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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近期,湖北省出台《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出台一系列真金白银的扶持政策,打造氢能产业链生态系统,全力抢占新赛道大力发展氢能产业,打造全国氢能产业发展高地。
鉴于湖北省氢能产业尚处于引进阶段,存在技术水平低、基础设施不足、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若干措施》通过整合各级财政资金,内部投资资金省财政预算、省级制造业发展资金、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等,支持氢能产业“生产、储存、运输、加工、并使用”。
用真金白银补重点,力度和覆盖面不会弱于相关省市。
政策的陆续出台,帮助氢能产业加速进入成长期。
支持产业投资方面,对新引进总投资1万元以上的氢能产业项目,按企业实施项目有效期内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
将提供施工。
单个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1万元。
连续3年贴息。
对固定资产投资1万元以上的氢能源产业技改投资项目,按项目生产设备投资的8%给予支持。
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低1万元,最高1万元。
储运设施投资方面,对专业从事高压氢/液氢储存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10%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总长度不小于5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省预算投资中按纯氢管道设备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尽快建设加氢站,推广更多氢能源汽车获得补贴或奖励。
《若干措施》拟于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首批50座加氢站(含氢能源船舶加氢站),日加氢能力(按压缩机每日12小时加气能力计算)以上超过1公斤。
),按项目投资额20%、省级预算投资内一次性给予建设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实现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年度增量目标的市、州政府,给予每年1万元奖励。
《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落实《湖北省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年)》工作部署,打造氢能产业链生态,全面推进氢能强省建设,为湖北加快国家先行区建设提供新动力引擎为构建新发展格局,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1.支持氢能产业投资。
重点发展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积极发展氢燃料电池船舶,创新开发氢燃料电池发电、供热设备。
支持以武汉经济开发区、宜昌高新区为重点建设氢能产业园区。
对新引进的总投资1万元以上的氢能产业项目,在配套用地、能源消耗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并实行承诺制审批。
将纳入全省年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划,企业在建设期内实施项目。
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贴现。
单个项目每年贴息不超过1万元,贴息可连续三年。
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特别重大企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特殊奖励政策。
现有企业通过增资方式开展氢能项目的,增量部分按照新引进项目政策执行。
对固定资产投资1万元以上的氢能源产业技改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生产设备投资的8%给予支持。
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低1万元,最高1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2.支持企业培育壮大。
依托东风汽车、雄中氢能源、力工氢能、国电投武汉绿色能源、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开沃新能源等重点企业和配套企业,加快发展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压机、氢气循环系统等燃料电池关键部件以及制氢、加氢、储运设备等关键节点布局,推动产业集群形成,培育和掌握全产业链和关键核心技术,辐射和带动具有较强国内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鼓励地方政府建设氢能和燃料电池产业园,根据年销售额对燃料电池及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3.创新支撑制氢。
充分利用宜昌、武汉、孝感、潜江等地氯碱、焦炉煤气、炼油等行业现有氢副产优势资源,按量提供相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扣除生产氢气,并允许石化公司在厂区外运营。
建设车用氢气纯化装置和集中加注设施,提高低成本化工副产氢供应能力。
对可再生能源丰富地区发展风光互补规模水电解制氢,50MW风电或光伏开发资源按Nm3/h制氢能力给予奖励,并视为配置储能。
支持电解氢生产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探索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制氢,建设规模化制氢产业基地,逐步构建多元化氢能供应体系。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国网省电力公司)四、支持储运设施投资。
对专业从事高压氢/液氢储存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10%给予企业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鼓励注氢天然气管道和纯氢管网建设。
对总长度不小于5公里的纯氢管道项目,按照省预算纯氢管道设备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1万元。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5.支持加氢站建设和运营。
沿“汉石”、“汉宜”、“武黄”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10个加氢综合示范能源站。
对纳入各地加氢站布局规划且占用独立用地的加氢站(含氢船加氢站),优先考虑项目用地指标。
燃料电池汽车、氢能船加氢站的投资建设实行地方备案管理。
原则上以天然气加气站为基础实施行业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鼓励中石化、中石油、省交投等企业利用现有加油站、加油站改造或扩建加氢设施。
对现有加油(加油)站红线范围内的加氢设施进行改(扩建)而不新建建(构)筑物的,已申请加油(加油)站用地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可不再申请加氢设施。
加氢站用地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按照“总量控制、先建先服务”的原则,对新建加氢站建设给予补贴。
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日加氢能力(按压缩机12小时日加氢能力计算)公斤级以上的加氢站(含加氢船加氢站)省预算投资内按项目投资20%、最高1万元一次性给予建设资金补助。
