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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长江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预算[〔])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政条例) [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桂[〔〕4]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新区产业基金)由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用于支持长江新区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
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优势。
用于油田开发的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基金运营收入和社会资本等。
第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投资管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投资分为专项投资和市场化投资。
专项投资是指落实新区管委会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工作安排,新区产业基金参与的亲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
市场化投资是指新区产业基金在年度投资计划内按照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主决定投资的母子基金。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设立长江新区产业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理事会),作为新区产业基金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基金投资运作,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协调处理新区产业基金参与各类产业投资的重大问题,审批专项投资。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产业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理事长应当适时召开新区产业基金理事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第七条 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长江新区财政和国资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和国资局)。
主要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新区产业基金管理细则,组织实施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价,指导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不参与理事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基金的管理;办公室主任为新区财政国资局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新区有关部门在产业基金理事会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新区财政和国资局负责新区产业基金的募集资金、新区产业基金的投资等工作。
区产业基金将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武汉长江新区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受新区管委会委托,履行新区产业基金政府出资人职责,指导长江新区发展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作为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新区产业基金;负责协调新区国有企业母子基金和新区产业基金跟投;负责加强“金种子”、“银种子”等企业培育和服务,支持企业上市,筛选和推动优质项目纳入基金。

项目库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二)长江新区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重点产业发展投资方向指引。
(三)长江新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长江新区投资促进局”)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筛选推荐投资项目纳入基金项目库,引进投资项目,提出年度产业亲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四)科创局长江新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局(以下简称“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对接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期到中期投入资金,筛选和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
优质项目将纳入基金项目库,提出年度行业亲子基金设立计划、基金投资需求等。
(五)新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推进相关领域重大项目,提出母子基金设立、基金投资需求等年度计划。
第九条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新区产业基金的主要投资出资人,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机构合资设立受托管理机构。
拥有丰富的背景和优质的运营经验。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规范建立基金“募、投、管、退”运作管理机制;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做好拟投资项目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新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以及完成产业基金理事会及其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新区财政和国资局、长江新区集团或其全资子公司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委托管理协议》报产业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围绕长江新区产业规划和布局,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招商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二条 新区产业基金原则上以出资方式设立母子基金,并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投资;也可根据新区管委会重大招商引资和战略投资项目的需要,开展直接投资。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的专项投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以专业化、市场化方式办理相关手续,提出书面投资方案,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审查决策。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的市场化投资原则上由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自主决定并实施,并报产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出资设立亲子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投资政策规定、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其他投资者签署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基金设立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期限、投资计划、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母基金时,子基金,投资母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20%。
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投资比例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0%,且任何人不得成为第一大投资者。
新区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不超过直接投资项目实收资本的10%。
新区产业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
原则上最高投资额不超过10亿元。
重大专项项目依法依规经产业基金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应当符合国家政府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金额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要求本条规定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限制。
新区产业基金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母基金和子基金。
新区产业基金和其他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母子基金规模的50%。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基金在区内设立的亲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应当在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出资额的1.5倍。
新区产业基金。
对于社会资本投资比例较高或规模较大的母子基金,可按照“一案一议”的方式适当放宽投资回报要求。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设立的亲子基金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存续期结束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经亲子基金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或延长手续。
手续。
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和直接投资主要通过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其他投资者回购、二手股交易等方式退出。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基金一般与其他投资者享有同等份额和权利,原则上按照公平市场价值退出。
参与设立本地区新区产业基金的母子基金投资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并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长江新区发展的,可以按照适当的优惠政策退出。
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有退出约定的,按照协议办理退出手续;未达成一致的,经母子基金决策机构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基金设立的亲子基金按照“先收回本金,后分配利润”的原则计算,在收回本金的前提下,给予适当奖励。
母子基金在本地区的投资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的,根据投资回报率、投资效率以及投资项目对长江新区的经济贡献,合计母子基金的社会投资者、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新区。
对产业基金投资所获得的全部增值收益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基金设立的母子基金参与清算发生损失时,原则上由母子基金管理人承担母子基金出资额,由母子基金管理人承担母子基金出资额。
不足部分,由母子基金投资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对于参与设立的天使、种子、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早期投资基金,在投资人共同承担损失的前提下,新区产业基金可承担高于其他投资基金一定比例的损失。
其他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
有限责任。
新区产业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会损失,不得承诺最低回报。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计提按照新区产业基金实际缴纳规模分批、分类实施。
专项投资原则上按照每年50万元至1万元的项目计提。
市场化投资项目按不超过新区产业基金实际缴纳金额的1.5%的比例每年计提。
总体管理费不超过新区产业基金实际缴纳金额的1%。
%。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新区产业基金参与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通过募集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基金设立的母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本区注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内地注册,并有缴费-注册资本10000元以上; (二)具有基金管理资格、较强的募集能力和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四)拥有至少3名具有基金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基金管理经验、历史管理业绩优秀的管理人员; (五)无不良处罚记录。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基金设立的亲子基金优先由税务登记地位于长江新区的商业银行托管。
同时,托管银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境内成立5年以上,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托管经验; (二)近三年无重大过失或者不良处罚记录。
第二十五条 新区产业基金设立的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以及融资性担保以外的其他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以及评级为AAA以下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募集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参与设立新区产业基金的母子基金和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并在国家政府投资行业登记更新。
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第二十七条 新区产业基金应当与其他投资者在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产业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或者不缴纳出资,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投资者:(1))母基金未按照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投资; (二)基金设立方案通过,12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手续的; (三)母基金完成设立手续,其他投资者在6个月内未完成首次投资的; (四)新区产业基金出资划入母子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没有实际投资; (五)母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重大变更或违法违规行为; (六)基金投资项目偏离目标区域或者基金募集社会资金低于约定下限的; (七)其他不符合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投资决策,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市场(操作)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但不涉及违反法律、法规、重大过失等其他原因的。
道德风险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九条按照基金投资规则和市场化原则,建立分类考核机制。
对于专项投资,重点关注政策目标、撬动放大、规范管理等,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市场化投资,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规范管理等。
第三十条 新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运营监督和考核,及时了解母子基金及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新区产业基金及其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基金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不得实施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骗取新区产业基金投资、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挪用、挥霍资金的。
如有违法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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