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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光谷投资引导基金已启动申请

发布于:2024-06-17 编辑:匿名 来源:网络

据投资界2月7日消息,今日,武汉光谷产业发展基金发布关于启动光谷投资引导基金申请的通知2022年投资引导基金。

即日起,申请人可向光谷投资引导基金提出申请。

古普廷基金托管应当提交申请材料。

据《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介绍,合伙人基金优先选择知名度高、行业背景强、行业资源丰富的投资机构或龙头企业共同设立子基金。

同等条件下,合伙人基金将优先申请专注于投资早期科技公司的子基金。

此外,子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主要投资于东湖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体系,包括光电信息和生命健康两大支柱产业、数字经济、新消费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和航天信息。

、量子科技、脑科学等未来产业。

以下为《通知》及《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关于申请设立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的通知内容。

尊敬的投资者: 在新年伊始,吉祥佳节之际,武汉光谷金控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恭祝业界内外朋友虎年吉祥。

!光谷合伙人基金今年5月正式发行以来,区内外机构积极申报,相关工作稳步开展。

半年来,光谷合伙人基金相关工作持续优化。

为进一步完善光谷人才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区内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和服务优秀企业在高新区落户成长。

-科技区。

、按照《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武信规[〔]3号)和《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武信管[〔]10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进行年度申报现将通知正式发布,具体如下: 一、子基金申报 详细要求及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

2、符合申请条件的有意向单位应按照附件所列申请材料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模板详情见附件)。

申请材料应采用A4纸格式装订一式四份,并加盖公司印章和缝制章。

申请材料应提交给合伙人基金托管机构。

2022年光谷投资引导基金已启动申请

除纸质材料外,申报机构需将电子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光谷合伙人基金受理邮箱(电子材料包括纸质材料盖章扫描件1份,可编辑的word、excel等格式1份) 。

申请材料恕不退还。

全年接受申请。

自本申请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机构可向光谷合伙人基金托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联系方式 受托管理机构名称:武汉光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关山大道光谷软件园A1栋3层 邮政编码:73 联系电话: - 联系电子邮件:gghhrjj@whggjk。

com附件:《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武汉光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2月7日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申请指南一、合伙人基金定位武汉光谷合伙人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合伙人基金”)是由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引导基金,旨在发起或参与设立覆盖东湖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的多只基金-高新区联合优质市场化基金管理人,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推动区内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吸引和服务荣誉人士创办或任职的企业“光谷人才计划”等获奖企业(以下简称“人才企业”)在高新区落户成长。

人才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东湖高新区“光谷人才计划”入选企业; (二)经东湖高新区组织部(人才引进局)或有关部门推荐,国家、省、市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企业; (三)东湖高新区人才“一案一议”引进或支持的企业; (四)经东湖高新区组织部(人才引进局)认定为人才企业的其他企业。

合伙人基金优先选择信誉较高、行业背景雄厚、行业资源丰富的投资机构或龙头企业共同设立子基金。

同等条件下,合伙人基金将优先申请专注于投资早期科技公司的子基金。

专注于投资早期科技企业的子基金是指必须将不低于实际投资金额的60%投资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 (1)子基金首次投资时,必须为被投资公司的前两轮外部融资。

子基金融资或首次投资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2)子基金首次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人; (三)子基金首次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总资产或年销售额不超过1万元。

2、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管理资质:子基金管理人与合伙人基金正式签署合伙协议前,实收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并必须做出投资决策此前,合伙人基金旗下子基金此前已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注册资格。

(2)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人须在高新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稳定的管理团队。

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早期科技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高新区;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未受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罚。

(三)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或3名以上管理团队骨干成员作为骨干共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且实际缴存规模不低于3亿元(或等值)币),并有3个100多个早期科技项目的成功投资案例。

成功的投资案例是指以现金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退出股权投资回报率超过50%的投资项目。

(4)运作规范: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信息披露: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的披露制度。

子基金须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运作报告、收益投资报告(模板见附件)、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基金托管报告。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6)风险控制:若子基金管理人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合伙人基金、或将其挪作他用、截留挪用、挥霍合伙人基金资金等行为,受托管理机构将公开谴责并追究相关责任。

依法。

同时,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并通知董事会。

自该等行为或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子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向合伙人基金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

三、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形式:原则上应为有限合伙企业。

(二)注册地区:新设立的子基金和新设立的普通基金原则上应当在高新区注册。

(三)基金规模:子基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

(4)募集情况:申请设立新子基金时,子基金管理人募集金额须达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40%以上(不包括合伙人投资部分)基金)在提交基金申请方案时,并提供拟投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投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拟投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基金除外)部门,但应提供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子基金申报计划获批后,合伙人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时,承诺投资申报计划的社会投资者变动比例不得超过50%。

