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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于:2024-06-17 编辑:匿名 来源:网络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和动员社会资本加大资金投入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

按照中央、省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文件精神,《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测[〔〕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建设〔〔〕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备〔〔〕7号)等有关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省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基金。

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参股确定分母。

基金(专项基金)或子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参与,主要支持省委、省政府鼓励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省政府。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盘活存量资金和经营收入。

省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和基金投资进度,逐年逐步拨付资金。

第四条 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和运营,实行决策与管理分离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副主任,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厅 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和指导基金的组织实施,对基金的顶层设计、投资方向、年度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不参与具体事宜。

基金的投资运作。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省级有关部门作为管委会成员,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

对于涉及行业管理职能的相关分母基金(专项基金),可以牵头成立董事会或政策咨询委员会,为基金投资提供政策。

咨询、行业指导以及项目储备、建议和服务,不参与具体投资项目决策。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等)和工作报告,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管委会的决定事项,组织基金托管管理机构的选任和指导,以及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须工商登记,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经省财政厅登记设立。

作为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受省财政厅委托,代表其履行出资人职责。

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或参与制定、签署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二)负责股权基金的设立、投后管理、业绩评价、退出、利润分配等事项的决策和实施; (三)按程序审查和分配引导基金投资; (四)建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和风险防控机制; (五)负责指导基金核算处理,以及财政部和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报表制度的填写、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 (六)负责制定政府出资方案和管理费计提办法,并报管委会批准; (七)负责定期发布引导基金和股权基金运作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必须由省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报省财政厅批准; (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化、收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

第八条 引导基金采用委托专业机构的管理模式,按照“专业人做专业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征集选拔、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确定国内优秀专业人才。

公正性”。

受托管理引导基金的机构。

受托管理机构不履行受托管理协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引导基金公司可以按程序予以解聘。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委托协议负责指导基金业务运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紧密结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结合湖北省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区位禀赋特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遵循“基金投资”模式“管理+生态运营体系+产业协同培育”,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基金运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管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向外界发布申报指引,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设立股权基金; (3)引入股权基金管理建立人才竞争机制,对拟设立的股权基金及其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设计投资和退出方案并进行谈判,协调签署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等法律文件所有投资者; (四)协调、监督各方投资者履行约定的投资责任,负责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向、运营、退出、清算等动态跟踪和监督; (五)参与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绩效评价; (六)每季度向管委会报告 管委会办公室和引导基金公司报告引导基金和股权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等重大事项; (七)承办管委会办公室和引导基金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应当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意图,重点投资于明确的“三高地两基地”建设等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和领域。

由省委、省政府负责。

活动。

主要包括:(一)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投资天使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市场失灵”突出、投资风险较高的领域; (二)围绕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重点投资五个重大突破发展优势产业、八个新兴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数字经济等省政府鼓励的重点产业和领域; (三)围绕三大都市圈建设,支持武汉、襄阳、宜昌等龙头城市发起设立区域基金,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推动形成区域协同创新高地发展; (四)突出基金的招商引资和产业引进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延伸、补充和强化全省产业链。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形式投资运营,按照“基金+基金”、“基金+产业”的方式与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等发起设立分母基金或子基金、“基金+项目”等模式,不得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公司。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或鼓励的具体产业项目,可按照引导基金实际支付规模的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应当制定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明确基金设立、基金规模、期限、投资计划、投资领域和地区、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等政策目标。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遵循“资金跟随项目”的原则,避免资金闲置。

股权基金出资采取认购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出资。

引导基金可动态调整各股票型基金的投资份额,对募集进度快、金融投资比例高、产业支持好的基金可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股权参与基金原则上由引导基金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募集、基金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管委会办公备案等程序设立。

党委、省政府决定需要引导资金的除外,出资、参股的除外。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支持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合作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册,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万元。

管理团队原则上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和丰富的项目储备; 2、至少3名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至少3个成功的投资案例; 4、在湖北省设立固定办事处,并配备至少1名核心人员的专属稳定管理团队,定期驻湖北办事处; 5、具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人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企业; 6、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市(州)、县(市、区)申请合作条件。

1.拥有国家和省级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含园区、基地); 2、基金投资符合本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拥有两个以上国家和省认定的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和细分领域。

领域隐形冠军等,或经省重点产业链领导管理部门认定的龙头骨干企业,或2个以上确认的优质投资项目; 3、资金规模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筹集资金渠道清晰。

