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行业新零售公司云宠智能完成Pre-A轮融资,瑞鹏集团投资
06-17
投资界(ID:pedaily)4月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深圳市第七次代表大会精神坚持把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引领战略,助力提升“五力”、打造“五地”,深圳正在全面推进国际创业投资中心建设。
响应业界呼声和期待,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实施首批“优化市场准入和发展”综合改革试点清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企业环境”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经市政府批准,《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公布实施,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战略创新资本服务,撬动更多社会资本继续加大对全市七大战略新兴产业(20大产业集群)、八大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投资力度,打造国际创业投资中心和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
政策导向和亮点 (一)立足国际,落实国家战略,全面建设国际创业投资中心。
《若干措施》强调创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引导资本要素资源精准聚焦新经济新产业,构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和硬科技产业金融生态体系,吸引和培育了一批国内外知名创投机构聚集深圳。
同时,我们将紧紧围绕“优化私募创投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任务,围绕全面授权改革第一批事项实施,抓住“双创”重大战略机遇。
区驱动”,以更高起点、更高水平、更高目标加快产融深度融合,率先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现代化科技创新中心。
为承载高质量发展的经济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第一程”贡献金融力量。
(二)支持有力,始终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有”的原则。
一是适当提高结算奖励。
引导机构回归“投资”本源,《若干措施》将根据创投机构在深圳的实际投资金额进行分级奖励,并将创投机构单笔最高奖励由1万元提高到1万元,确保创投机构扶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较为有效。
引领优势,同时有效增强金融资本对我市实体经济的实际支持。
二是巩固现有头部机构,深入巩固。
《若干措施》拟在营业收入2亿元、同比增长10%或利润总额2亿元的基础上,对现有龙头机构按照退出贡献比例给予奖励,单笔最高奖励1万元,旨在巩固优质现有资源。
,推动优质龙头创投机构做优做强。
三是支持早期投资小投资技术。
我市原有的政策门槛较高,中小创投企业很难获得市政府的奖励或支持。
对此,《若干措施》鼓励创投早投资小额技术,对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创投机构将按照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
风险投资机构,单笔交易最高奖励万元。
第四,高管人员的报酬灵活。
用好我市产业发展创新人才奖励,根据创投企业的贡献等,为高管人员提供相应的自主申报名额。
(三)覆盖“募、投、投”全流程的完善政策体系。
管理和退出”风险投资行业。
《若干措施》聚焦当前行业“募、投、管、退出”关键环节,明确重点领域和改革方向,打出改革“组合拳”。
资金筹集方面,支持保险资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发起设立母基金,发展项目型专项子基金;争取全国母基金落地深圳;探索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开展股权投资试点等。
退出渠道方面,首创提出探索龙头创投企业上市制度安排,推动PE/VC参股试点划转、发展S基金和可变资本等行业重点改革措施。
行业治理方面,规范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商事登记,开发建设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服务平台(简称“好人举手平台”),建立全流程分级分类“名单制”管理制度,健全私募基金登记和备案效率,优化市场准入机制。
在投资聚集方面,除财政激励外,进一步加强城区统筹协调和统筹规划,规划建设福田、南山、前海、光明等特色创投街区、基金小镇和重点建筑。
其他地方;创新招商机制与城市政策叠加,积极为我市重点引进和服务“双区”战略发展的重大产业基金和重点优质项目创造条件,对龙头创业实施“精准招商”资本机构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引进项目、聚集项目”等全方位服务,使深圳成为国内创业投资发展的“沃土”。
(四)充满创新活力,扩大金融创新开放“辐射”。
一是充分发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资本优势。
发挥市场核心地位优势,建立中国创投与科创种子项目、金融机构、创业板等市场板块的信息对接机制;二是借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不断深化深港“合作品牌”。
合作区和河套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将依法依规在区内率先开展资本可自由兑换等创新试点,促进跨境双向流动。
三是建立引进全球财富资源的“直通车”。
投资股权投资公司(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充分利用1亿美元跨境投资额度;推动外商独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扩大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利用境外中长期资金来源,引进境外资金设立人民币创业投资母基金。
四是城市引导基金制度更加灵活。
优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服务模式,进一步选拔优秀基金投资管理团队,提高子基金运营效率,吸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人;支持国有创业型企业发展,探索建立行政豁免和容错机制等。
附件:《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深圳创业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原文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创新资本服务深圳做先锋为落实示范区创新发展战略,打造国际创业投资中心,制定了以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十九大报告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高质量发展理念,推动创业投资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撬动更多社会资本继续加大对我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20大产业集群)的投资未来八个产业将持续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流程创新生态链,推动更高水平的技术创新与资本要素融合,逐步形成全球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二、优化市场准入和治理机制 (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优化完善创业投资机构商事登记程序,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统一规范创业投资机构名称和业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开展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商业登记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字样,并注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字样。
其业务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是体现私募股权基金受托管理特点的词语。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私募基金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为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完善市场准入、募集、退出等便利。
