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缘文化获2000万美元B轮融资,IDG资本
06-18
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台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巩固中国“药谷”为打造“品牌,做强葛店大健康产业基地”,促进大健康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支持对象和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具有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等领域研发、生产、销售和承包服务的独立公司。
智慧健康、生物制品、精准诊疗、化妆品等法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条 设立10亿元大健康产业专项基金。
支持企业培育、引进、创新、规模化、国际化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市场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平台建设。
二、加大项目引进力度第三条:加大重大项目引进力度,加强招商引资。
以市场为导向,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强化定向支持,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吸引国内外医学公共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来华设立分支机构。
该区域。
鼓励医药行业国内外科研院所、制药企业在葛店等地设立药物研发中心。
企业新引进项目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项目,参照《葛店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对填补产业链空白或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项目,将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条鼓励企业改进技术、提高效率。
鼓励企业投资技术改造。
对获得省、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重点支持的项目,区级按省、市补贴资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以上。
第五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落户发展。
公司年度累计新增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1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当年金额的3%-5%给予结算发展奖励。
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对外资企业地区总部给予1万元一次性启动补助。
对在区内设立研发中心的外资企业,按研发中心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贴,每年不超过1万元。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万元且首次进入开发区定点企业库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重点品种培育。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一药品、诊断试剂、生物制品年销售额(出厂价发票金额)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4亿元,或者单个药品、诊断试剂、生物制品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4亿元。
单项医疗器械(非诊断试剂)产品首次突破1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得超过1万元。
鼓励企业合理布局原料药生产基地,通过兼并重组延伸和完善产业链。
围绕现有企业制剂品种特点和主要治疗领域,重点引进抗感染、抗病毒、抗肿瘤、心血管系统、机体激素、皮肤科用药、糖尿病等治疗领域的特色原料。
地区。
推动现代中医药发展。
支持中药企业探索适合中药特点的新药开发模式,推动重大新药创制;加强名方、验方筛选评价研究,开发现代中药制剂;积极发展中药饮片和植物提取物,促进优势中药资源规范化、集约化开发;围绕重大疾病和中医药优势治疗疾病(慢性病、疑难病等),加强现代中药研发和产业化。
第八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在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名录参照《葛店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九条 加强品牌建设,扩大“中国药谷”品牌效应。
鼓励市场主体在“药谷”区域公共品牌专营店、专区、网络销售等平台建设生物医药、生物制品、动植物中药材、医疗器械产品,提升“药谷”区域公共品牌专营店、专区、网络销售等平台。
生物医药、生物制品、动植物中草药、医疗器械产品。
谷”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列入1万元“药谷”品牌建设资金,鼓励“五阿黄黄”都市圈综合健康产业企业积极申请“药谷”商标。
经评选,“五阿黄黄”都市圈综合健康产业产业成长性良好的企业,被授权免费使用“药谷”商标三年。
支持各类国际国内专业医药展会设立“药谷”展区,吸引“五阿黄黄”都市圈申请“药谷”商标的企业组团参展;以“以奖代补”推动“药谷”应用,对已取得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鼓励技术创新第十条鼓励品种创新。
1.支持创新药物研发。
对持有人承诺在我区申请注册上市的一类生物制品、一类化学药品、一类中药,在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隐含的基础上给予临床前研究费用的30%允许。
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进入临床试验后,每年给予临床试验研究费用的20%,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万元。
每个产品累计补贴最高可达1亿元,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可达2亿元。
2.支持改良新药等药物的研发。
对持有人承诺在我区申请注册和商品化的2-3类生物制品、2类化学药品、2-4类中药,根据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隐性情况给予临床前研究费用允许。
临床研究费用的30%,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进入临床试验后,每年提供20%的临床研究费用,每年补贴不超过1万元,每个产品最高累计补贴1万元。
对已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3-4类化学药品,按实际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单个企业上述补贴总额每年最高可达1万元。
3.支持医疗器械研发。
对在开发区注册并商品化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含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以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为基础,给予初始研究费用的40%,最高分别不超过10,000元和10,000元。
补贴上万。
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准上市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含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奖励。
4.支持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
对在开发区申请注册和商品化的利用合成生物学、生物医药技术开发的人类营养、动物营养、个人护理和化妆品产品,在首次产品注册的基础上,给予40%的初始研究费用,最高补贴分别不超过1万元或1万元。
第十一条 加快提升市场主体创新能力。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湖北省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牵头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创建的企业,每项给予最高1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市、市两级给予总计40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首次评选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支持的“小巨人”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60万元奖励分别为人民币、30万元。
当年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将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
五、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实行药品注册号持有者奖励制度。
对因海关改革搬迁等需要转移注册号的药品,以及其他变更区外生产地址而在区内生产、销售的药品,给予补偿。
普通剂型(含原料)每个品种给予不超过1万元补贴。
特殊剂型(如工艺复杂的缓控释制剂、肠溶制剂、透皮制剂、脂质体、长效制剂等,每件给予1万元补贴。
药品注册号持有者为鼓励在区内注册独立法人单位,对参与申报并获准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按区内生产的每种药品实际委托生产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给予补助,对定区外企业生产的,按每件药品实际委托生产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对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在本地区生产销售的药品,给予一次性评价奖励,每个品种给予不超过50元的补贴。
实际申报研发投入的%,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推进职业资格认证。
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欧洲药品质量局(EDQM)、世界卫生组织(WHO)、日本厚生省批准、劳工和福利局(PMDA)、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管理局(TGA)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cGMP)认证企业将获得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得国家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项目并达到3大项、5大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万元、1万元补助。
对注册地址在葛店经济开发区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
每新增一个临床试验专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追加奖励50万元,每个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对首次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按项目单位获认可前三年内实际购置设备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一万多元。
第十五条推动对外贸易创新发展。
对自主研发生产的药品经美国FDA或欧洲EMA批准上市的,给予每件产品国际研究注册费50%的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1万元。

对自主研发生产并获得美国FDA或欧洲CE认证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件产品国际研究注册费50%的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国际展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改善产业生态 第十六条鼓励医药健康企业总部和销售企业落户本区。
企业新增主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达到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上的,增加部分按50%、60%、70%、80%、%给予等额科技扶持资金奖励,并在上年税收收入基础上连续维持三年。
第十七条改善产业服务软环境。
拓展开发区生物医药产业协会的服务功能,每年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向协会提供支持,支持人员劳动、产业研究、技术创新、市场营销、培训交流等。
七、第十八条享受本实施意见支持和奖励的企业,享受政策支持后10年内不得迁出开发区,也不得将生产许可证号转移到其他地区生产、销售。
企业搬迁或转让文件号的,已落实的扶持奖励资金将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管委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企业提出的政策支持需求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并根据实施意见落实支持奖励。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
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该政策与其他市、区政策不重叠。
与本实施意见性质相同的其他政策,按照“优惠、优质、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并制定实施细则。
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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