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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及各类创新载体的通知各级: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于2020年5月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券应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化科技经费管理体制。
改革,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省市县联合推动普惠创新券应用。
第二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科研设施、设备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力。
第三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单位无偿发放的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
创新券支持范围涵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不重叠。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直接向企业和政府发放创新券,省级不直接发放。
第五条 鼓励市、县结合实际深化科技资金使用制度改革,对企业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使用创新券实施普惠政策支持。
各地科技、金融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地方创新券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发行对象、主要用途、工作程序、担保条件等。
市、县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推广和应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六条创新券由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提供支持。
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
、工业设计基地和泛企业孵化器,创业者。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地方科技部门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受益对象。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为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企业和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技术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等。
省内企业。
、专利分析与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具体范围可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财税】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者已列入基本公益性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中小科研计划等的其他商业活动科技企业、网上技术市场交易项目补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贴等科技计划项目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三章使用与兑现第九条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推广创新券的应用。
创新券的申请和兑换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
企业和政府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在线预约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条 各市县发放的创新券在全省其他市县之间通用,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创新券向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
支持省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外省各类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一条 创新券原则上“先到先得、见票即领”。
企业须凭营业执照、身份证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并根据技术创新需求及时领取一定数量的创新券。
各级科技部门不得增加审批标准、设置发行门槛、提高申请门槛。
创新券有效期为3个月,到期后将被撤销。
各企业、公司在申请期内可以多次申请创新券。
申请期间每个企业最高索赔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单个公司最高索赔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各市、县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最高索赔金额和个别技术。
合同支持率。
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创新载体和企业网上提供的技术合同、发票、服务成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等关键证明材料,即时支付,一次付款。
月。
创新运营商还可以根据创新券的领取情况自主安排兑换时间。
第四章补贴和激励 第十二条以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创新载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可以按照成本补偿、非营利的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营费。
他们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
创新运营服务企业的状况必须在云服务平台上实时登记。
第十三条 省财政根据开放共享成效,在政策支持范围内对省级创新载体给予不超过上年实际支付总额30%的补贴,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鼓励市县对本地创新载体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制定的促进创新券应用的政策制度、财政支持力度、服务效率和使用情况、兑现金额等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创新券推广应用。
面额内各级各类创新券收入,不论来源,均作为横向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作为事后补助,各单位在满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可优先用于支付服务费用和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将公开、共享纳入省级创新载体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省级创新载体评价的重要依据。
科技条件建设。
创新券金额用于财政科技拨款的比例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和科技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省级创新载体,将予以通报,并限制购置新仪器设备、申请省科创项目。
鼓励社会对省级创新载体开放共享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科技资源依托单位是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
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公开职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重复使用。
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对各级企业、公司及各类创新载体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或追缴财政资金的处理。
;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3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金融科技资金支持。
情节特别严重的运营商将被除名。
构成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各类创新载体、网络技术支撑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
。
技术秘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意见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由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法政[]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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