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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投资界(ID:pedaily)消息,2月22日,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年度计划股权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评选办法予以公布。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省政府设立的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基金。
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参股设立分母基金或子基金(以下统称股权基金)。
),按照市场化运作运作,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按照“9+N+X”模式构建股权基金矩阵,聚焦“三个”建设等重大战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高地、两基地”,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培育发展新生产力,推动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新型现代化强国。
国家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
本次评选坚持内外兼顾、公开择优的原则,重点考察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能力、投资能力(项目储备)、行业吸引能力、基金形成效率等,目标是加快资金投入、产业引进、生态培育。
旨在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向各相关单位公开发布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年度股权基金申报指引及管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简称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省引导基金)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中的基金。
根据《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省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年拟参股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简称《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现向全社会公开发布。
欢迎符合条件的地方和机构报名。
上一年度规定报告期内提出申请的机构,可在受托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结合本评选办法进行优化推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省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申请条件详见《申报指南及遴选办法》。
二、申请时限 申请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2月20日止,可在湖北省财政厅官方网站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及申请方式 (一)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湖北省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申请表 2. 湖北省引导基金拟参股基金设立方案 3. 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登记备案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代表)身份证明、管理机构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所管理基金近三个会计年度投资业绩的相关材料年(管理机构成立不满3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投资业绩材料) 4.社会投资者的投资承诺书、意向书、投资能力证明材料 5.承诺函6、股权基金合规自查表 7、诚信承诺书 (二)申请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相结合。
申请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纸质材料包括原件(1份)和副本(2份)。
所有电子材料必须加盖印章。
提交电子材料(2份)或受委托管理机构通知的其他方式。
电子材料(U盘)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受托管理机构。
欲了解详情,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方法。
同时请将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扫描版和word版发送至受托管理机构电子邮箱。
4、联系方式 受托管理机构一: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达(湖北引导基金管理团队) 联系电话: 申请邮箱: 受托管理机构二: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广吉(湖北省引导基金管理团队) 联系电话: 申请邮箱: 监管机构: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监管联系人:曲彭州监管电话: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 2020年2月22日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年度计划股权基金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选择办法 一、引导基金定位 湖北省政府投资 引导基金(简称省引导基金)是省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基金。
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参股设立分母基金或子基金(以下统称股权基金)。
根据市场运作,吸引和动员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按照“9+N+X”模式构建股权基金矩阵,聚焦重大战略、重点产业等重大战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个高地、两个基地”建设。
开展各领域招商引资活动,培育发展新生产力,推动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
本次评选坚持内外兼顾、公开择优的原则,重点考察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能力、投资能力(项目储备)、行业吸引能力、基金形成效率等,目标是加快资金投入、产业引进、生态培育。
旨在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申请类型 报告机构可申请的股权基金类型及相应的政策目标、投资方向和规模要求如下: (一)重点领域基金 1.光电信息产业基金(分母基金),一只基金拟设立,总规模1亿元。
主要投资集成电路、光通信、激光器、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等领域,充分发挥湖北在光电信息产业的独特优势地位,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级光电信息产业集群。
2、拟设立绿色低碳基金(分母基金),总规模1亿元。
将重点投资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绿色交通、低碳技术等领域,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推动武汉尽快建成投产。
国家碳金融中心。
3、高端装备产业基金(分母基金或子基金),拟设立1只分母基金或3只子基金,分母基金规模1亿元,单只子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争取国家军民融合基金支持。
主要投资智能制造装备(工业飞机、机器人等)、航空航天、高端能源装备、绿色智能船舶等领域以及“军转民”领域”、“民参军”、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和武器装备生产。
4、文化旅游产业基金(分母基金或子基金),拟设立1只分母基金或3只子基金,分母基金规模1亿元,单只子基金规模不超过20亿元抓住扩大内需机遇,重点投资文化创意、旅游景区升级改造、旅游服务业、文化旅游新产品开发和新业态探索等现代服务业。
5、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基金(分母基金)拟设立一只基金,总规模不超过50亿元。
主要投资整车、电池、电机电控、芯片、软件等汽车零部件,推动汽车发展。
该产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领域融合发展。
6.生命健康产业基金(子基金)拟设立不超过3只基金,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0亿元,主要投资于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健康服务、综合医疗等领域。
护理、健康食品等领域。
7、数字经济基金(子基金),拟设立不超过5只子基金,每只子基金规模不超过20亿元,主要投资云计算、算力和大数据领域,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量子技术以及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领域培育应用场景。
8、北斗基金(子基金)拟设立不超过2只基金,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20亿元。
将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主要投资卫星通信、导航、遥感、卫星技术应用等领域。
九、拟设立新材料基金(子基金)不超过3只基金,每只基金规模不超过20亿元,主要投资关键战略材料、先进基础材料、前沿新材料和其他领域。
(二)市场化基金以吸引外部资源、产能项目和专业团队实施为导向,聚焦湖北省五大优势产业和九大新兴特色产业及其细分赛道,与境内外优秀投资机构合作在省外设立多个市场化工基金,单个基金规模不得超过20亿元。
一是与龙头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利用其所投资的优质项目资源(独角兽、IPO项目、天使项目等)移师或落地湖北。
二是与联合产业资本(CVC)共同设立子基金,依托行业龙头、大型央企、上市公司的产业资源和背景,优化强化湖北省相关产业链。
三是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计价基金或子基金,引导金融机构与省级投资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服务模式创新。
