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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规范和加强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发挥发挥产业基金的引领和撬动作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财检〔〕75号)、《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文政办〔〕73号)、《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办〔〕号)、《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文龙政办〔〕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产业基金是区政府领导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基金。
其成立宗旨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充分发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投资政策性和效益型产业项目,加快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政策项目是指以特定战略产业发展为核心的重大战略产业项目或以技术创新驱动、处于世界科技前沿的重大创新项目。
效益项目是指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重点、采用市场化运作、有针对性地投资的项目。
内外部发展前景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第三条 区产业基金规划总规模为10亿元。
资金来源包括区财政拨款、区属国有企业、基金投资收入及其他增值收入、国家、省、市基金补贴等资金。
第四条 区产业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国有企业、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分期参股、合作设立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为子基金。
政策性项目的投资一般以定向基金的形式运作,而效益项目则可以以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的形式运作。
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采用定向基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和运营。
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以不受本办法规定的规模、出资比例、期限、最低利润比例等条件的限制。
定向资金运作细则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区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区产业基金以温州龙湾区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金融控股公司)、温州龙湾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形式存在。
区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区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常务副主任任主任,区政府联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
成员包括区委组织部(人才办)、区委改革办、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区国投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区产业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查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审批区产业基金投资的相关运行规则、基金管理、业绩评价、尽职调查和豁免机制等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审议批准区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以及阶段性股权投资、股权退出、激励政策落实方案; (四)审查区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区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和申报计划; (五)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财政局履行管委会的办公职责。
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区政府委托,担任区产业基金的投资人; (二)会同区国有投资公司、区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运作规则、资金监管、绩效评价与奖励、尽职与豁免机制等区产业相关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并报管理委员会审查; (三)作为管委会日常事务的领导、召集和执行部门,负责管委会决议的实施,必要时向管委会报告工作,以会议办公室名义(会同区财政局印章),对外发布管委会商定事项及公开文件,并派员出席区国有投资公司对区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会议; (四)负责审核区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退出、激励政策落实等计划,并受理相关协议备案; (五)负责区国投公司年度运营区产业基金的绩效考核和奖励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 (六)负责区产业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主要落实安排、筹集财政投资资金; (七)协调相关部门和产业园区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八)区政府或者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区国有投资公司主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监管、金融投资风险控制等职责。
同时,作为区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区金融控股公司章程及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制定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运作规则、基金监管、绩效评价与奖励、尽职调查与豁免机制等有关区产业基金投资、运营和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建立区产业基金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投资程序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区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批准,负责执行管委会相关决议,按照子基金形式完成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本办法及相关操作规则;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组织子基金进行信用登记; (四)组织子基金进行信用登记; 5)监督管理子基金的运作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子基金的运作情况。
影响区产业基金权益的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6)与子基金其他合作伙伴共同选择并确定区域。
产业基金子基金托管银行及托管协议还负责监督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
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托管、调拨、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子基金投资领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协议至少每六个月出具监管报告; (7)协助协调相关部门和产业园区,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八)接受区产业基金年度绩效评价; (九)管委会、区财政局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的职责。
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制定区产业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时,向区国投公司提供项目要求清单适合子基金投资; (二)配合做好项目招商对接服务,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区政府或者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一条产业基金主要通过参与设立子基金进行股权投资。
子基金的法律形式为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产业基金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子基金结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基金规模:原则上不1亿元以下; (二)出资比例:区产业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最大投资者)。
同时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参与基金,形成投资合力;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等,原则上不超过8年(含8年)。
经管委会批准,投资期限不超过4年(含),退出期限不超过4年(含),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含); (四)投资领域: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主要投资本地区重点投资项目,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制造业,特别是节能环保、数字经济、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支持和培育更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更快发展更好的。
不得投资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类产业; (五)投资领域:子基金投资的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龙湾区注册的企业(以企业工商、金融性质为准,下同)。
不超过区产业基金投资额的1倍。
在下列情况下,子基金投资于龙湾区以外的被投资企业的金额或者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龙湾区注册的企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子基金的投资额:注册于温州市龙湾区的企业的基金。
金额,具体包括: 1、子基金存续期间,龙湾区以外的被投资企业注册地迁至龙湾的,按子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2倍计算; 2、子基金存续期间,若投资于龙湾区及以上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该人才应为企业主要创始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且项目拥有核心技术)人才原创)和区级以上高水平创新团队项目,按子基金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 3、子基金存续期间,龙湾区以外的被投资企业被注册在龙湾区的企业收购(仅限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按实际投资计算子基金的金额; 4、子基金存续期间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龙湾区注册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注册地在龙湾区以外迁移至龙湾,或被投资企业龙湾区以外的企业被注册在龙湾区的企业收购(限持股收购比例大于50%),按子基金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5、子基金存续期间,龙湾区以外的被投资企业在龙湾设立子公司的,按照该子公司在龙湾的实际投资金额计算(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子基金的投资金额; 6、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龙湾区以外的投资企业,在认定之日前两年内,不属于迁出龙湾区的企业,且投资企业注册地迁至龙湾或在龙湾设立子公司的,应承诺五年内不搬迁。
