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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初始规模10亿元

发布于:2024-06-17 编辑:匿名 来源:网络

据投资界(ID:pedaily)7月21日消息,日前,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能源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通知》的通知。

通知指出,能源基金规模暂定为50亿元,带动财政和社会资本投资不少于1亿元。

能源基金首期10亿元,由贵州省能源局从省能源结构调整等与能源相关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拨款。

后续资金由省财政根据能源基金运行实际情况安排。

同时,新型工业化基金能源领域的项目可推荐给能源基金投资。

《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以下简称能源基金)的管理和运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贵州府办发〔〔〕24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贵州财金〔〔〕4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千府办发[]9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基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能源局委托的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财政基金(以下简称贵州财控)的投资人是代表投资人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

第三条 能源基金规模暂定为50亿元,带动财政和社会资本投资不少于1亿元。

能源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

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从省能源结构调整等与能源相关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投资。

随后,根据能源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省财政安排出资。

同时,新型工业化基金能源领域的项目可推荐给能源基金投资。

第四条 能源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期满后,视情况按程序延长。

第五条 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从省内外遴选。

主要条件是: (一)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的管理人应当是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活动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及其他依法许可的企业,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经验者优先; (二)在贵州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三)拥有不低于1万元的实收资本,并具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原则上,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历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中,居住在贵州省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五)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过往投资业绩,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有募资成功案例; (六)拥有至少1个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七)熟悉基金所投资领域的行业情况,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八)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无受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能源基金坚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局,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严禁新增政府债务,严禁违法担保承诺。

能源基金建立了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遵循市场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律进行投资决策,注重项目的政治性、合规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

第七条 能源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子基金股权投资和直接投资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重点投资煤炭、电力、新能源等领域。

贵州省能源.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优先支持短期内能提高效率的煤矿项目、支持发电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国有煤炭能源公司战略重组项目等。

,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能源基金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管理和运作。

监管机构,并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提交信息。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能源基金管理机构主要由贵州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贵州金控、能源基金管理人等监管部门组成。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全省财政投入,牵头财务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省能源局作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作为省财政资金出资人。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方向、制定政策、批准规划等;贵州省能源产业定位及相关规划,研究制定中长期或年度规划,确定重点投资方向、投资范围等; (三)筛选已申报的股权投资子基金,做好子基金对外投资项目的招揽和开发工作(四)牵头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管理,提高效率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母(子)基金运营和基金募集、投资。

(六)制定能源基金投资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限制)投资业务和基金范围。

第十二条 贵州金控作为省级财政资金的投资者代表,履行投资者代表职责。

第十三条 按照市场化方式遴选能源基金管理人。

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能源资金“筹集、投资、管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建能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票委员会); (三)对推荐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及投资推荐报告; (四) )根据投票委员会批准的决议,与有关各方签署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并开展后续投资工作; (五)负责能源基金的投后管理工作; (六)接受委托;省能源局对子基金对外投资项目进行事前合规审查; (七)代表能源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并行使投资者权利。

(八)定期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报告能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定期检查报告和信息披露情况; (十)负责能源资金的退出、清算等工作。

第十四条其他监管部门。

按照职责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行业监管。

第三章 股权投资子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子基金是指能源基金与合格投资者共同设立的投资于煤炭、电力、新能源、油气等能源产业项目的子基金在贵州省。

股权投资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同股同权。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以有限合伙为主,必须设立在贵州省境内。

期限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确定。

原则上不超过能源基金期限。

第十七条 单只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其中公开募集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设立规模的80%。

各投资者应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按认购比例出资。

能源基金股权投资比例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20%的,由省能源局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子基金设立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

申请由省能源局遴选推荐,市县政府、金融机构、能源基金管理人推荐,子基金管理人及企业自荐等方式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

(二)项目筛选和推荐。

省能源局将对报送的子基金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子基金推荐给能源基金管理人。

(三)尽职调查。

能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子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和投资建议报告。

(四)投资决策。

能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投票委员会。

投票委员会成员由能源基金经理、行业专家等3-5人组成。

实行投票制度。

2/3(含)以上投票同意的,视为通过。

投票会议根据能源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资建议和投资负面清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省能源局可以任命观察员对投资方向和投票过程进行监督。

(五)签字备案。

若表决通过,子基金各投资者应完成基金相关协议的签署。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子基金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并向能源基金管理人报告。

能源基金管理人收到备案信息后,成熟时应一一报告省能源局。

第十九条 子基金主要采用权益法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设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投资后企业股权总额的50%,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购规模的20%。

