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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于:2024-06-18 编辑:匿名 来源:网络

《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促进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省政府股权投资基金制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省财政注资设立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财务公司”)等,新发起或参股设立的母基金,以及现有资金的转移。

通过其他方式组建基金集团,作为政府股权投资基金,撬动各方面社会资本支持我省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紧扣十大新兴产业补链、稳链、延伸链、强链,运用市场逻辑和资本力量,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学决策”的原则。

“专业管理、防范风险”原则运作,打造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资金丛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引导基金的发展、审批指导意见资金管理、考核评价措施;批准母基金设立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引导资金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受理、审核母基金设立、参股申请以及指导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安排财政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等省属企业;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基金的设立和运营管理;牵头组织指导基金和母基金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母基金设立和设立的内部指引、运行监控等制度,对引导基金制度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报告,协调推动规范运行。

的引导资金。

第八条 省十大新兴产业推进小组工作组牵头单位或对口部门(以下统称对口部门)负责选择母基金管理机构,制定母基金组建方案;开展行业分析研究,做好相关产业(行业)项目推进,配合FOF管理机构做好投融资对接,牵头对接国家大型基金;监督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章程或协议规定按职责开展运作;配合母基金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指导协调小组。

第九条 国资委等省级企业负责落实指导协调小组批准的投资母基金方案,并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在出资额范围内对母基金行使投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监督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回报比例、募集进度、管理费提取等情况进行运作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定期向指导协调组办公室报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母基金的投资和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行业细分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并对拟投资的子基金进行投资。

尽职调查、合作谈判、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的签署;按照引导基金相关规定,对子基金的投资方向和省级投资比例进行监督;负责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组织对子基金的考核评价,并及时向对口部门报告。

负责向主管部门备案并指导基金投资者;负责母公司资金的清算和提取;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指导基金投资人。

第三章基金设立与出资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体系按照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的结构运作,形成主题基金群、功能基金群和天使基金群。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以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等为出资人,不充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母子基金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10只重点关注十大新兴产业的主题基金。

其中,省发改委负责设立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主题基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设立高端装备制造和智能家电主题基金;省科技厅负责设立人工智能主题基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设立新能源、节能环保主题基金;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设立生命健康主题基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设立绿色食品主题基金;省委宣传部负责从安徽省文化和数字创意产业投资基金划转数字创意主题基金。

未来如有产业发展需要,可酌情设立相关领域的主题母基金。

第十四条:继续设立2个功能性基金。

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设立第二期省“三大一创新”产业发展基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设立第二期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

从省财政投资中提取的第一期省“三相关一创新”产业发展基金和第一期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的资金,用于第二期基金采用滚动方式。

第十五条:重点关注早期投资和科技小额投资,设立4只天使母基金。

省科技厅负责将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纳入天使基金群,负责设立省种子投资基金二期、雄鹰计划专项基金和新研发基金事业单位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遵循“资金跟随项目”的原则,避免资金闲置。

母子基金出资采取认购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缴纳出资。

引导基金可动态调整各母基金的投资份额,适当优先选择募集进度快、财务投资杠杆高、对行业支撑效果好的基金。

第十七条 每年末,引导基金通过投资主题母基金和子基金直接投资部分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实缴资金总额的22%。

主题母基金的直投部分及子基金;引导基金的贯通投资原则上,功能性母基金及子基金直接投资部分的总金额不得高于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部分及子基金实缴金额总额的30%。

功能性母基金;引导基金将通过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省种子投资基金二期直接投资部分、鹰计划和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及子基金的直接投资部分合计,原则上分别不高于各母基金直接投资部分和子基金实缴总额的40%、50%和70%。

%和70%。

《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

每年末,引导基金对母基金和子基金所有直接投资部分的直接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和子基金直接投资部分实收总额的25%。

母基金和子基金。

省、市、县级财政资金、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实际出资子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实缴子资金总额的50%。

资金;天使子基金的比例没有上限。

第十八条 亲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向其管理的基金缴纳出资。

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认购规模的1%。

第十九条 母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安徽省注册,鼓励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安徽省注册。

主题母基金、功能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天使母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

子基金的到期日原则上不晚于母基金的到期日。

第四章 基金投资 第二十条 主题基金群、功能基金群、天使基金群应当按照各自的定位和分类进行投资。

子基金在指定投资方向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投资金额的70%。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基金投资方向,积极推动项目,服务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尽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功能基金可以继续开展政策性直接投资,一般上限为引导基金当年投资额的1/3。

如果引导基金在主题基金中的基金和天使基金中的基金中的投资比例不超过50%,则可以进行直接投资,一般不超过基金中的实收资本的20% 。

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对安徽省注册企业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0-1.2倍。