迁出龙湾。
(六)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惯例协商确定,区产业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不得高于其他投资者。
管理费包括子基金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项目尽职调查费、托管费等。
投资期间,子基金管理人每年按不超过基金实收出资总额的2.5%(不含2.5%)收取费用;退出期间,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不高于子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本金1%的比例收取费用。
延期期间不包含管理费。
(七)子基金注册地址:子基金原则上注册地应在龙湾区。
第十二条 子基金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和管理区产业子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机构境内机构依法设立,并缴纳注册资本金。
资本金不低于1万元,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境外申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并持有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美元或等值货币,投资方式仅限现金; 3、经营管理境外基金,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整的内控制度,累计管理的境外基金规模不少于1万美元; 4、近三年内未营业时间超过3年。
受到主管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和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5、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2人具有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资管理经验及相关专业资格的骨干投资人员。
(二)管理机构 子基金管理机构可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机构担任。
管理机构应当不低于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
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并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资金; 3、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选择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3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5、子基金管理人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若其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可减少至0.5%,但合计不得低于1%。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受一个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受该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与该单位受同一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子基金设立程序。
区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运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
区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区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人,根据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总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向社会公布区产业基金申请指南。
区产业基金政策规定、申报指南、工作流程、工作动态等要在“龙湾金融国资”微信公众号上及时发布。
拟申请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当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并按要求报送区国投公司。
区国投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预审。
经区委、区政府或者管委会同意,藏品不得对外开放。
(二)尽职调查。
区国投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审通过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专家评审。
在尽职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区国投公司将组织专家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高级专业人士和社会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专家将针对申请方案提供独立专家。
审查意见。
拟设立子基金的其他政府投资者在6个月内已通过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公开征集、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的,区国投公司可不再组织上述流程。
(四)投资决策。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区国有投资公司提出拟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子基金申请机构或管理机构、子基金名称、子基金规模、区产业基金投资金额、投资比例等)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
(五)社会宣传。
经管委会批准后,区国投公司将在龙湾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子基金相关信息。
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除外。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六)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的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子基金设立的,区国有投资公司应及时开展起草、协商、签署、资金拨付等工作。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类法律文件的工作及最终签署文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投后管理及退出。
区国有投资公司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和退出。
第十四条 签署章程或协议的时间要求。
子基金设立方案6个月未获批准且相关投资章程或合伙协议未签署的,区国投公司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终止投资报告。
管委会办公室向管委会报告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以延长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基金投资的基本要求。
子基金在投资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投资对象限于非上市公司,但其投资的非上市公司上市后,创投公司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配售部分不受此限制; (二)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 (三)投资标的不属于合伙企业; (四)不得投资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五)原则上不得控制被投资企业。
第四章投资退出和利润转移方式第十六条区产业基金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明确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
未按照约定方式退出的,区国投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
经管委会批准后,由区国投公司办理具体退出事宜。
第十七条 收入分配和损失负担。
原则上,子基金各投资者应当按照“同股同权、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盈亏的承担方式。
子基金的损失由投资者共同承担,区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八条 子基金清算时,应当根据子基金公司性质参??与成立清算组,清查公司资产,制定清算方案,按照规定清偿债权。
并具有合法程序。
剩余部分按照投资者在子基金中的实际实缴出资额计算。
按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 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区产业基金可以适当进行利润转移。
利润转让的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利润转让比例应当在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其他投资者签署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
投资者。
子基金管理人获得的利润转让金额占利润转让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第二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子基金其他投资者自首次缴款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子基金中区产业基金股权(股)区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对外投资额达到实收资本80%且投资额符合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转让价格按原投资额之和确定区产业基金投资额按单利计算,年投资回报率为6%。
减资、撤资按照参照执行。

如果不足一年,则按实际天数除以天数计算。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子基金其他投资者自首次缴付区产业基金之日起4年内,购买区产业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股),并子基金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的80%。
投资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原投资额与按单利计算的年投资收益率10%之和确定。
减资和退出也相应实施。
如果不足一年,则按实际天数除以天数计算。
子基金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购买子基金中区产业基金股权(股)的,以上述转让价格为基准价,通过公开转让方式进行投标。
上述划转基准日为子基金管理人提交利润划转申请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到期清算时,投资符合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区产业基金收回全部实收资本,并按照子基金的规定取得归属于区产业基金的收益。
