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明股份拟以5.82亿元收购联明包装100%股权
06-18
据投资界5月17日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将在8个全面实施对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项目内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和个人天使投资人按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70%的优惠政策科技型企业的种子期和初创期已推广到全国。
核心内容是: 1。
投资方式:直接投资; 2。
投资阶段:种子期、初创期; 3。
投资对象:科技型企业; 4。
投资期限:2年以上。
满足以上四点的,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转账扣除。
《通知》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所有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日期前2年内投资的,投资将于实施日期后2年内完成。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此前,各创投机构根据以下两则通知实施税收减免。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87号)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投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按照规定办理。
持有股权满两年的,按照该金额的70%在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不足扣除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定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也按此比例扣除。
2019年5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月7日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证监会官网公告称,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税收试点政策,创业板试点领域 投资公司和个人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投资金额的7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最新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机关国家计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税收政策内容 (一)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初创期科技企业)2年( 24个月,下同),持有股权满两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不足扣除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二)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合伙创业投资合伙人企业按下列规定处理: 1.法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其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的70%,在其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中扣除;当年度不足扣除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
2。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在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本年度扣除不足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扣上。
(三)天使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满2年的,投资额的70%可在转让初创科技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科技型企业;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初创科技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个人天使投资人投资多家初创科技企业,对于已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企业,若天使投资人未全额扣除投资金额的70%,则为36天自注销清算之日起,个人天使投资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公司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在1个月内扣除。
2。
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施审核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接受投资时,员工人数不超过1万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员工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万元; 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
接受投资时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并接受审计、征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且不是所投资初创科技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号)关于创业投资的特别规定资金,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并规范运营; 3、投资后2年内,被投资初创科技企业持有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个人天使投资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非所投资初创科技企业创始人、员工或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或其他关系所投资的初创科技企业; 2。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在所投资的初创科技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所投资的初创科技企业直接支付现金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其他股东转让现有股权的情况。
3。
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员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
从业人员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值计算。
如果不足12个月,则采用实际月数的平均值。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年度销售收入指标按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
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
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金额根据风险投资公司或个人天使投资人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确定。
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企业的投资金额按照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计算合伙协议中规定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
合伙人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分享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号)的规定计算。
(四)个人天使投资人、企业型创业投资公司、合伙型创业投资公司、合伙型创业投资公司的法定合伙人、所投资的初创科技公司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人个人投资2年以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个人天使投资人转让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现行限制性股票的规定。
未扣除的投资额将在纳税时计算扣除。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所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创业型科技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要求所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材料。
对提供虚假信息、违反规定享受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按照规定。
IV。
实施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施行日前2年内进行的投资并完成2自施行之日起满一年,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38号)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
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可继续按照本通知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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