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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1
据投资界12月8日消息,日前发布《昆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文件提到,为进一步支持昆山市种子、创业人才科技创新项目,昆山市决定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3亿元,初始规模1万元。
由昆山国企、昆山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全额出资,后期根据天使基金的运作每年筹集资金。
据了解,该基金期限为8年,其中投资期为3年,退出期为5年。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基金直接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昆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致力于建立健全容错机制,指出在基金管理机构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决策过程合规,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且不存在重大失职行为,对单一项目的投资损失不会做出负面评价,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投资决策、投资实施人员不承担投资损失的相关责任。
以下为《昆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城管办、市委市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11月15日印发(本文件公开发布)《昆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昆山市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基金),根据文件精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5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苏州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41号)、《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财政金融扶持政策》(昆办发[]41号),进一步支持昆山市人才科技项目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增强全市财政支持能力,加大项目引进力度,结合本市实际设立天使基金,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使基金是指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鼓励创新、市场运作”的原则运作。
”。
第二章 天使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第三条 天使基金总规模3亿元,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
该项目一期投资1万元,由昆山市国企、昆山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货币资金形式一次性出资。
后期将根据天使基金的运作每年筹集资金。
第四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初始注册资本、各类上级政府基金配套资金、基金运营收入等。
第五条 天使基金存续期为8年,其中投资期限为3年。
资金在投资期内可滚动投资;退出期限为5年;经合伙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天使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申请天使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研究和立项; (三)项目审批 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制定投资和退出计划,组织协调基金投资决策; (四)实施批准的投资计划,签署投资协议;对被投资项目公司进行投后管理;定期提交基金半决赛及年度报告;落实基金投资退出工作; (五)开展满足天使基金高效运作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投资期间,基金管理人按每只天使基金认购规模的1%收取年度管理费。
退出期间,基金管理机构按未退出项目总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度管理费。
展期及清算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第三章天使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方式第八条天使基金的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基金对项目公司的直接股权投资。
第九条 天使基金全力支持昆山市种子期、初创期人才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入选昆山市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项目、新引进的人才科技项目、项目等。
符合申报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
。
第十条 天使基金遵循多元化投资的原则。
每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含)。
对特别突出的项目,经市国资委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投资计划可以超出投资限额。
天使基金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后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天使基金采取分期注资的方式,按照项目公司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与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同时到位。
第十二条 天使基金的投资遵循市场化原则,与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共享相同的股份和权利,共享利润、共享风险。
第四章 天使基金投资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天使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公司必须在昆山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昆山市各区镇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 (三)项目公司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对于技术服务行业和模式创新企业,拥有技术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持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知识等); (四)公司职工人数不少于1人,且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比例应在10%以上; (五)公司股权结构清晰、合理,不是大型法人集团(如子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 (六)公司年营业收入或净资产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同时必须有一定的研发经费投入; (七)公司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第五章 天使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运作流程 第十四条 天使基金应当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天使基金的投资和退出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市科技发展(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委派1人,市产业研究院委派2人研究所。
投资决策委员会五名委员各有一票,同意票数达到四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增设观察员一名,由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各委派一名。
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天使基金的基本投资流程为:投资申请、资格审查、项目研究、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后管理。
(一)申请投资。
申请天使基金投资项目,请通过“昆山天使投资服务平台”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融资需求等信息,项目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项目位于或拟引入的地方; (二)资格审查。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审核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登记入天使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 (三)项目研究。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选择前置项目,并对剩余项目进行跟踪关注; (四)项目审批。
基金管理机构与天使基金合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共同对项目进行考察和跟踪。
通过深入沟通并参考合作机构的建议,基金管理机构完成项目审批; (5)尽职调查。
基金管理机构委托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已设立的项目进行商业、法律、财务等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 (六)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机构将完成尽职调查的项目材料提交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查天使基金投资事项并作出决策。
为提高投资效率,投资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抽签方式;投资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表决方式; (七)投资实施。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具体实施投资方案,实施过程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协议进行; (八)投后管理。
基金管理机构跟踪管理投资项目,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提供增值服务,编制昆山天使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包括基金运作情况、项目投后进展等)并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及基金投资人。
第六章 天使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条 天使基金可以采取多种退出方式。
退出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天使基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启动退出流程: (一)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完成下一轮股权融资后,再进行下一轮股权融资; (二)阶段性投资目标完成,项目进展顺利,实现产业化,可通过自身经营实现滚动发展; (3)项目公司股东愿意收购天使基金持有的股权; (四)第三方投资机构或投资者愿意收购天使基金持有的股权; (5))项目公司接受天使基金投资后迁出昆山; (六)项目公司明显丧失继续经营能力的; (七)符合协议规定的其他退出条件。
第十七条 天使基金投资的项目公司的损失由项目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承担,天使基金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十八条天使基金必须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托管银行接受资金委托并签订托管协议,并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调配、结算等日常工作。
对基金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天使基金按照约定方向进行投资,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托管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科学技术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基金投资人等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并主动接受监督。
报送材料包括: (一)每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报送天使基金半年度管理报告; (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月30日前,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报送天使基金半年度管理报告和基金年度管理报告;第二十条 天使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对外借款、对外提供担保;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投资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工业供大于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国家、省、市限制的行业和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天使基金不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但有权进行监督。
所投资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偏离约定资金使用范围等情况的,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行使否决权或选择终止合作、退出。
天使基金出资时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天使基金拥有的监管权。
第八章尽职和免责机制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容错机制。
在基金管理机构尽职尽责、决策程序合规、不谋取个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职的情况下,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损失不承担责任。
对于负面评论,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人员不承担投资损失的相关责任,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免除责任的,可以在下列方面免除责任: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不得在考核中予以负面评价或者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确认后; (二)晋升任用、交流轮岗、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不影响成绩评定。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发展办公室(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产业研究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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