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届时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利润转移,但最大利润转移金额不得高于子基金到期清算前的利润转移标准。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为:①子基金再投资金额达到区产业基金实际缴存金额%(含)至%(含)的,按不超过%(含)的比例分配利润。
占区产业基金总收入的20%以上; ②子基金再投资金额达到区产业基金实际实收资本的%至%(含)的,按照不超过区产业基金总收益的30%进行利润分配。
区产业基金; ③子基金再投资额达到区产业基金实际实收资本%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区产业基金总收入的50%进行利润分配。
如有特殊情况,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区产业基金利润划转及兑付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区国投公司申请利润划转。
(2)审查。
区国投公司应在收到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利润划转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办公室。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送管理层。
经委员会批准。
(三)公告。
经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管委会办公室将就本次子基金利润划转事宜予以公告。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4)执行。
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政策实施的,区国投将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利润划拨。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区产业基金申请方案由子基金申请机构报送。
申请设立新子基金时,子基金申请机构应当在提交基金申请方案时确认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30%,并提供拟投资人的投资承诺书、投资能力证明等材料;子基金申请区产业基金增资的登记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登记之日起至区产业基金受理申请之日)。
同时,子基金所有现有投资者必须同意申请区产业基金。
合伙人会或股东会决议为按面价格出资及增资,免收区产业基金罚息,并同意区产业基金享有投资收益(如有)。
子基金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借贷(存款)、担保、公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AAA级以下公司债券、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金融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期货等金融产品衍生品行业、房地产行业、国家政策限制行业; (三)投资方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取(收益)权;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六)对外投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发行信托或者募集金融产品筹集资金;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并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后7日内向区国有投资公司披露。
子基金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60天内向区国投公司报告投资运营情况、项目进展、股权变动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年终了后5个月内向区国家投资公司报告。
公司提交子基金上一年度运作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
区国有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存续期间,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
第二十七条 区国有投资公司可以委派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列席投资委员会会议,行使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母基金最终出资要求。
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区产业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须按照其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
其他政府基金共同参与设立子基金的,投资顺序以具体协议为准。
在签署的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其他投资者出资的,区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有权按照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国有投资公司应当报告管委会办公室,经管委会批准后要求区产业基金退出。
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应当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义务。
区产业基金退出需办理必要手续。
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法计算,但原则上不低于区产业基金实收资本与利息之和按银行活期存款计算。
区产业基金退出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的,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 (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一)子基金不符合规定的。
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有效改正的; (二)合伙协议签署超过6个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尚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登记设立;自子基金注册设立之日起1年内,子基金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并开展投资业务(以子基金实际出资额为准)基金); (三)区产业基金出资划入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且投资业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合伙协议规定的; (五)子基金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并被依法查处的; (六)未经子基金相关机构批准,子基金管理机构变更发生重大事件。
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重大变更; 2、子基金管理团队半数以上核心成员变动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范子基金及其运作的相关规定应当写入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
协会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区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绩效考核第三十二条管委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区产业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对区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社会资金的放大效应、产业带动效果等进行评价。
绩效考核计划由管理层确定。
区委办公室会同区国有投资公司、区金融控股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要求。
区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益出发,对区产业基金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个别子基金或个别投资项目的盈亏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区国有投资公司每年原则上根据区产业基金实际资金总额计算管理费。
管理费主要用于对合作单位进行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日常运营等业务费用和人工费用。
年初按区产业基金上年末实际拨付资金总额的0.6%扣缴。
年终根据年末实际拨付资金总额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每年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1%。
具体标准为:绩效考核优秀者,按1%计算;成绩好的按0.8%计算;成绩合格的,按0.6%计算;成绩不合格的,按0.4%计算。
第七章 尽职调查和豁免机制 第三十五条 区国投公司应当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区产业基金和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接受区国投公司的委托。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工业的监督管理。
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提供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管理坚持保障改革、鼓励探索、容忍错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
必须遵守市场运行规律,承受正常的投资风险。
对已完成规定程序决策的投资,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市场(操作)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问责依据,不承担责任。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得对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职责进行负面评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尽职免责规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禁止性规定的; (二)不符合区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和要求,或者不符合区产业基金要求的。
有关政府投资基金推动区产业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和管理办法; (三)不遵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以及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谋取个人利益,假借公共利益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知犯罪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恶意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一审失误,未能及时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能有效防止不良后果扩大的; (六)未执行正常情况下的“三大一”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龙政发【】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合同的子基金,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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