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直通车体系。
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整合合并内部机构,实行大部门制,合理配置内部机构职能。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高新区探索岗位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聘任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实际的配置激励和考核机制。
支持国家高新区探索治理新模式。
(十六)优化营商环境。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国家高新区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行企业投资承诺制和空缺受理制项目,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事项。
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在国家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加强创新政策试点落实。
(十七)加强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高新区设立科技分行。
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保险,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相关政策。
大力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
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投贷联动模式,积极探索发展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
创新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园区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后续投资机制。
支持国家高新区高成长企业在科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开发建设主体上市融资。
(十八)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开发利用强度、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统筹控制,提高人均容积率,促进园区紧凑发展。
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可以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
省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国家高新区用地需求,优先用于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用地。
鼓励支持国家高新区加快消化已批准但未供应的土地和处置闲置土地。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支持国家高新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土地使用政策,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商业建设用地,打造创新创业等产业载体。
(十九)建设绿色生态园区。
支持国家高新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企业进入。

提高国家高新区绿色发展指标权重。
加快产城融合发展,鼓励社会主体投资国家高新区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市政建设的融合,完善科研、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推动安全、绿色、智慧科技园区建设。
七、加强分类指导和组织管理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国家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
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高新区规划、布局优化和政策支持的指导工作。
省人民政府要把国家高新区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加强全省国家高新区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
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国家高新区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国家高新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为国家高新区建设提供保障。
高新区拥有充足的资金、土地等政策保障。
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高质量发展标准,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阶段、不同发展基础,加快推进符合条件、有优势、有特色的省级高新区“以提升促建设”。
和创新资源。
(二十一)强化动态管理。
制定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突出研发投入、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质量、科技企业培育发展、经济运行效率、产业竞争力、单位产值能耗等。
加强国家高新区数据统计、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
建立国家高新区动态管理机制,对评价考核结果好的国家高新区进行通报和表彰,协调各类资金、政策等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价和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被撤销并退出国家高新区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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