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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京京信发[]38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好为推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月19日 北京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带动效果突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
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相关文件,我们制定了这个方法。
第二条 北京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管理,聚集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空间和支撑服务载体。
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商业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绩效良好、示范带动效应强的特点。
第三条 本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硬科技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产业集群、中关村示范园区向小微企业开放企业家 行业龙头企业为小微企业和企业家设立的聚集区、创业创新空间均可申请。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绩效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且已成立两年以上,具有滚动孵化小微企业成长的功能。
(2)业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该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诚实守法,在受理申请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没有受过刑事或者严重行政处罚,没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基地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基地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基地内软硬件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公共服务用房不少于平方米米。
(五)原则上落户小微企业不少于60家,以及两个主导产业企业的集聚程度。
企业集聚程度是指基地内属于主导产业的入驻企业家数量和入驻企业总数。
比率。
不少于60%。
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等“高精尖”领域制造企业聚集基地,原则上入驻小微企业不少于40家本市内,其中两大主导产业的企业集中度不低于80%。
(六)经营主体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服务流程、清晰的服务台账、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八)拥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中,具有学士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九)入驻小微企业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并为入驻企业提供一定的免费公益服务。
(十)建立企业服务站,配备固定办公场地和服务设备,服务人员岗位明确,工作指引和制度流程完善,协调调配服务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对接服务服务。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以下至少三项服务功能: (一)创业指导。
为创业者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创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服务。
有能力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
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审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2)创新支持。
具备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与多方对接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提供技术、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等服务对于入驻企业。
(三)信息服务。
有信息服务系统,可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研发、设计、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以及其他方面。
(四)投融资服务。
联合金融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信息咨询、培训、担保、租赁、投融资对接、上市指导等金融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为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
(五)人员培训。
为企业家、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实习岗位。
(六)管理咨询。
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7)专业咨询。
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提供会计、审计、评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专业咨询服务。
(八)产业链服务。
连接企业与上下游资源,提供产业链协同、供应链管理等服务。
拥有符合行业方向的工厂、实验室、技术平台等配套设施,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概念验证、小试和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
测试。
上述服务能力要求包含基地引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具有以下特点的基地发展: (一)重点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等高成长性小微企业基地。
(2)与科研院所、行业龙头或知名企业、创投机构合作,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场景应用、投融资服务的基地。
(三)立足首都战略功能定位,聚焦“高精尖”产业领域,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产业链服务。
(四)数字化水平高,基本达到智能化物业服务、智能化运营管理、数字化信息采集分析的基础。
第三章 申请与认证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申请与认证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申请通知,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示范基地认定和评价。
符合认证标准的,将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如无异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公告,授予“北京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认定示范基地原则上每年参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的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
未按要求参加的,视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已授予的示范基地称号。
绩效评价结果为平均的,保留示范基地称号,不给予资金支持。
对绩效考核结果良好的,给予不同等级的财政奖励,对其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授予的示范基地称号将被撤销,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申请认可、评价时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二)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严重行政处罚的; (三)单位或者法定代表人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应当主动与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协同服务,接受其业务指导,报送运营管理、服务企业、活动组织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按照时间表。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名称、地址、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化工局视情作出示范基地变更或撤销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京经信发[]52号)同时废止。
获证示范基地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返回政策申请页面 #阿里云#创新创业#创业支持#创业资讯 我们关注国内外最热门的创新创业动态,提供一-一站式信息服务,实时传递行业热点新闻、深度评论和前瞻观点,帮助企业家把握新兴技术趋势和行业变化,洞悉未来技术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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