(五)出资比例:合伙人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收出资总额的40%。

一般来说,合伙人在子基金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1%。

(六)出资顺序:合伙人基金投资原则上采取增资方式,在实际收到其他社会投资者的出资、子基金实际缴纳的金额后进行出资。

合伙人基金首期投资金额须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含缴入合伙人基金及其他财政基金的金额)。

(七)期限:子基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对于重点投资早期科技企业的投资机构,期限可放宽至10年。

(8)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东湖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体系,包括光电信息和生命健康两大支柱产业、数字经济、新消费产业以及人工智能等。

智能、航天信息、量子技术、脑科学等未来产业。

(九)投资限额:除非经子基金合伙人会议审议批准,子基金投资的项目总数不得少于10个,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十)基金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不得投资其他基金,经合伙人基金托管机构许可为特定项目投资设立的投资工具除外。

(十一)投资回报要求: 1、子基金投资高新区人才企业(含投资、控股时被评级的企业)时的实际投资金额不得低于实际投资金额由合伙人基金支付给子基金。

2、根据子基金投资的高新区企业的人才状况和发展阶段,给予子基金最高2.5倍实际投资金额的权重奖励。

加价确定后子基金对高新区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合伙人基金实际向子基金缴纳金额的两倍。

(十二)再投资范围确定:符合下列要求的子基金投资项目,子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纳入高新区再投资金额。

1、子基金投资的高新区企业(主营业务在高新区,并在高新区工商登记、纳税的企业); 2、子基金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注册地在高新区以外的地区且在基金存续期内。

5年内搬入高新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户口所在地; 3、子基金投资的高新区外企业被注册在高新区的企业收购(仅限控股型收购)的,可按控股比例转为区内投资比例金额; 4、子基金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已设立子公司,并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高新区。

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低于子基金在子基金持有期间投资于企业的金额,且子公司在基金存续期间持续实际运营。

(十三)子基金追加投资额的确定方法为:高新区投资总额=Σ(各企业实际投资额×投资回报确认倍数)。

其中,高新区总投资是指每个项目按照认证后相应权重的回笼投资金额。

加权总和。

各企业实际投资金额是指子基金对符合本申请指引第二条第(十二)项要求的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

回报投资确认倍数是指根据人才状况和发展阶段对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加权倍数(见下表)。

项目人才情况及发展阶段回报投资确认倍数:非人才企业1.0倍;人才企业的1.2倍;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人才企业为1.2倍;子基金推荐或引进的人才企业,享受高新区人才“一案一议”政策的1.5倍; 2.5倍 对于再投资确定倍数为1.2倍及以上的企业,子基金投资的法人单位原则上必须与人才计划选定的法人单位一致。

符合本申请指引第二条第(十二)项第(三)项情形的,收购企业为人才企业的,可享受投资回报认定权重。

符合本申请指南第二条第(十二)项第(四)项情形的,高新区内子公司为人才企业的,可享受投资回报认定权重。

符合本申请指南第二条第(十二)项第(三)、(四)项情形的,其母子公司须同时符合本申请指南中创业型科技企业的要求,投资可享受1.5倍再投资 确定倍数。

对于享受2.5倍再投资认证倍数的投资,投资公司必须是高新区人才“一案一议”的出资主体。

对于单个人才公司来说,再投资的金额会更高,不会重复计算。

子基金退出认定为再投资项目的企业前,若该企业被注销(含撤销)、迁出高新区,或该企业不再是人才企业,则退出的金额或重量再投资将相应调整。

(十四)管理费计提标准:子基金管理费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标准收取。

子基金向合伙人基金收取的年度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合伙人基金实际缴纳金额的2.5%;对重点投资初创科技公司的子基金,管理费上限可放宽至3%。

子基金投资合伙人基金的管理费标准不得高于其他投资者。

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所有检查、尽职调查和第三方合规审查等费用将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五)管理费缴纳方式:子基金投资合伙人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按当年应付管理费的80%先行缴纳;子基金完成当年收益投资要求的,应于次年年初缴纳剩余管理费。

子基金的年度再投资要求为,截至当年,子基金加成后对高新区的投资总额占子基金累计实际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比例的两倍合伙人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实收出资。

若子基金未能完成收益投资要求,则子基金满足收益投资要求后,可补足未缴部分管理费。

(十六)投资决策:子基金实行市场化机制运作,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规定作出投资决策。

