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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推动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占广东先机——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契机,实现南山建设世界一流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市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支持范围包括落户激励、企业贡献激励、人才团队激励、项目投资激励、S基金运营支持、外商投资试点激励、政策保障支持、办公场地租赁补贴、办公场地购置补贴、产业投资等。
活动奖励和投资推荐奖励。
各部分资金数额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基金审批工作组负责此项措施。
决策审批机关、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申请人原则上应符合“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政出资额”和“各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规定。
原则上按《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人民币”及其他有关条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请第八条、第十四条的单位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地点”资格限制。
(二)申请第八条的单位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三)申请本办法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政缴费”限制。
(四)申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主体,不受第《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10000元”总量控制限额。
第二章 办法内容 第五条 结算奖励。
对新引进的实际管理规模超过5亿元、由南山区金融机构托管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实际缴纳规模的1%给予最高1万元的结算奖励;对落户西丽湖国际科教的,实际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且由南山区金融机构托管的,按已缴纳金额的2%给予最高1亿元的落户奖励——资本规模。
第六条 企业贡献奖励。
(一)创业投资机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或者利润总额达到1万元以上的,管理费最高按当年实现投资收益的3%计算。
该项目已于去年退出。
企业对企业贡献给予奖励。
(二)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注册,实际经营规模超过1亿元,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和南山区企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最高投资额上一年项目退出时产生的收入总额的5%将奖励给管理公司的运营贡献。
第七条 人才团队奖励。

(一)近三年实际新增管理规模超过5亿元且实际经营地点位于南山区(或近三年实际新增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公司,其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点在西丽湖国际科教的全市创投机构高管和高级从业人员,将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万元的人才贡献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各企业管理规模而定。
确定了机构的规模、投资南山公司的资金规模和比例、投资种子阶段、初创阶段的科技公司规模和比例、权威榜单排名等指标的综合评分。
分批,每家机构不超过10人(二)对符合条件的知名名单创投机构且实际经营地点位于南山区的,给予最高1万元的住房补贴。
给核心成员。
对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给予最高1万元住房补贴,每个机构不超过3人。
第八条 项目投资奖励。
(一)对南山区企业投资(含外地搬迁)1年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南山区企业累计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投资奖励。
每投入1万元给予1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万元。
(二)对辖区内创业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辖区内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最高给予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万元。
。
第九条 S基金运营支持。
对在南山区设立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按实际投资规模的1%给予基金管理人最高1万元奖励;对注册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S基金,最高按其实际投资规模的2%执行。
中介服务机构配套基金份额累计交易额超过5亿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
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试点。
对获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试点(QFLP)和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试点(WFOE PFM)试点的创投机构,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政策保障支持。
为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作用,区属融资担保公司向南山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按每年不超过0.8%的优惠利率收取担保费。
第十二条 办公场地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楼(不含南山区政策性工业建筑)的,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3年内累计给予最高1万元的租金补贴;创投机构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片区使用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享受租金参考价的30%。
第十三条 办公楼购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在南山区购买自用写字楼(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除外)的,按最高元/平方米给予补贴;购买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写字楼的自住写字楼,实行最高人民币/平方米标准,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补贴分两年,每年最高1万元。
第十四条:行业活动奖励。
对在南山区举办的对股权投资行业有影响的全国性峰会、论坛等活动,经确认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经批准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活动,按实际金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万元。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奖励。
对促进产业链集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对促进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范围招商奖励,按照“一案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深圳市南山区,并已在证券投资管理机构完成注册备案的机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及认可进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产业投资主体、私募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范围延伸至南山区东、西、北行政边界,以南山区山脊线为界。
南临塘朗山、平南铁路、广深高速公路。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者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提出受理意见,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查。
第十九条 入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并经前海管理局认可的创业投资机构可同时享受本办法(同类型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不得同时享受;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本办法相关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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