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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规范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测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半字【】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直辖市和区(市)政府投资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导向的方式。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指导基金投资人的职责。
枣庄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经市财政局授权,作为投资人,负责引导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有企业投资。
直辖市、区(市)政府。
资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以参股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产业、基础设施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会办公负责制。
第六条 董事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有关同志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等文件; (二)决定引导基金管理运营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需要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确保引导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审查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基金运作报告等,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审批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企业和后续投资企业的项目计划; (五)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专项资金计划; (五)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专项资金计划; 6)承办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的投资需要,结合财力,将市政府的投资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政策制度设计。

、资金筹集和分配,牵头组织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审批引导基金管理费等工作。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运作和市场化的人员及薪酬制度,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机制。
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相关投资决策规定和程序进行决策和审查拟投资项目。
(二)对拟直接投资企业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后进行投资谈判,签署投资协议,实施投后管理和退出。
(三)提出直接投资专项资金方案,报理事会办公室审查。
(四)在出资额限额内对子基金行使投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子基金的投资方向。
具体职责:对拟投资的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签署基金合同(包括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下同);对子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基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指导资金退出和清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等重大事项。
(5)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项目信息资源,建立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数据库,为子基金及合作投资机构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十条 市财政局每年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管理费。
年度管理费按照引导基金上一年度末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缴纳。
第三章投资原则第十一条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质量发展高效农业、新商贸物流业、特色文化旅游、健康养生产业等现代产业。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交通、水利建设、林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城市综合开发、老旧小区改造、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支持5G商用和特高压、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专、特、新”创新型企业和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企业、启动创业阶段和其他早期阶段。
(四)支持探索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新模式,通过股权投资、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投资、人才智力等业务。
第十二条 投资产业子基金中引导资金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创投子基金中的投资比例可提高至40%。
其中,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方向,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50%。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一般仅作为子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进行监督,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根据需要采取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按照基金的规定进行投资、管理、退出等事宜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子基金对枣庄市内企业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
投资金额的计算方法包括: (一)子基金投资的市外(含境外,下同)企业将注册地迁往枣庄市、被市内企业收购、或者由其所属枣庄市企业收购。
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子公司落户枣庄市 (2)子基金投资市外企业,然后将市外企业投资的子基金投资额注入市内子公司或者在本市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可认定为本市内投资。
(三)子基金投资城市企业的外地控股子公司的,可按持股比例折算为城市投资金额; (四)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办公室批准,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应当丰富投资模式,通过股权、债权或者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多元化投资。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内地注册,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募集资金实力雄厚能力 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实收注册资本可放宽至不低于1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管理团队稳定,信誉良好。
职业道德和信誉; (四)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 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除满足上述子基金管理机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发起人(合伙人) )、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合伙人)已基本确定; (二)主发起人(合伙人)及其他投资人(合伙人)保证按照约定足额、按时收到资金; (三)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者的资金要同步到位,利益与风险共担,引导基金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责任。
第二十条 指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基金投资申请报告、基金投资结构、基金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信息、运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简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投资者投资意向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和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基金合同,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期限、投资计划、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子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及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或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
政府支持或鼓励的,引导基金可以按照适当的股权比例对企业进行跟踪投资。
后续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企业实际投资的50%。
后续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股权退出的条件和时间。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专项基金参照子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收益分配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退出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各投资者应当明确约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确定收入分配或损失负担的方式。
收益分配可以按照“先回笼资本再分配利润、先有限合伙人后分配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以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协商确定。
基金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七条子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及时分配投资收益。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合同分配和清算子基金所得的资金,在扣除全部应纳税费后,及时存入引导基金专户,并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引导基金滚动管理规定。
发展或激励支出。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
年度管理费一般按照子基金实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2%确定,具体比例在相关协议中约定。
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分配超额收益(即高于基金合同规定的收益率门槛值的部分,下同)。
具体比例由相关协议约定。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可以向其他投资者或者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适当的利润转移。
利润转移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的利润转移应当在引导基金收益范围内。
,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 (二)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财政投资倾斜。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根据子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别化的超额收益分享政策: (一)经理事会办公室批准,子基金投资于本市重点项目。
项目库。
或者投资于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或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可将项目的超额收益全部转移。
(2)投资成熟项目的,原则上同股同权。
经董事会办公室批准,引导基金也可以适当划拨超额收益。
(三)鼓励子基金增加在本市的投资比例。
如果子基金的投资额超过引导基金的投资额,可以提高引导基金的利润率,并可将超额收益全部转移: 1. 如果子基金在本次投资额城市达到引导基金实际实收资本的%至%(含)的,引导基金将超额收入的20%转为利润; 2、子基金投资本市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际实收资本%至%(含)的,引导基金将超额收益的50%划转; 3、子基金在城市的投资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际实收资本的%以上的,引导基金将全部超额收益返还。
(四)子基金存续期满未完成清算,或不符合本市投资要求的,引导基金不进行利润转让。
(五)子基金存续期间,鼓励子基金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持有的子基金股权或股份。
自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的,引导基金可以转让原始出资;超过3年的,引导基金将与其他投资者享有同等的份额和权利,并在期限届满后清算退出。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注册后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购规模70%(含)的,基金管理人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奖励1万元;投资进度达到认购规模的,规模在50%(含)至70%的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万元。
奖励的具体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子基金再投资金额占认购规模70%(含)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高级管理团队每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机构;再投资达到认购规模的50%%(含)至70%,每人最高奖励20万元;每家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的奖励对象一般不超过3人,一般应为子基金的骨干人员。
具体名单由基金管理人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基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由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管理。
必要时,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可以不选择托管。
第三十六条 子基金不选择银行托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子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争议解决机制; (二)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基金备案的指导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自主选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安全托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和信息技术系统; (二)具有完整的托管业务流程体系和内部审计监控和风险控制体系;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提交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行情况汇总报告,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每年度《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引导基金年度审计报告》报市财政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和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以及融资性担保以外的其他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的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 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密切跟踪子基金的运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当子基金运作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合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时,应及时要求相应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其他投资者在子基金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计划设立后超过6个月经确认,子基金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与政策目标不相符; (4)子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 (六)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与其他投资者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选择中止出资,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基金募集后注册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购规模的20%; (二)存在可能触发引导基金退出条件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暂停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恢复引导基金投资时,必须遵守引导基金管理规定。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引导基金方可继续出资。
第七章 考核监督和容错与免责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基金投资规则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益的角度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 我们将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会对单个参与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金生存、奖惩措施、管理费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审计部门不将政策性资金作为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
对管理中涉及财政资金和财务管理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容忍错误、纠正偏差的原则,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
基金投资运作遵循市场规则,合理承受正常投资风险,不以正常投资风险作为问责依据。
国有企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子基金的部分,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且存续的基金,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规定;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执行。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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