(二)完善行业治理机制。
开发建设以信息披露、数据治理、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即“好人举手”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包括将辖区内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企业纳入监测预警范围,建立“信息披露-风险预警-公示联合惩戒”一体化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依托市大数据中心,推动信息服务平台与市场监管商事登记系统、发展改革部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平台等系统互联互通。
对经营异常的投资企业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按照商事登记管理规定采取退市或注销登记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托管,明确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行为监管;探索建立私募基金独立清算机制,依法打击各类违法金融活动;依托居民金融素养提升工程,加大投资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教育,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深圳发展(三)吸引创业投资机构落户深圳。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对深圳非上市企业每实际投资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奖励。
对管理企业给予奖励1万元,单次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1万元。
新设立、新迁入实际管理规模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1万元人民币;对实际管理规模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私募基金给予奖励;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给予1万元奖励。
(四)支持重点创业投资机构发展。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者利润总额达到2亿多元。
,对管理公司按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的投资收益的5%给予奖励,每家管理公司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同一管理企业不得重复申请、享受,且该奖励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五)引导风险投资人尽早进行科技小额投资。
支持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加大对本市种子期、初创期技术创新企业的投资。
对本市种子期、初创期技术创新企业投资满2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管理。
企业给予奖励,每家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万元。
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单家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得超过1万元。
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原则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员工人数不超过1万人,资产总额或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万元。
;三是符合深圳市支持和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发展产业。
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该奖励不能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奖励同时享受。
(六)激发天使投资活力。
培育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基金、天使+孵化等各类市场主体。
研究天使投资分类标准,探索建立天使投资差异化监管措施。
支持公益天使投资协会等自律组织发展,为举办重大论坛和研究课题提供支持。
鼓励各区(新区)结合实际发起、设立和参与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探索建立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机制。
(七)优化空间保障和人才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公司,按其自有办公楼购买价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资助的办公楼五年内不得对外出租、出售;对租赁自用写字楼(含总部配套经营楼)的,新登记或新入住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30%给予。
补贴。
对入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重点金融楼宇的,自入住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市场参考价的40%给予补贴。
新建租赁自用写字楼价格低于住房租赁市场参考价的,按照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补贴。
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可根据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申报创新人才奖。
(八)完善城市联合投资促进机制。
协调形成城区和产业发展部门联动机制,积极为我市重点引进和服务“双区”战略发展的重大产业资金和重点优质项目创造条件,做好工作各政府部门与创投企业之间,创新项目的对接服务。
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向各部门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机制。
对全球领先创投机构实施“精准招商”,以城市联动的形式制定行动计划,支持各地制定特色政策措施,增添城市政策优势,加大支持力度。
四、推动募投、管理、退出联动发展(九)高质量规划国际创业投资集群。
我市将统筹布局、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国际创业投资集群建设,打造“绿色通道、国际投资、生态治理、退出阶梯”四大国际服务平台,吸引境外领先机构“进来” ”并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聚集全球高端创新资源。
支持条件成熟的区(新区)建设创业投资及创业投资园区、基金小镇、创投小镇等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制定专项扶持政策,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吸引创投、创投企业入驻,打造一批标杆性国际生态模式示范区。
(十)拓展筹资对接渠道。
推动建立涵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政策性母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支持保险基金、家族财富公司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母基金。
鼓励发展项目型专项子基金。
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创业投资机构做优做强。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保险资金依法依规扩大股权投资比例。
鼓励本市金融机构、创业投资公司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联保等多种创新模式。
充分发挥政府融资担保基金作用,解决初创企业首期贷款问题。
(十一)丰富退出渠道。
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建设,充分发挥核心地位优势,探索优秀创投企业上市安排。
鼓励创业投资公司被投资机构通过上市、挂牌、并购、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展退出渠道。
支持S基金(股权转让基金)市场创新发展,引进国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设立S基金相关协会或研究机构。
探索开展私募股权转让试点。