其中,天使母基金下的子基金投资回报倍数不低于1.0倍,主题母基金和功能母基金下的子基金投资回报倍数不低于1.2倍。

母基金直接投资部分加上子基金总收益投资比例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执行。

下列情况,投资金额可按基金对安徽省内注册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具体包括: 1、子基金存续期间,被投资企业注册地迁至安徽省外迁往省内(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注册在安徽省的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式收购或并购); 2.被投资企业注册地在安徽省以外,通过投资该项目,其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纳税人、生产基地、研发基地位于安徽省,或在安徽省设立子公司,且实收资本不低于子基金对安徽省外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 3、基金管理公司或同一实际主体 控制人的管理公司管理不在引导基金体系内的其他基金,新投资于安徽省内注册的企业或投资于安徽省外注册的企业,且符合上述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应部门负责牵头对接全国性大型基金,引导相关母基金以市场化方式与全国性大型基金合作在安徽设立子基金。

第二十五条 除并购外,母子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单一第一大股东。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母子基金的设立流程、管理机构的选择、基金运作监控等按照母基金设立、设立内部指引、引导基金等相关规定执行。

运行监控系统。

按照“权责对等、分级负责”的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负面清单,对口部门和母子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穿透核查,防止违规行为和资本无序扩张。

第二十七条 相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按照市场化方式选择母基金管理机构。

功能性基金中的基金和转入的基金中的基金可以继续使用原管理机构。

母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以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机构或自营子基金,并经母基金投资决策机构批准。

引导基金投资人可以向母基金投资决策机构委派特别观察员,当投资决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基金相关文件、基金章程或协议时,有权要求终止投资决策。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用。

主题型母基金和功能型母基金投资期间的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实缴规模的1%,天使母基金投资期间的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的缴费规模。

母基金退出期间的管理费按照已投入但未退出的投资金额减半。

子基金的管理费根据市场惯例,由母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子基金投资期间的管理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际缴纳的金额,退出期间的管理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际缴纳的金额。

已投资但未提取的金额。

亲子基金延长期限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忠诚守信,勤勉尽责。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干预母基金和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母基金原则上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条 有受让人的,引导基金可以随时转让母基金份额。

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以按照引导基金原投资额与按照国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股权转让时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超过3年的,引导基金转让价格与社会投资者同等股权的,可以协议转让,转让价格由市场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提前退出母基金的,参照母基金的设立执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退出部分可以由引导基金用于滚动投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母基金: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签订后1年以上,母基金未完成设立或者资本金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增加手续; 2..基金划拨至基金账户1年以上,但基金未进行投资; 3、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导向; 4、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经相关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金管理关键人员的变更情况; 5、发现其他危及资金安全、违反政策目标等退出情况的; 6、母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7、未按照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进行投资; 8、其他不符合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的情形。

母基金提前退出子基金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主题母基金、天使母基金的超额业绩奖励门槛收益率不低于5.5%(年单利,下同),主题母基金、天使母基金的超额业绩奖励门槛收益率不低于5.5%(年单利,下同)。

子基金及管理机构不低于5.5%(年单利,下同)。

不低于6.5%。

功能母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机构超额业绩奖励的门槛收益率分别不得低于5%和6%。

母子基金原则上一撤即立即分配。

分配时,基金整体应先返还本金,再分配利润。

第三十五条 母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的基础上,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并达到门槛收益率的,引导基金的财政投资部分可以,综合产生的超额收入转入母基金。

单只母基金的最高盈利限额为该母基金在引导基金财政投资部分综合超额收入中相应贡献的一定比例,具体由相应主管部门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引导基金。

利润分享条件可参考基金收益状况、整体收益、资本配置比例、产业项目吸引、IPO企业数量等因素,在母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

当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的基础上,且投资于安徽省境内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并达到门槛收益率时,母基金可以将从引导基金获得的利润划转至子基金。

单只子基金利润转移的最高限额为母基金获得的引导基金利润中子基金相应出资的一定比例,并在子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

第七章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融资担保以外的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参与省内投资项目私募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保险计划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捐赠除外); 4、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5、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通过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7、在产能严重过剩地区投资新建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充分了解母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引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定价方式、交易审批程序等。

管理机构运用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法规、基金章程或协议,防止利益冲突,投资前取得全体投资者的决策同意或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投资后及时向出资人报告。

信息充分公开。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母子基金应当委托安徽省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托管资金。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每年进行考核评价,重点关注资金杠杆、支持产业发展等。

评估结果用于指导基金投资调整、基金管理费提取等。

具体考核办法分别制定。

第四十一条建立母基金投资损失容忍机制。

主题母基金、功能母基金的最高投资损失容忍度为40%。

省种子投资基金第二期、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投资损失容忍度最高可达50%,雏鹰计划投资损失容忍度最高专项资金高达80%。

第四十二条建立尽职调查豁免机制。

引导基金体系内基金的投资运作遵循市场规则,结合投资损失承受率,以基金整体业绩作为评价依据,不承担正常投资风险。

未经指导协调小组同意,有关监管部门不得对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引导基金体系内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弄虚作假获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将引导基金用于不特定用途、截留、挪用、挪用引导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和法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母基金参与国家大型基金投资或者与国家大型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大型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第《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设立的引导基金和母子基金适用本办法。

原划转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修改实施并做好衔接,并报指导协调小组备案。

资料来源:安徽省财政厅官方网站。

《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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