(三)区域基金深入落实区域发展战略和强县工程,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设立区域性基金或子基金,突出基金功能招商引资和产业引进,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助力全省产业链延伸、补充和壮大。
三、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资格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缴费注册资本不少于1万元; 2、管理团队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实缴规模),并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和丰富的项目储备; 3、至少3人中5人具有20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优先考虑具有3年以上合作经验的基金管理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专业资格; 4、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3个以上100个以上的成功投资案例。
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成功投资案例须符合以下要求: 成功投资案例是指已退出 % 股权(含上市后未出售)、收回资金超过投资本金总额 % 或提款比例低于80%且收回资金超过投资本金总额的%。
申请分母资金的申请人可适当放宽。
5、在湖北省设立固定办事处,并配备专属、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1名核心员工常驻湖北; 6、具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以及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7、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8、产业资源或本土资源优势显着的基金管理人和天使基金管理人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市(州)、县(市、区)合作申请条件 1.具有国家和湖北省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含园区、基地); 2、基金投资方向符合湖北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拥有两个及以上国家或省认定的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等企业,或省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湖北省重点产业链牵头管理部门或有两个以上认定的优质投资项目;三、基金规模应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募集渠道畅通,优先设立民间资本参与。
年度预算中,“三保”、债务利息支付等必要支出未足额保障的,不得申请设立基金; (四)投资主体明确为已设立或拟新设立的同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五、资金管理 组织机构明确,原则上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三)管理机构申请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同一实际控制人)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其中基金管理人认缴的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1%。
低于股票基金规模的0.5%。
2、股权基金管理团队主要人员变动须经顾问委员会、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资金筹措。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金融条例[])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基金申请方案时,应当除省引导基金投资部分以外的资金均已募集或已明确,且社会投资者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拟投资人的出资函及出资意向书(有明确出资承诺函的基金管理人优先)不得低于基金认购规模的40%。
剩余出资应当有明确的募集计划和时间,并提供由主发起人和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伙协议(基金章程或合同)。

申请省级引导基金增资的基金,应提供合伙人同意所有现有基金投资人同意申请省级引导基金出资,并按公平价格增资,并免收省级引导基金的罚息。
引导基金并同意省引导基金享有该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如有)。
会议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4、参股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章程)应当落实《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期限、投资计划、投资领域和地区、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业绩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
5、基金管理机构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机制等管理制度,并具有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资产托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
6、优先与符合以下条件的管理机构合作: (一)管理机构或合作机构(如其他社会投资者)具有较强的行业和国际背景; (二)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吸引符合湖北省要求的产业发展规划中规划布局的产能(企业或项目)在湖北落地实施; (三)可通过基金投资、增值服务等方式显着补强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薄弱环节; (四)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质量有效提升。
(五)有成熟且持续运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后续投资机制和其他奖惩制度。
四、股权基金设立要求 (一)组织形式 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注册地址 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地应在湖北省。
(三)出资比例 省引导基金在股权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得为第一大股东、合伙人。
省级各级财政(含全省各级财政引导基金)在股权基金中的共同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省级财政与国有资本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50%。
原则上不超过80%。
设立地区分母基金时,省级引导基金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省级财政和国有资本投资总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90%。
(四)存续期限:参股母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参股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确需延期的,经省引导基金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五)投资范围 股权子基金应投资于直接投资项目。
确需设立项目基金等架构的,应保证省级引导基金不重复承担管理费等费用。
参与分母基金可以投资于直投项目和子基金,并根据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设定适当的直投比例。
直接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分母基金总规模的50%。
股票基金应根据自身定位明确投资方向。
申请设立重点领域股权投资基金的,原则上不少于可投资资金总额的60%投资于重点领域相关产业。
(六)投资决策:股权基金实行市场化机制运作,管理机构按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合同等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省引导基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派代表担任股权基金投资委员会委员或者观察员。
投委会委员参与投委会决策,观察员列席但不参与投委会决策。
省引导基金委派的投资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有权对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股权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进行事前、事后审查或合规审查。
公司章程或合同等。
监管提示。
省引导基金有权根据自身情况选派代表担任股权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
(七)回报投资的确定:股权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湖北省内企业,回报投资比例不应低于省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2倍。
再投资比例的确定范围包括: 1、股权基金投资于湖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 2、股权基金投资异地企业,且所投资企业迁至湖北省(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转移至湖北省。
收购省级注册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限于控股型收购或并购); 3、股权基金投资境外企业,通过本项目投资,其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纳税人、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湖北省,或在湖北省设立子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已缴纳的-资本金不低于股权基金的投资金额); 4、同一实际控制人管理的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或管理公司未设立指定再投资湖北省的其他基金新增直接投资湖北省企业的金额(自本次增资之日起)公布本评选办法(下同)或符合上述情况的外国企业新增投资实际金额; 5、省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配套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鼓励基金管理机构主动推荐企业落户湖北省(需经县级以上投资促进部门认可),或将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纳税人、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湖北省。