,优先设立民间资本参与的。

年度预算中,“三保”、债务利息支付等必要支出未足额保障的,不得申请设立基金; (四)投资主体明确为已设立或拟新设立的同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五、资金管理 组织机构明确,原则上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股权基金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湖北省注册; (二)单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得小子基金中单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2亿元。

基金规模无强制限制,具体情况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三)主发起人和股权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 (四)其他投资者已按照约定落实并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投资基金增加资本,除应当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已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并已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制定。

归档; (二)基金的投资方向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全体基金投资人均同意本次增资方案,且增资操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股份制基金管理人认缴基金的出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1%。

第十九条   权益类基金中,引导基金参股但不控股。

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且不是第一大股东。

对于经省委、政府批准的社会效益较好、募集资金难度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政策性股权基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天使投资可放宽至30%),持股比例为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本总额的30%,且非第一大股东。

根据既定的特殊任务政策和目标设立的特殊股权基金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优化股权基金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共同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省级财政和国有投资合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的股权参与基金优先投资湖北省内的企业,投资收益比例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2倍。

再投资比例的确定范围包括: (一)股权资金投资于我省注册的企业; (二)股权资金对外地企业投资及所投资企业迁入我省(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在我省注册的企业实际取得的投资金额(限于控股收购或收购)并购); (三)股权基金投资境外企业,通过本项目投资,其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在我省设立研发基地、或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实收资本不低于股权基金投资额); (四)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管理的未设定在我省再投资任务的其他基金新增直接投资我省企业的金额或实际控制人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新增投资金额。

第四章 基金退出、收益分配和激励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股权参与基金应当独立运作,市场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确需延长的,经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股)转让、社会股东回购、并购、减资、清算等方式退出股权基金。

股权参与基金到期后,在各投资者的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所得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者在股权基金投资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 (一)股权基金获批准后已超过一年,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手续; (二)引导基金向托管股权基金账户出资满一年,且未开展投资业务; (三)股权基金未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合同)约定开展投资业务; (四)股份制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不符合股份制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合同)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合同)应当明确收益处理和损失承担的方式,指导基金的经营管理。

投资原则上与其他投资者享有相同的股份和权利。

股份制基金发生损失时,由全体投资者共同承担,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者协商确定基金的。

第二十七条 参股基金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者合同)的规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

属于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应当及时存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或奖励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作用——引导基金发挥引导作用,可通过适当的利润转移方式,鼓励股权基金投资于政府主导的投资周期长、风险高、回报低的项目。

具体利润划转方案由引导基金公司确定。

会同受托管理机构研究制定,并按程序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利润转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利润转移应当限于产生的收入,不得动用本金; (二)引导基金仅向社会投资者转移利润,不向其他财政出资转移利润; (三)引导基金 基金利润转让仅限于引导基金投资于权益类基金的投资收益的利润转让。

其中,分母基金参与的子基金向社会投资者的利润转让,由子基金管理人与分母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者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为增加对境内外领先投资机构的吸引力,吸引资金、项目、人才等高端创新要素集聚,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固定比例超额分配外,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收益,引导资金可按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股权基金管理机构给予额外奖励。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地方政府不得利用举借资金投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违法违规利用投资基金变相举债。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及其参与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以及融资性担保以外的其他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AAA级以下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五)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发行信托或者募集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引导基金资金安全、合规运行,省财政厅和引导基金公司应当选择在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财产,主要负责基金托管、调拨、结算等工作。

做好日常工作,对基金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省财政厅和引导基金公司提供基金托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公司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有效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基金运作安全。

托管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审计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投资运作、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向办公室报告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管委会办公室建立了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引导基金进行绩效评价。

指导基金公司、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对股权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估以整体效果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不对个别项目进行单独评估。

绩效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的出资调整、管理费计提等。

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按照实际缴纳的投资规模计算,累进计提。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可适当提高或降低管理费计提比例。

管理费从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利息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动态监测和信息披露机制,充分了解引导基金及其股权基金的运行情况,并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七条建立基金投资引导容错机制。

对主要投资于我省种子期、初创期的股权型基金发生损失的,最高给予30%的投资损失补贴。

投资损失限额内的正常投资损失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处理。

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基金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获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非指定用途使用引导基金资金、截留挪用、挪用引导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录 第三十九条国家基金引导基金参与投资或者与国家基金合作设立股权基金,适用国家基金的有关规定。

经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对股权型基金提供“一案一议”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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