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下一步继续推动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规模
06-18
根据工作安排,安徽省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主题基金(以下简称(简称“FoF”)管理机构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
现将具体信息公告如下: 一、基本选拔条件 (一)管理人员资格。
报告机构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
在正式签署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之前,管理机构应当缴纳不少于人民币1万元的资本,并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
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登记手续,同时遵守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规范资本无序扩张。
同等条件下,优先与资本配置比例高、社会募资能力强、资本运作经验丰富、有产业资源和项目储备引进能力、有良好细分经验的基金管理机构合作。
基金合作管理。
(二)管理团队。
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在安徽省设立固定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门、稳定的管理团队。
至少3名具有三年以上工业项目投资经历或相关行业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核心成员常驻安徽。
团队成员无受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三年内未受过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三)融资能力。
管理机构应具有较强的出资和筹资能力。
1、单一管理人管理基金中基金的,认购资金及募集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安徽省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基金中基金规模总规模的40%,且管理人认缴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0%。
。
2. 如果两名普通合伙人由一名管理人管理基金中的基金,报告机构必须明确申请人是执行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
执行合伙人担任基金的最终备案管理人。
其中,执行合伙人需认缴出资且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安徽省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基金总规模的24%,管理机构需认缴出资额不少于20%。
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安徽省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基金总规模的16%。
执行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任务分工在合伙协议中具体约定。
(四)服务能力。
管理机构和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较强,对安徽省政策、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状况、区域环境等有深入了解和把握,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资源提供子基金和受益人服务的优势。
投资公司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
(5)满足《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的其他要求。
(六)特别规定: 1、本次评选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一票否决处罚方式,举报机构和设备的核心成员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为准) 《信用中国》网站)。
以往负面舆情明显、与政府投资基金合作不良、申请材料不真实的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7)其他要求,请参阅申请指南。
2、对入选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管理要求 (一)入选基金中的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是专职管理基金中的基金的专职实体,也可以组建新的投资管理团队。
内部组建专职管理人员。
如果组建内部团队,必须保证团队在投资决策、项目分配、绩效核算、费用核算等方面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选定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以往管理的基金与本次报告的母基金之间关系的处理原则,隔离多个基金之间的关联交易风险,并对所管理的基金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做出决策。
管理和拟议的子基金。
合理安排。
(二)选定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完成母基金的设立、投资和运营,并按照《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风险控制体系,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资本,实现保值增值。
组织对参与子基金进行考核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国有金融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备案;定期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评选程序 (一)发布评选公告。
发布评选公告,明确评选条件、管理要求、评选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公告期限为10日。
(二)提交申请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2020年9月2日之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通过EMS邮寄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邮寄地址:合肥市市政文化新区)怀宁路71号,联系方式联系人:卢宇杰,联系方式:)。
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及装订要求请参见申请指南。
申请机构应当对申请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逾期提交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数量和形式的申请材料将不予受理。
提交时间以申请材料寄出时间计算。
报告机构应当按照申请材料样本要求依次准备申请材料,分别列出目录并附相关证明。
申请材料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按照公告要求列出目录及相应页码,并按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电子材料(存储在U盘中):应包括(1)所有纸质材料的扫描件(PDF文档); (2)可编辑文档,全部以WPS、WORD、EXCEL等格式制作。
整套纸质申请材料必须在左侧胶装并加盖缝封。
封面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外包装上必须标明“禁止提前打开”字样。
(三)组织开展评审。
评审工作按照初审——现场答辩——候选名单公布——尽职调查——评审完毕的程序依次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 初步审查。
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范性、完整性的评选要求进行初审。
审核通过的,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现场防守。