湖北省或在湖北省设立子公司 新实收资本形成。
(八)管理费 根据市场惯例,投资期内原则上以股权基金的实收出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退出期间,计算基数为股权基金实收出资总额减去退出项目投资本金的余额。
股权基金管理人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2%(分母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子基金不得重复收取管理费),鼓励投资后降低管理费时期。
省引导基金承担的股权基金管理费不得高于其他投资者。
(九)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 收益分配原则上按照“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先有限合伙人后分配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
也可以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者协商确定。
股份制基金清算发生损失时,股份制基金各出资人按其出资比例承担,省引导基金承担的金额以其出资额为上限。
(十)容错机制:对主要投资于本省种子期和初创期股权基金的省级引导基金发生的损失,最高给予30%的投资损失补贴,并按规定处理。
遵循尽职调查和豁免原则。
(十一)风险控制 1、投资限制 除根据既定专项任务政策目标设立的专项股权基金外,股权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股权基金总规模的20% (若股权基金主要参与天使投资,可放宽至30%),持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是第一大股东。
如果超过限额,则需经股权基金顾问委员会、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
股权基金存续期间,未经引导基金同意,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性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以及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等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慈善捐赠除外); (四)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资金贷款、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换债券除外,但应当设定合理的条款和股权转换条件);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2、聚焦要求: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应当锁定股权基金关键人物。
锁定人员的变更须经股权基金顾问委员会、合伙人大会及其他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毫无疑问,国企系统内正常的人事变动所引起的调整,不属于关键人员变动,但关键人员仍应由同等职位、符合投资管理能力的人员聘任,并予以通报。
伙伴。
在股权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前,锁定的关键人物不得募集或管理同一投资领域和投资范围的其他基金,也不得担任同一领域基金的关键人物。
3、基金托管:权益类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优先考虑湖北省境内)进行托管。
托管银行由股权基金管理机构选定并经股权基金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
托管银行接受股权基金委托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按照股权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和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配置、结算等日常工作,进行动态托管监督投资活动,确保股权基金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向运作,并按约定向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及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报告。
4、省引导基金退出省引导基金省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者在股权基金出资协议中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引导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股权基金设立方案批准一年以上,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投资划入股权基金账户托管超过一年,且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股权基金未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 (四)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且未经股权基金相关机构表决通过。
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制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重大变化; 2、股份型基金半数锁定投资委员会成员或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含)上述变动等; (五)股权基金设立方案自公示期结束之日起已超过一年且无异议,且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未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同的;省引导基金、省引导基金相关投资决策文件无效。
五、信息披露 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报送股权基金信息外,还应于每季度初向省引导基金报送股权基金经营情况和上季度资金情况。
托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省引导基金报送股权基金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基金托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省引导基金报告。
六、绩效评价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及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对股权型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用于权益类基金出资调整和管理费计提。
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承诺接受股权基金后续绩效评价结果,并与省引导基金承担的管理费和出资挂钩。
(十二)激励措施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省引导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可向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投资者进行适当利润划拨。
具体利润转移标准由省规定。
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或根据《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证明文件确定,并在持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中约定。
五、股权基金管理机构遴选程序 (一)中金资本遴选程序 1、路演申请 申请材料提交至受托管理机构后,对提交材料的内容进行预审;如果预审通过,受托管理机构将邀请路演。
2、立项意见路演结束后,受托管理机构召开项目立项会议,对符合省级引导基金筛选标准的基金和管理机构项目进行讨论审批。
3、商业尽职调查:项目获得批准后,受托管理机构将对拟设立的基金及管理机构进行商业尽职调查。
4、投资意见预审 商业尽职调查完成后,将组织投资意见预审会议,对符合投资要求和投资计划的基金出具预审批准意见。
5、补充尽职调查:项目获批后,受托管理机构将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或自行对拟设立的基金和管理机构进行补充尽职调查,明确核心法律条款。
6、最终投资意见补充尽职调查完成后,受托管理机构将组织投资意见委员会对股权基金申请方案和补充尽职调查内容进行审核,形成最终投资意见。
7、其他 手续齐全后,待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商定后形成最终版本,并申请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字、盖章和资金分配。
(二)深圳创业投资遴选程序 1、初审及立项 申请材料提交给受托管理机构后,受托管理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召开立项会议,择优选项。
2、尽职调查:项目获批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委托第三方尽职调查机构或自行对管理机构及拟申请基金进行尽职调查。
3、预审和审查:尽职调查完成后,受托管理机构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核实和审查,提出投资建议,组织预审会议,审查股权基金申请方案,确定提交投资决策会议审议的股权基金名单。
4、投资决策:初审通过的,受托管理机构将组织投资决策会议,审议股权基金申请方案,最终确定省级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和股权基金管理机构。
5、社会公示 经投资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将在受托管理机构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告有异议的,将启动相关调查程序;若无异议,将开始??股权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各类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谈判,最终版本适用于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签字盖章并支付资金。
六、解释权:本办法由湖北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湖北省财政厅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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