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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为加快西安创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落地实施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市创新领域的投入,按照《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市政办[]1号)、《西安市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财[]22号)有关规定,第二批现将子基金申报指引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创新基金由市政府投资基金组成,由省市共同出资,实行市场化运作,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以西安市产业政策为指导,投资科技创新领域,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创新基金通过子基金投资和直接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电子信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投资于自主知识产权培育、成果转化等。
科技成果转化和核心技术国产化。
替代等领域,加快秦创原新驱动平台建设,支持全市产业链协同、创新创业、“专、特、新”企业发展。
2、申请条件 申请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应的募集能力。
管理团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投资经验或与投资领域相关的行业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资质:须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中国;子基金管理机构须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鼓励在西安注册或设立办事处),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
子基金管理人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
如果其关联方向子基金出资,则可减少至0.5%。
具体比例由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
协议: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管理团队子基金管理团队80%以上的成员必须具有基金专业资格,且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子基金管理机构中担任董事以上职务或同等职务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成员不存在受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等不良记录。
(三)募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号)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集合多数投资者的资金以合伙、合同或者其他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每个投资者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要求;申请设立新的子基金时,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子基金申请方案时取得子基金主要投资者的出资。
承诺函、出资证明等材料;子基金向创新基金申请增资的备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备案之日起至向创新基金提交申请材料之日),且子基金向创新基金申请增资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现有投资者同意申请创新基金投资并按面增资并同意创新基金享有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或股东会)决议来自子基金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能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主要成员3名以上,累计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有3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至少有一个案例成功退出。
成功的投资案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材料: 成功退出,内部收益率不低于15%;尚未退出,但公允价值增加50%以上或成功上市。
(五)内部控制子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制度、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机制,并具有健全的项目准备金制度、资产托管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子基金管理机构同时管理同一领域的,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的其他基金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预防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投资者如实披露。
(六)其他要求 1、创新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行业经验和背景的投资机构管理的子基金,以及投资能力强、投资业绩良好、国内排名前20名的机构(根据行业排名综合认定) ) 管理的子基金。
优先支持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源头单位和成果转化平台管理的子基金。
申报机构申请创新基金时未取得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须在取得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后提出申请; 2、为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在不违反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尽力为创新项目提供项目后续投资机会基金,并优先支持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对优质股权项目进行后续投资。
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排除、阻碍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对特定项目进行跟踪投资并保证一定投资成功率的权利。
3、子基金后续运作过程中,因其他投资者合伙份额退出、合伙份额转让等变化,导致创新基金投资额超过约定认购比例的,创新基金有权及时调整、减少认缴出资额。
4、申请子基金需注册成为西安财汇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西财金服”)认证企业用户,并按照规定通过平台进行申请本指南的要求。
三、子基金运作要求 (一)组织形式和类型 子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
(二)注册区域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管辖范围内。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遴选确认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设立任务,原则上9个月内实施第一批投资。
(三)基金规模子基金规模应与其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相匹配,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早期主要投资对象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子基金,规模不得低于1万元。
早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接受投资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投资必须是其前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者公司已成立不再接受投资时不超过5年(生物制药企业可放宽至7年); (二)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1万元,上一年度净资产或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万元。
(四)出资比例 1、创新基金投资的单只子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创新基金总规模的20%。
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投资子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得成为单一子基金的单一最大投资者。
投资者。

对于主要投资对象为早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子基金,创新基金可适当提高投资比例,最高可达子基金总规模的40%;各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参与创新基金投资的,其投资比例可按照相关合伙协议执行; 2、子基金闲置资金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用于现金管理。
经基金批准的现金管理工具的具体使用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执行。
(五)存续期限: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六)投资要求子基金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不得对外投资子基金(特殊目的公司除外);基金应聚焦主要投资领域,主要投资领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对于主要投资方向为西安市19条重点产业链(如半导体及集成电路、轨道交通、生物医药、太阳能光伏、增材制造、智能终端、物联网、传感器等)的子基金,创新基金将给予优先支持。
(七)投资回报要求:子基金对西安市(含西咸新区)辖内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创新基金的投资金额。