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与子基金协商后,派出观察员或投资委员会成员对子基金的投资和运营进行监督。

子基金须在投资决策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项目信息。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本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规审查。

子基金应当配合,不得投资不合规项目。

(十七)重点要求:子基金合伙协议必须锁定子基金投资委员会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

锁定人员的任何变动均须经合伙人会议等子基金相关权威机构表决通过。

在子基金完成70%投资进度前,锁定人员不得参与其他基金关键人员同一领域的基金投资,子基金管理人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基金同一投资领域的基金。

(十八)基金托管:子基金应选择在高新区注册并纳税且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分行)作为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人选定并经合伙人基金批准。

子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原则上须保留合伙人基金印章。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的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配置、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子基金的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基金按照约定方向进行投资,并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基金托管报告。

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十九)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及时向投资者分配。

本次分配总体上采用“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的方式。

投资回收资金首先按照各投资者实收资本的比例分配给子基金各投资者。

资金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的方式分配。

(二十)投资限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融资性担保以外的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私募认购、配股上市公司股票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4、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除外,但不得实际举债); 5、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发行信托或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21)强制退出:合伙人基金有权对违规或违约的子基金进行强制清算和退出。

子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不符合本规则、子基金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要求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停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要求和协议的。

对于整改合格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以恢复正常投资;对于未通过整改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启动子基金的清算程序。

启动清算程序后,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必须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合伙人基金退出。

退出价格(包括清算前已发生的各种分配金额)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计算,不得低于合伙人基金实际存入金额与按子基金合伙协议计算的收益之和。

单利6%/年。

合伙人基金退出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

前述违约行为包括: 1、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 2、合伙人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签署投资或合作协议后6个月内未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 3、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在6个月内未完成首期出资; 4、合伙人基金的投资资金划入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 5、子基金的投资项目不符合本规则的政策导向; 6、子基金或者子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并被依法查处的; 7、未经子基金相关授权,子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变更。

经机构批准。

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股东(合伙制)发生重大变化; (二)子基金投资委员会半数锁定成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含)上述变动等。

8、子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变动并经审核的经子基金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但调整后的子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本规则相关要求。

(二十二)年度核查:光谷合伙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加强对子基金运作的控制和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安全。

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子基金进行核查,必要时对子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二十三)利润转让机制:利润转让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和超额收益转让。

超额收益是指除实际存入金额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当期)计算的年化单利之和外,归属于合伙人基金的所有收益。

高于2%的,按2%计算)。

利润转移的最高限额为超额收入总额。

1、股份转让。

子基金存续期(自合伙人基金实际投资之日起计算)不足3年,且子基金达到2倍(含)投资收益要求的,子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社会投资者可以按照合伙人基金实际缴纳的金额缴纳。

并考虑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年化单利计算收益(高于2%时按2%计算),合伙人基金将通过协议转让。

若子基金存续期限为3年,当子基金达到2倍(含)投资收益要求但未达到2.5倍投资收益要求时,子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社会投资者可按年化单利6%作为代价,协议接受合伙人基金的投资份额;当子基金达到2.5倍(含)投资收益要求时,子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社会投资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高于2%)缴纳(按2%计算)年化单利收入作为对价,合伙人基金的投资份额将通过协议转让。

2、子基金到期5年后,如果子基金符合规定。

达到2倍(含)投资回报要求的,合伙人基金将符合投资回报要求的项目所产生的超额收益(以最高金额为准)除投资本金外转给子基金管理人等。

社会投资者;若子基金达到2.5倍(含)收益投资要求,合伙人基金将按照最高金额划转子基金整体超额收益划转的分配时间点。

指合伙人基金持有的子基金投资份额全部转让或子基金清算时。

为满足利润分享需求,合伙人基金归属的投资收益按照实收资本和每年2%单利计算的收益进行分配后,如有余额,将暂时存入子基金为合伙人基金设立的独立账户。

该账户内的资金将在利润划拨方案获得批准后进行分配。

四、申请要求 (一)申请方式:申请机构按照本申请指南附件提交书面材料(纸质材料加盖公章4份,电子材料包括纸质材料扫描件1份及可编辑的word、excel等)其他格式 1 份)。

光谷合伙人基金托管机构将受理申请材料,并要求申请机构及时补充。

(二)受托管理机构:武汉光谷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光谷合伙人基金参与子基金申请的受理、相关咨询和服务及初审。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1.1期工业大厦A1栋3层联系方式:; 五、其他 1、本指南由光谷合伙人基金托管机构负责解释。

具体政策以光谷合伙人基金最新管理办法为准。

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全部责任,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2022年光谷投资引导基金已启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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