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300亿的汽车制造公司宣布破产
06-17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宣布《关于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支持重点群体利用企业带动就业。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可享受一次性补贴1000元。
此外,每聘用一个在本市登记的劳动力,还将再获得一份补贴。
《通知》很明显,补贴针对的是两类人群。
一类是在本市登记的人员,包括:毕业当年或两年内自主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师院校高级工科班、预科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毕业典礼;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退出现役后一年内经批准创业的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就业机构的“底层”安置人员;从报告企业分流的员工;农村劳动力。
另一类是到农村去创业的人。
是指在本市乡镇注册成立创业组织,促进本市登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家(含非京籍居民)。
符合条件的企业家及其创办的创业组织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此外,创业组织每吸纳1名本市户籍劳动力(进城企业家创办的创业组织在吸纳3名本市户籍劳动力的基础上再吸纳1名劳动力),必须缴纳累计社会保险费。
6个月后,再给予人民币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以下为通知全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通知京人社附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35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就业”任务,努力激发市场活力,发挥社会创造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带动就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61号),现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为下列人员在本市首次设立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业组织)。
(一)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
毕业当年或毕业两年内的大学毕业生。
指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科班、技师预科班、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和毕业两年内自主创业。
2。
登记失业人员。
指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登记失业的人员。
3。
退役军人。
是指退役军人经批准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创业的。
4。
社会福利就业组织“支持”安置人员。
是指与本市社会福利就业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
5。
报告公司转移员工。
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实施去产能、搬迁等全市范围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企业需要分流的员工。
6。
农村劳动力。

指农业户口的劳动力。
(2)下乡创业。
是指在本市乡镇注册成立创业组织,促进本市登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家(含非京籍居民)。
2。
补贴条件 上述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组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家在本市首次设立创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创业者须向其设立的创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共计6个月。
其中,进乡创业者创办的创业组织必须招收不少于3名在本市登记的劳动力,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已累计6个月。
(三)创业组织自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1年以上。
(四)创业人员及其创办的创业组织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黑名单”。
(五)符合条件的入乡创业者创办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组织,可提前申请50%的补贴资金。
3。
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创业组织每招收1名本市登记劳动力(进城企业家创办的创业组织在招收3名本市登记劳动力的基础上再招收1名劳动力),必须缴纳1名本市登记劳动力的社会保险费。
共计6个月,然后给予10万元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4。
资金来源 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共享。
市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将市级财政负担的一部分划归区财政。
资金。
5。
申请程序 (1)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可自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
也可到注册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
社会工作局)提交申请。
(2)审核及公告。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审核申请信息后,将批准资助的创业组织名单等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上公示。
社保局7天。
(三)发放补贴。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将按照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创业组织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工作要求保证人员和经费,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工作落实。
(二)优化办理服务。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广“网上办理”服务模式,通过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审批材料,提高政策办理效率,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及时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承办部门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严格执行各项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有效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畅通举报渠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四)加强宣传引导。
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渠道、多形式提高政策意识,扩大政策覆盖面,鼓励和支持更多有意愿、有能力的重点群体通过创业实现倍增就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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