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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发挥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的作用,我局对《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报告。
第一章 总则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于2019年6月19日印发的《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进步。
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绥字[4号])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的申请、审批、投资、退出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政策引导基金。
不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为50亿元。
市财政投资部门根据社会资金使用情况另行安排。
所需资金将安排在市科技局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
引导基金规模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引导基金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引导基金选择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
——基金通过母基金的形式引导设立子基金。
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产业。
第六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为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
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形式,作为有限合伙人(LP)投资于子基金;在公司形式下,引导基金作为股东参与子基金。
第七条 子基金的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申报、尽职调查等工作,推动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的落实,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达基金计划。
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方法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选拔确定。
直接委托管理或新设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委托管理资金数额。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相关要求和委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运行情况调整委托管理资金数额。
委托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0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三)至少5名从事投资基金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整的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五)具有作为投资者参与投资基金设立和管理的成功经验; (六)近期三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无受到行政、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资助资金; (七)其他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公开遴选和确定: (一)公开征集。
根据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市科学技术局将公开发布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年度申报指南,征求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 (2)尽职调查。
市科学技术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初筛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根据相关受托管理机构的条件和要求提出评审意见; (四)确定机构。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筛选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报市政府决定,并达成三方协议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及委托管理机构签署。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子基金报告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谈判参股事宜,签署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代表引导基金投资人应当在出资额限额内对子基金行使投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遵守《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做好引导基金的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的投资方向; (三)每六个月向子基金提交投资信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通报子基金运行情况、股本变动及重大情况。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选择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立引导基金专用账户,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托管等事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二)近三年内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无受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厉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在科技金融业务方面与政府部门合作良好的优先。
第三章 投资领域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必须重点关注本市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新兴科技产业,主要投资于种子期企业、初创期、成长期。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十五条 子基金必须重点投资本市科技创新产业。
子基金投资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投资额的1.5倍。
下列情况可视为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 (一)直接投资于广州市注册的企业; (二)在广州市引进法人企业并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广州以外被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广州市现有企业; (四)广州以外的投资企业在广州投资设立新企业; (5)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广州市企业或引进企业到广州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在广州市投资企业的。
其中,上述(2)情况按子基金对广州企业投资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子基金对广州企业的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企业债权、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或捐赠(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接受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通过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 出资比例 第十七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作为牵头机构,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机构申请设立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比例放宽为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并且子基金必须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
第十八条 为鼓励孵化器和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本市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以作为牵头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共同申请引导基金合作。
启动子基金设立,引导基金与子基金合作。
子基金投资比例放宽为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且子基金投资本市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
第十九条 为培育和发展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天使投资子基金中的投资比例放宽为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于早期科技企业(成立3年内,营业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比例(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并依法负责募集社会资金。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得担任第一大投资者或股东。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支持交叉发展。
跨境创业投资,推动建立跨境创业投资体系,通过创业投资引进高端项目和人才。
具有境外投资经验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境外分支机构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和引导基金合作设立跨境创业投资子基金或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时,引导基金的投资比例两类子基金的资金比例均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其中,跨境创业投资子基金投资项目中引进比例(按投资金额计算)不低于20%;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在引进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30%。
第二十二条 市引导基金支持省、市、区形成引导基金联动机制,省、区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共同设立的子基金可纳入市引导基金适用范围内,各级引导基金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第五章申请条件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子基金的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得担任第一大投资者或者第一大股东,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报告机构除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原则上企业已成立一年以上,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等十部委颁布,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中确立。
协会或各级创业投资登记管理部门已办理登记手续; (二)注册资本1万元以上,且全部实收资本为货币出资或者基金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 (三)至少3名从事投资基金3年以上的从业人员; (四)有完整的投资资金管理制度; (五)本人或者持股30%以上的主要股东具有作为投资者参与设立和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六)近三年内保持三年以上良好财务状况,无受过行政、司法机关严厉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投资者资金。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报告机构原则上应当设立新子基金,但现有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创业投资、跨境创业投资子基金: (一)投资数量项目不得超过5个;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公告完毕时,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设立基金,引导基金将根据设立基金的实际缴存金额,依法依规分配资金。
第二十六条 报告机构可以直接担任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指定或者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有限合伙形式中,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公司形式下,基金管理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管理职责。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所有出资必须为货币形式; (二)主要负责人具有丰富的基金管理和运营经验并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3至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运营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第六章申请程序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从申请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设立子基金: (一)公布指引。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研究制定并发布申请指南; (二)材料申请。
报告机构应当按照《申请指南》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提交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三)初步审查。
