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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湖北楚天凤鸣科技创新天使投资基金申请指南及遴选办法 一、科技天使投资基金的定位 湖北楚天凤鸣科技创新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天使科技基金”)由省政府牵头,省财政、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使科技基金”)共同出资长江产业集团(简称“长江产业集团”)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是长江产业集团以资本投资设立的市场化基金中的基金。
江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承受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科技创新基金主要投资于我省注册设立的天使型子基金,也兼顾对天使型项目的直接投资。
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早投、小投、硬投”,推动我省前期企业和项目快速成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大力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2、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子基金申请机构原则上应为具有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人。
其他有资金实力或行业资质的单位,可以与基金管理人联合申请。
(一)子基金申请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1、境内机构: (一)依法设立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境外申请机构: (一)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并拥有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二)净资产不少于1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三)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近三年未受过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持续事项。
接受司法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拥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及相关专业资格的主要投资人员、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
3、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和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等技术来源单位。
(二)申请机构的其他要求。
科创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丰富投资经验、早期和成果转化成功案例的机构管理的基金,以及优秀的行业和产业资源机构。
3、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管理资质: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
与天使科技创新基金正式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前,实收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科创天使基金签署协议前,须具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格,且近三年无不良处罚记录。
(2)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湖北省设有固定办公机构,并配备专属、稳定的管理团队。
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早期项目投资经验或相关行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至少1名核心工作人员常驻湖北省或在湖北省缴纳社保;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不良处罚记录。
(3)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天使和早期投资管理能力。
(四)募集能力:子基金管理人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集合投资者资金以合伙、合同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进行全面核查,并统计投资者数量。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地核查各投资者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申请设立新子基金时,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当在提交基金申请方案时提供拟投资人的投资承诺书、投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五)运作规范: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完备,风险控制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6)信息披露: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的披露制度。
子基金须定期向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作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基金托管报告。
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七)风险控制: 1、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挪用、挪用科技创新基金资金的,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公司将对此予以公开谴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有权启动子基金的清算程序。
2、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可采取公开曝光、行业谴责、强制退出等措施。
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本申请指引和遴选办法,或被管理公司认为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机构及相关人员均不得申请可以向科技创新基金提出设立新的子基金。
4、子基金设立要求。
天使科技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子基金增资的,子基金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册区域:原则上,子基金基金注册地为湖北省。
(2)基金规模:子基金的规模应当与其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匹配。
(三)募集情况:申请新子基金时,申请机构除提交时申请的科技创新基金金额外,还须筹集到拟募基金资金的50%以上基金申请方案,并提供拟出资人的投资承诺书、投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拟投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投资的政府投资基金除外) 。
基金申请方案获批后,科创天使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时,申请方案中的基金管理人和主要发起人不得变更。
(四)出资比例:子基金向科普天使基金申请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购资本总额的40%,科普基金天使基金原则上不是该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投资方向 原始创新阶段、实验室平台、科技团队子基金(科技创新平台子基金)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50%(人才专项子基金比例另行商定)根据实际情况报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5)管理机构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对子基金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
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1%。
(六)存续期限: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如需延长期限,须经天使科技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七)出资顺序:科技创新基金出资原则上由科技创新基金在本期出资后按相同比例划入子基金账户。
实际收到其他投资者(政府引导资金除外)的;若子基金账户的基金总规模减少,则科技天使基金按同比例减少其投资金额。
(八)投资领域:主要投资湖北省支持和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发展产业(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软件和集成电路、新材料、新材料、新材料、新材料、新材料、新材料、新材料等)。
能源与节能环保、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等行业),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突出科技型中小企业、颠覆性技术创新成果、前沿技术研究项目和重大装备突破、院士及高端人才项目、未来技术等重点标的投资。
(九)投资限额:子基金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 ,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