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产业集团与风险投资公司对接,开辟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
借鉴可变资本公司等先进、成熟、可扩展的经验,探索私募基金业务新业态。
(十二)畅通创新产业投资渠道。
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建立联通创投企业与科技创新种子项目、金融机构、创业板等市场板块的信息对接机制,建立科技创新种子项目孵化筛选服务、债权融资等服务。
融资服务、股权融资服务。
、信息增值服务等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市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将创业企业提供的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运用到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培育的本市新兴产业中。
支持国有创业型企业发展,探索建立行政豁免和容错机制。
引导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公司优先选择经我市产业部门认定具有完善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作用的企业。
(十三)有序推进创新开放。
借助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试点机遇,依法合规推动区内资本可兑换,促进跨境资本自由兑换。
边境双向流动。
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公司(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适当提高投资额度,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
推进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引进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集聚。
支持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在大湾区发行专项创业投资债券和跨境人民币专项债券,拓展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境外中长期资金来源,引进境外资金设立人民币风险投资基金的基金。
(十四)优化政府资金管理体制。
围绕全市“十四五”产业规划和布局,建立城市联动、贯通、聚焦的政府引导资金管理体系,加强信息交流和项目资源共享,明确功能定位、区域各类引导基金的布局和行业。
协调发展重大问题。
优化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服务模式,探索子基金管理人公开选拔模式,建立动态绩效评价机制,提高子基金运营效率。
依托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形成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五、完善国际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五)增强创业投资法治观念。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私募股权基金纠纷解决中心,加强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鼓励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加强金融与金融之间的衔接。

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注重纠纷解决的公平性和效率。
充分发挥国际仲裁组织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十六)优化信用环境和中介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管理制度。
推动机构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并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公示。
依法依规加快建立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推广信用信息在政府引导资金审核、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中的应用。
进一步强化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等服务,逐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十七)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落实。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推动各项工作和日常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实施。
可结合国家先行示范区总体部署要求和综改授权清单,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政策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的衔接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组织协调,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形成协同工作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市场等职能部门和行业部门监管局将根据各自职能,合作推进国际创业投资中心建设。
各区政府和前海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制定促进辖区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措施、保障资金。
六、其他说明事项 (十八)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深圳市,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机构并与深圳相连。
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上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办法是指受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十九)享受我市各项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机构应承诺将主要经营和投资活动地点保留在深圳,5年内不得迁出深圳。
迁往深圳以外地区的,须返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照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和个人未履行承诺义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须退还相关财政救助奖励,并按照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各项财政补贴和扶持政策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已获得奖励。
如有补助或补助的,须退还相关财政救助奖励,并按照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享受本办法各项资金补贴和支持政策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认缴资本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实缴资本金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一万元。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另行规定并实施。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管理资产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十一)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合作区管委会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创业投资发展政策。
(二十二)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补贴规定具体执行以配套申请操作指引为准。
(二十三)本办法自2020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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