下列情况可视为对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投资: 对在西安市注册的企业直接投资;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西安市现有企业的西安市外企业;在西安市投资设立企业 市外企业在西安投资设立新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新投资西安市企业;西安以外的投资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西安;其他 可认定为西安市投资企业。
(八)项目要求 子基金在申报计划选定的主要投资领域应有一定数量的储备项目,且储备项目在西安的投资金额不应低于在西安的投资金额。
拟申请的创新基金。
(九)投资管理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对所投资的子基金履行投后管理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派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参加子基金,参与了解子基金的运作情况,密切跟踪子基金。
基金运作及财务状况,监督子基金的投资运作。
(十)基金托管子基金应当由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托管银行原则上应选择创新基金合作范围内的银行,并按照创新基金管理要求执行。
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资金的托管和配置。
、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
(十一)信息披露和监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时或按照规定报送数据。
创新基金管理的相关要求。
完成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流程(如有)。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包括对子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绩效评价、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合规审查等。
(十二)管理费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确定管理费和门槛收益率。
子基金在投资期内的实际实缴规模为子基金的实收出资总额。
子基金在退出期间的实际实缴规模为未退出时的原始投资成本(实收出资总额-退出项目的原始投资成本)。
延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十三)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投资者分配。
协会)。
本次分配总体上采用“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的方式。
投资回收资金首先按照各投资者实收资本的比例分配给子基金各投资者。
资金按照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创新基金对子基金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子基金清算发生损失时,原则上先承担子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或股东)的出资,不足部分由各出资人承担按其出资比例分配给子基金。
(十四)风险控制子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对外借款; (二)借贷业务; (三)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四)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不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和其他金融衍生品; (5)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或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六)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除外,但不得从事公开发行股票和实际举债); (七)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九)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重点要求: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必须锁定不少于2名管理团队核心人员。
在子基金完成70%投资进度前,锁定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基金关键人员参与投资。
同一投资领域、同一地区、同一阶段的投资,子基金管理人不得设立同一投资领域、同一地区、同一阶段的其他基金。
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专职主体对子基金进行专职管理。
也可以采用内部组建新的投资管理团队或指定具有管理人资格的实体并入团队实际控制人专职管理。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明确以往管理基金与本次申报子基金关系的处理原则,隔离多个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风险,对管理基金与拟申报子基金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作出合理安排。
-资金。
。
创新基金强制退出权。
子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申请指南、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实施投资,或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创新基金管理人有权有权启动强制退出程序,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必须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创新基金的退出。
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计算,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资本金余额。
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入之和,创新基金强制退出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超过子基金方案确定后6个月内,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或增资(加盟)手续的; (二)子基金自创新基金划拨子基金账户之日起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 (三)子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 (四)子基金运作违法违规,已被依法查处的; (五)子基金投资期限(含投资期限延长期)期满后,子基金实收出资总额的80%尚未缴清; (六)子基金投资期限届满后,未达到返回西安市的要求; (七)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且经创新基金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未改正的; (8))未经创新基金同意,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出资结构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九)其他约定的特殊情况(如有)。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欺骗创新基金、挪用、截留挪用、浪费、浪费创新基金资金的,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依法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子基金运作中存在违法、违约行为的,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相应责任。
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本申请指引或被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或者情形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申请创新基金的出资; (三)创新基金与国家、省政府投资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项子基金募集程序 (一)项目征集由创新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本申报指南进行,并向市场公开征集。
(二)投资项目设立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初步筛选,为符合创新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条件的子基金设立项目。
(三)尽职调查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尽职调查计划和计划,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律、业务等调查。
(四)风险评估 创新基金管理机构邀请行业专家、投资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五)投资决策和实施创新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投资决策,确定创新基金拟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方案。
创新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计划进行投资谈判、协议签订、基金投资等。
(六)投后管理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对投资的子基金进行跟踪并定期报告。
(七)投资退出 当投资子基金到期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根据子基金合伙协议,通过股份(股权)回购、股份(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或公司章程)。
。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和材料 创新基金全年滚动申报,创新基金管理机构分批受理申请。
本子基金申请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5日18:00,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组织声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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