组织专家根据评分指标对进入答辩阶段的各管理机构进行评分,并按得分排序。
根据得分顺序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公告。
确定候选人并向公众公布。
尽职调查。
组织专业机构对候选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不配合尽职调查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将被取消资格。
完成审查。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将形成综合审查报告。
(4)确定管理者。
向选定的管理机构发送确认函。
安徽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主题基金管理机构申报指南.pdf 安徽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主题基金管理机构选择及评分指标.pdf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8月23日安徽省新能源及应用节能环保产业主题母基金管理机构指南 1、基金设立形式和结构采用有限合伙制,采用母子基金结构。
母基金主要参与子基金,可进行适度的政策性直接投资。
具体比例以《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基金规模 母基金规模1亿元,其中一期规模20亿元。
3、存续期母基金的运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可根据母基金的实际运营情况适当延长,其中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
四、出资构成及要求拟申请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认购出资42亿元。
1、单一管理人管理基金中基金的,认购资金及募集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安徽省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基金中基金规模总规模的40%,且管理机构认缴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0%。
。
2、由两名普通合伙人、一名管理人管理的母基金,执行合伙人须认缴出资,且募集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安徽省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总规模的24%。
环保产业母基金,管理机构须认缴出资。
不少于20%。
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安徽省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基金总规模的16%。
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采取资金与项目相匹配的原则,并根据需要分期出资。
5、注册地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
六、子基金设立方向和要求。
母子基金将重点关注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与安徽省产业基金管理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市县级平台公司等合作设立子基金。
,主要通过参股的方式。
实行市场化投资。
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实收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规模的50%。
单只子基金认购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24亿元。
7.返程投资要求母子基金对安徽省注册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产业引导基金实际实缴出资额的1.2倍。
再投资认定标准按照《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管理费 母基金投资期间按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收取,退出期间按基金尚未提取投资金额的0.5%收取。

延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9、收益分配 母基金原则上采用“先回笼资本,后分配利润”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投资收益按照各投资者实际出资的基金份额的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直至各投资者收回全部实收资本。
剩余投资收益按照协议、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分配。
10、当利润分享机制母基金到期并清算时,在全部投资本金已收回的基础上,该资金投资于安徽省注册企业超过引导基金投资收益率并达到收益率门槛的,引导基金财政投资部分可将综合投资产生的超额收益转入母基金。
母基金的最高盈利限额为母基金在引导基金财政投资部分综合超额收入中相应出资的一定比例,具体由相应主管部门与引导基金协商确定。
利润分享条件可参考基金投资回报率、整体收益、资本配置比例、产业项目吸引力、IPO企业数量等因素,在母基金设立方案中分阶段明确。
当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金的基础上,且投资于安徽省境内企业的资金超过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率并达到门槛收益率时,母基金可以将从引导基金获得的利润划转至子基金。
单只子基金利润转移的最高限额为母基金获得的引导基金利润中子基金对应贡献的一定比例,具体在子基金合同中约定。
十一、容错机制遵循母基金投资和运作的市场规则,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以正常投资风险作为问责依据。
母基金投资损失承受率不得超过40%。
直投及子基金的具体损失容忍度由专门团队与母基金管理机构协商后确定,并在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或由基金管理机构等签署。
投资者。
其他书面协议中规定的。
十二、退出机制 (一)引导基金退出母基金 1、引导基金投资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引导基金原投资额和1年期股权转让价格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价格为准。
根据定期贷款LPR计算确定总收益。
2、3年以上引导基金与社会投资者股权相同,转让价格可通过市场协商确定; (2)母基金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减持股份、股东回报等方式退出子基金或项目。
收购、解散和清算。
相关情况包括: 1、同意退出。
子基金为有限合伙基金的,母基金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方式退出。
以其他方式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协议执行。
2. 尽早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自公司章程或协议签订之日起超过1年,且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立或增资手续和时间要求;子基金账户出资已超过1年,尚未完成对子基金的参股。
进行投资;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政策导向;未经相关基金管理机构审批,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反政策目标的预先约定的退出情况;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投资;其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13、其他基金计划最终以《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准。
基金计划与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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