(十)投资目标:不低于子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60%投资于天使型项目(不包括子基金后续追加投资的项目),并符合规定的重点支持方向在本指南中。
天使类项目投资企业的定义另行商定。
(十一)投资回报要求:子基金在湖北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天使科技创新基金投资金额的1.5倍。
(十二)管理费:子基金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基金实际缴存金额的2%,向科普天使基金收取的管理费标准不超过高于其他投资者。
与项目投资相关的检查、尽职调查和第三方合规审查费用原则上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十三)投资决策:子基金实行市场化机制运作,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合伙协议(或章程)等相关协议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项目投资的实质性判断和日常运作。
通过政策前审查、向子基金派遣代表或观察员等方式对子基金的投资和运营进行监督,并储备财务资源。
海豹。
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本申请指南及遴选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政策合规审查,并有权否决不合规项目;子基金不得投资管理公司已行使政策合规否决权的项目。
(14)重点要求: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必须锁定子基金决策委员会成员和管理团队核心人员。
锁定人员人员发生变动的,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在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前,子基金管理人不得重复向科普天使基金申请募集或设立其他同类型基金。
(十五)基金托管:子基金资产须委托在湖北省注册并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分行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选定并经子基金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的委托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配置、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子基金的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基金按照约定方向进行投资,并定期向管理公司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十六)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分配)。
本次分配总体上采用“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的方式。
投资回收资金首先按照各投资者实收资本的比例分配给子基金各投资者。
资金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十七)投资限制: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证券公司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4、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资金贷款、资金拆借; 5、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发行信托或者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十八)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使科技基金有权要求退出。
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必须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科普天使基金的退出,且退出价格以科普天使基金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经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与科技天使基金实际实收资本加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参考投资期限和贷款市场同期计算的利润之和报价利率(LPR)较高: (1)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进行投资且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二)科普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6个月内未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的; (三)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在6个月内未完成首期出资; (四)科技创新天使基金投资资金划入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 (五)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申请指南和遴选办法的政策导向; (六)子基金基金运作违规、违纪、违法被依法查处的; (7)未经子基金相关机构审批,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
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①子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更; ② 子基金投委会锁定成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含)以上情况发生变更等。
子基金设立计划自公示期结束后超过一年且存在以下情况的:无异议,且子基金管理机构未与科普天使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时,科普天使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失效,且子基金管理机构不会与天使科技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基金申请机构可以单独申请。
(八)其他影响天使科技基金投资安全的情况。
(十九)利润分享机制:为更好引导社会资本,子基金退出时,可根据政策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利润,但以科创天使投资收益为限。
基金。
五、子基金申请程序 (1)申请领取。
根据科创天使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在指定网站、公众号等发布申购指引; (二)立项受理。
子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将予以立项审查。
(三)尽职调查。
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关注子基金管理团队的募资能力、社会资源和项目执行情况。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等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和投资计划。
(四)专家评审。
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子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和资本计划进行独立审核。
(四)投资决策。
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组织科创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子基金进行决策。
(五)公告。
拟投资基金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科创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将与管理机构及拟参与设立的其他合作伙伴开展投资洽谈、协议签署、基金投资等工作。
子基金。
六、申报要求 (一)天使科技创新基金子基金设立常年受理,分批实施。
申请机构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天使科技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二)科普基金管理公司即长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受理科普基金参与子基金的申请并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辅导和初步审查。
(三)申请人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可通过管理员指定网站公众号等进行申请。
申请应当采用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提交。
申请机构需先将加盖公章的扫描版和文字版电子材料发送至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指定邮箱(hbctfm@.com)。
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经初审认为无需补充的,则提交纸质版材料。
纸质材料须制作7份(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正本1份,复印件6份)。
原件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印章后提交给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公司。
七、其他 (1)本申请指南由长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2)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全部责任。
(3)本指南未尽事宜,请参阅《湖北省楚天凤鸣科创天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
附件:湖北楚天凤鸣科技创新天使投资基金子基金参股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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