指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按照本管理办法和申请指南的相关要求,对报告机构提交的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指导报告机构按规定期限内补正相关材料。
在规定期限内,将合格的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报告报市科学技术局; (四)合规审查。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结果,对申请机构进行合规审查,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的申请机构名单; (五)专家评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受市科学技术局委托,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重点包括子基金设立方案、募集能力、投资机制、管理团队、风险控制机制等; (六)尽职调查。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尽职调查清单,并书面委托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包括报告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状况、管理团队、投资业绩、内部机制、法律合规事项等; (七)制定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拟投资限额。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尽职调查结果,会同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向申报机构筛选制定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拟投资限额方案; (八)社会宣传。
市科技局将拟与基金合作的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 (九)审批项目。
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引导基金拟定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计划,纳入引导基金立项项目和年度基金预算安排; (十)项目谈判。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协商,起草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提交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十一)签署协议。
经引导基金托管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引导基金托管人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署《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按照公司内部程序; (十二)资金拨付。
市科技局与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引导基金托管机构监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基金募集和设立子基金。
市科学技术局将每年的引导基金缴款额拨入引导基金。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资引导程序; (十三)投后管理。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制定引导基金投后管理制度,保证子基金按要求进行投资; (14)退出与恢复。
退出时,引导基金托管应当在完成股份转让法定审批程序(包括收回的股息和红利)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出资全额上缴国库。
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归属于政府的收入,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政府。
第七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子基金必须在我市注册。
每只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牵头机构为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大学、专业孵化器或申请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1万元;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对于专门用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子基金,引导基金的投资规模上限可以适当放宽或不设定。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必须按照其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向最后投资者进行投资。
在签署的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其他投资者的出资的,引导基金托管机构有权按照签署的法律文件的规定不予出资。
第三十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派代表参加子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得参与子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和日常管理,但不得参与子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偏离政策的行为。
在指导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规则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管理费由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的规定从子基金资产中计提。
年度管理费与子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2.5%。
具体标准在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的委托,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并按照协议管理子基金托管账户。
托管银行需指导资金托管人出具的合规审查报告,方可划转投资资金。
第八章退出机制 第三十四条子基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应当以市场化方式退出,包括二级市场交易退出、大股东回购、协议转让等,通过合同安排,由子基金执行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管理机构。
。
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收益分配采取先返还资本后分配利润的原则。
若有受让方,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投资者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
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实现的利润,引导基金按照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股息,并按下列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人持有的子基金份额管理机构期限不得超过3年(含3年)。
年),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投资金额确定; (2)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持有子基金份额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投资额确定;累计分红低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原投资额加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累计股息差额之和;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在市场退出——导向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清算(包括解散、破产)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均等、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的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选择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经引导基金合作机构批准投资基金计划项目设立已超过一年,且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手续; (二)政府向投资基金账户注资一年以上,且该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投资; (五)有其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三十九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取日常管理费。
管理费安排在引导基金中,待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拨付。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比例。
具体标准如下: (一)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优秀,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比例按引导基金投资金额确定:1亿元金额的1.2% 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按1%征收;5亿元以上的,按0.8%征收。
(二)引导基金考核结果合格的,按照引导基金投资金额确定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比例:1亿元及以下1%,100元以上1% 1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
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8%的税率缴纳,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0.6%的税率缴纳。
(三)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照合格等级考核结果减半缴纳引导基金年度管理费。
第四十条 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新设立的专门用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子基金,清算退出后,总体年化收益率超过10%,且上述(简单利息),且合伙完成时,协议约定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回报率和产业投资目标时,若子基金投资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的比例城市投资回报比例超过30%(含)以上的,引导基金可将相应超额收益的30%部分给予社会投资者;回报投资比例超过要求40%(含)以上的,引导基金可向社会投资者提供相应超额收益的40%;收益投资比例超过要求的50%(含)以上的,引导基金可按相应超额收益的50%向社会投资者提供收益。
上述超额收益是指:子基金清算退出时,子基金处置项目投资的实际收益总额以及项目投资实际获得的股息、利息和其他类似收益,扣除实际实缴出资额及相关费用(即:收回资金+累计分红+利息-本金-相关费用)后,整体年化收益率超过10%及以上(单利)。
第四十一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用于激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效益奖励采取“先回笼资金,后分配利润”的原则。
收益奖励基于收入(收回资金+累积股息-本金的20%)。
第四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当年的绩效奖励。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可以按照协议解除合同,并公开选拔合格管理人员。
机制。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配合市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评价,配合市审计部门进行管理;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绩效。
开展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主要包括:(一)子基金投资运作; (二)指导资金拨付、提取、收益、损失; (三)资产和负债; (四)投资损益; (五)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六)编制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金融资本存款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运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等重大问题,或者可能因投资项目退出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市政府。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现后3日内通报。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监督中发现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市科技局应当向引导基金托管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询问。
认定违法、失职的,引导基金托管管理机构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建立引导基金管理运行的容错机制。
已履行规定程序决策的投资,因不可抗力、政策变更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不承担责任;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以基金投资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以整体效益为基础,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利润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个别子基金或个别项目的损失不予评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和修订。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遂科创规字〔〕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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