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对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
各级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的50%。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六、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
将氢燃料汽车产业纳入“0”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集群,推动创建国家重要的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和生产基地。
推动氢燃料汽车规模化应用,以中重型商用车为重点,推动氢燃料公交车、物流车、环卫车、渣土车、绿化养护车、通勤车等在全省加速应用,鼓励各地在增减政府车辆、市政环卫车辆、城市配送车辆时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
鼓励搭载核心零部件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全省推广应用,实现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年度增量目标。
市、州政府每年奖励1万元,其中武汉市年度增量目标1万元,襄阳市、宜昌市1万元,其他市州1万元。
除限制桥梁、隧道外,长度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燃料电池货车在省内城市区域行驶,不受现行限制货车路段和限制时间的限制。
积极支持武汉市率先申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政务局)7.拓展氢能交通示范应用场景。
以交通领域应用为重点,推进“武汉-襄阳(十堰)-宜昌-武汉”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建设,重点开展中长途、中重型汽车示范应用——全省都市圈节点城市投放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锁起来。
鼓励武宜襄城际线路道路客运企业使用氢燃料电池公交车连接重要节点城市,在武汉、襄阳都市圈、宜靖都市圈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客运专线。
支持宜昌市开展氢能源船舶应用示范。
结合天河机场、顺丰机场航空货运枢纽、武汉新港等重点物流枢纽基地建设,推动氢燃料电池物流车、重卡、叉车等示范应用,打造多用途氢燃料电池物流车、重型卡车、叉车等。
-港口多式联运燃料电池汽车货运线路。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湖北联合投资集团、湖北港口集团)八、支持氢能应用工业和发电能源。
推动氢能在冶金、建材、化工等工业领域融合发展,积极探索氢燃料电池分布式热发电、燃气掺氢、氢储能在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调峰等领域的应用。
其他应用场景示范,对示范项目将在省预算内给予投资支持。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国网省电力公司) 9.支持氢能核心技术研究。
对获批氢能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对牵头承担氢能领域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发展,重点推进氢燃料电池车(船)集成、有机液氢储存、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安全等技术创新,支持氢能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产业链供应链。
零部件、材料工艺、新产品的研发将得到省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单项最高1万元。
鼓励湖北高校设立氢能学科,与企业合作培养专业人才,与企业合作建立学生培养基地,省预算内优先给予经费支持。
加强氢能人才引进和培养,将氢能领域“高精尖”人才纳入“楚天人才计划”,落实省委、省政府奖励政策鼓励人才引进和科技创新。
实行“一案一议”政策,支持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
(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10.支持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氢能产业发展标准法规体系,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氢相关设备和产品应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并进行监测牵头制定(修订)氢能产业相关标准的企事业单位。
省财政部门对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财政奖励。

支持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机构和相关检测公司建立燃料电池汽车专业检测检测平台和标准研究平台,提供关键材料及零部件检验检测服务、氢质量检测检测、氢能装备性能评价服务。
对建设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机构,根据机构投入情况给予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一、支持企业融资上市。
充分发挥省级企业平台公司和省级国有基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并发起设立相关子基金,为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持全省氢能产业。
发展氢能创业投资,通过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氢能产业发展。
建立金融机构与氢能产业项目融资对接机制。
优化氢能源企业上市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氢能源企业纳入省级储备“金种子”、“银种子”公司库进行上市,帮助其进入资本市场,按照公司上市情况对成功上市公司进行奖励奖励方式。
(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长江实业集团、省地方财政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12.完善产业培育发展机制。
将氢能产业发展纳入全省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优势产业突破发展专项工作机制,协调全省氢能推广应用重大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氢能产业发展促进会,组建专家团队,搭建产业服务平台,创建氢能产业协作联盟,加强重大项目牵引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制度,各市、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承担属地管理和业务监管职责,共同推动全省氢能规划和扶持政策落实,引领企业和项目建设服务,推动氢能产业加速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科学技术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直辖市人民政府)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底。
相关政策遵循“上不上下”、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氢能产业技术进步等因素发生变化,我省将及时调整政策。
本政策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资料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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