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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8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全市创业创新,进一步规范宁波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宁波市政府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第三条 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主要支持高端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清洁能源、医疗健康、工业等新兴产业初创阶段的宁波市新兴产业。
互联网、“5G+”产业、数字经济、智慧物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基金规模可根据基金经营业绩及时调整。
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收入和其他资金。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
管委会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主任组成,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宁波工业投资集团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策并协调引导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批准拟参股项目方案;审议批准引导基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监督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评估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基金运作,对基金拟定的股权参与项目方案报请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指导;审议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评价办法,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由宁波产业投资集团设立,作为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引导基金以以下形式存在: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指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引导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宁波产业投资集团履行引导基金投资者职责,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组织基金托管银行招标;经管理委员会授权,组织顾问评审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审核尽职调查报告、股权子基金实施及变更及退出计划,跟踪投资项目及退出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监督检查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审查批准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的年度考核,分配年度管理费,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组织实施情况。
第八条 设立独立顾问和审查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拟定的股权投资项目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提供咨询和建议;对重大项目或前沿项目进行早期介入和指导。
咨询评审委员会建有专家库,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创业投资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组成,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人数必须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行业专家、学者不少于一半。
第三章 阶段性股权投资第九条 阶段性股权投资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者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参与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
增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
第十条 参与引导基金阶段的子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备案; (2)提交出资(或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元以上,全部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投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成功案例,形成的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额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益较原投资额高出20%以上,且累计投资额超过1万元; (四)管理团队稳定,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以增资方式投资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当按原价入(股)。
第十二条 阶段参与子基金设立的一般程序: (一)前期准备。
基金管理公司将筛选本阶段股权参与候选人,进行尽职调查,制定拟设立股权子基金的方案。
(二)审核公告。
咨询审查委员会将审查拟议的子基金计划。
方案获得批准后,将在市媒体及相关网站公示1周。
(三)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无异议或不提出异议的项目,引导基金认缴1亿元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认缴资本不足1亿元的,由市政府授权管委会审批项目。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子基金认购资本(或注册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投资者。
全市各级出资额之和不得超过子基金的认购金额。
35%。
引导基金的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最长不超过10年。
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股权子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股权子基金的认购规模,投资于本市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实收资本的1.5倍引导基金出资额或股权子基金实收出资额的50%%,投资于本市早期、早期、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25%引导基金或权益子基金的实缴出资; (二)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股权子基金的认购金额。
缴纳出资(或注册资本)20%; (三)原则上不得控制被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投资上市公司; (二)开展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含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投资股票、期货、公司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纳存款,以发行信托、集合理财产品等方式筹集资金,向任何第三方筹集资金,提供资金借贷、赞助、捐赠等; (五)投资合伙企业及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特定对象的特殊投资企业除外);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承担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参与子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但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
参与子基金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偏离政策导向的行为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适时提取其出资份额:优先转让给其他投资者、退出合伙企业、公开转让出资份额、经营期满或破产后清算退出、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股权子基金清算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权后,剩余财产将先返还引导基金。
第十八条 参与子基金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参与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应当自投资引导基金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引导基金股权(份额)。
基金,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金额。
投资金额按年利率2%累积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照引导基金原投资额与按照当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转移。
。
参与子基金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参与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股权(份额),转让价格按照原投资额计算引导资金数额及划转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按贷款年利率两倍计算所得的总和确定。
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持有的股权并按照上述定价原则公开转让。
第十九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有受让人的,引导基金可以随时提取; (2)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原则上不得率先参与子基金。
引导合伙企业退出资金(退出股份),参与子基金规模不减少的情况除外;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采取的退出及其他处置措施; (四)第十条第八条规定的转让价格。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应当在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报经宁波工业投资集团审核后,可以选择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股权子基金设立方案获批后已超过一年的-基金及其他投资者未按规定办理设立或增资手续; (二)引导基金资金划拨至股权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且股权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股权子基金的运作不符合原政策目标; (四)发现其他危及股权参与的因素 子基金安全及其他事先约定的退出情况。
第二十一条 阶段性股权子基金的退出程序为: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制定股权子基金的退出方案并制定退出募集资金,经宁波产业投资集团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参与子基金出现亏损、清算等异常经营情况的,经咨询审核委员会审核后,将按程序退出退出计划。
第四章跟投 第二十二条跟投是指引导基金对经创业投资公司选定投资的本市初创期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进行联合投资。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宁波市重点发展区域内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一年内可申请后续投资引导资金。
创业投资公司申请引导基金后续投资,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组织专家对拟跟踪投资项目进行评审。
项目审核通过后,报宁波工业投资集团审核实施,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的比例进行跟踪投资。
投资条件与风险投资企业相同。
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且只能投资一次。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后续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风险投资公司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第二十八条 鼓励区(县、市)政府投资资金同步跟进投资。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后续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6年内退出。
基金管理公司拟定退出方案,经宁波工业投资集团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应当在后续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约定,创业投资企业不得退出引导基金之前的后续投资企业股权。
后续投资企业清算时,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纳入引导基金。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或者后续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在引导基金投资后购买引导基金股权的,转让价格按照引导基金原投资金额和贷款金额计算。
转让时的市场报价利率(LPR)。
年贷款利率计算由回报之和决定。
同等条件下,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优先受让。
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股权并按照上述定价原则公开转让。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投资平台、产业投资机构投资本市初创期、前期、中期创新型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后续投资引导资金。
第五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
加强投后管理,通过建立项目投后管理档案、设立项目观察员、引入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预警,确保引导基金投资活动风险可控。
投资风险按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宁波工业投资集团选择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划拨、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引导基金安全运行。
的引导基金。
托管银行应当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监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或后续投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和资产核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审计报告。
。
第三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要求和创业投资行业运行特点,建立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必要时可以扩大到股份制子基金投资企业。
第三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为引导基金建立专门的风险承受和尽职调查豁免机制。
第四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引导基金信用体系建设,设立股权子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对投资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进行跟踪,并纳入股权子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
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委、市政府授权的专项或重点项目,由管委会另行研究实施。
与国家和省有关基金合作设立的股权投资子基金的管理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管委会另行制定补充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9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的参股及后续投资项目,按原批准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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