子基金原则上只能投资省级企业。

第二十条 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外投资程序如下: (一)申报和推荐。

子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原则上通过省能源局遴选、市县政府、金融机构和能源基金管理人推荐、企业自荐、企业自荐等多种方式报送省能源局。

由子基金管理团队自主选择。

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对省能源局初审后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

(二)尽职调查。

子基金管理人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独立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报告。

(三)投资决策。

子基金管理人负责设立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子基金投票委员会)。

子基金投票委员会成员可由子基金管理人、行业专家等组成,实行投票制度,由2/3(含2/3)投票表决。

) 以上协议即视为已被采纳。

省能源局委托能源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预合规审查。

合规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提交子基金投票会议表决;通过审核的项目将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投资。

决定。

(四)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的拨付。

子基金实行募集和投资制度。

投资各方一次性认购,同时分期付款。

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相关各方完成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并按照约定分配资金。

第二十一条 能源基金管理人负责股权投资子基金的投后管理,对股权投资子基金对外投资项目的政策导向进行事前合规审查。

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必要时可向省能源局申请提供相应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可以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及股份转让、并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并应在相关章程中明确规定。

公司章程或协议。

子基金采用合伙制的,合伙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转让其股份。

具体转让规则以合伙协议的规定为准;子基金采用契约型的,投资者份额转让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允许。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于当年7月20日和次年5月10日前向能源局和能源基金管理人报送子基金半年度和年度运营报告,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规定。

定期披露信息。

第四章 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中对能源产业发展起引领和支撑作用的国有企业项目。

省能源局产业发展规划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程序如下: (一)项目推荐。

根据贵州省能源产业相关规划,省能源局直接向能源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

(二)尽职调查。

能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和投资建议报告,并提交投资会议审议。

(三)投资决策。

投票委员会根据能源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投资建议报告等相关文件作出项目投资决定。

(四)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的拨付。

投资决定批准后,能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相关各方完成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并按约定分配资金。

(五)投后管理。

能源基金管理人负责直接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可以聘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如发现不符合政策导向的,将按照约定行使相应权利。

第五章费用、收入和利润转移第二十六条基金费用。

能源基金及其股权投资子基金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审计、评估、法律等相关税费以及专家咨询费。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

(一)能源基金管理费。

股权投资子基金管理费不超过投资金额的0.3%/年;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费不超过投资额的1.5%/年。

(2)子基金管理费。

提款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每年原则上不超过投资额的2%。

(三)管理费赎回方式。

能源基金及其股权投资子基金的管理费原则上按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每年兑现。

管理费的兑现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当年先兑现50%,剩余50%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于次年兑现。

第二十八条 收入分配。

(一)能源基金存续期间回收的投资本金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原则上滚动投资。

(二)股权投资子基金各投资者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和损失负担方式。

投资项目退出后,资金将按期收回。

如果子基金在收益分配或清算过程中出现损失,子基金管理人将首先用获得的业绩奖励补偿损失,剩余余额由能源基金和其他投资者按其各自的比例承担。

出资。

第二十九条 绩效奖励。

按照“先回收资本,后分配利润”的原则,采取年度考核方式,能源基金收益超过门槛的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人。

同时建立补偿机制。

当基金发生亏损时,基金管理人所获得的业绩奖励将作为损失补偿。

能源基金的门槛收益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一次性基准利率(目前为2.75%,具体以签约时现行基准利率为准)。

(一)能源基金。

能源基金原则上不设绩效奖励。

本金全部收回,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返还给能源基金,存续期间可滚动投资。

(二)参与股权投资子基金。

能源基金可以将取得的投资收益适当向子基金管理人、社会投资者进行利润转移,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损失或者承诺最低回报。

能源基金回收股权投资子基金实收资本,获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一次性基准利率(目前为2.75%,具体按照(按签约时现行基准利率计算),省级财政资金投资取得的超额收益可按60%的比例奖励给子基金管理人和社会投资者,具体规定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

如果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未完成清算且未选择接受转让的,能源基金有权处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但不转让利润。

第三十条 能源基金退出发生损失时,省级财政基金按照出资额承担损失。

第六章基金退出 第三十一条能源基金股权投资子基金可以通过提前或到期清算、股权转让、并购等方式退出。

原则上可以采取差异化的退出顺序安排。

能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 能源基金存续期内,可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或股份转让、并购、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能源基金到期后,能源基金管理人将组织清算,清算后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全部上缴省财政。

第三十二条 能源基金一般应在股权投资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

能源基金参与投资子基金运作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基金可以选择提前退出或更换子基金管理人,无需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当在投资子基金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子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应履行一切必要程序,以确保能源基金退出或变更子基金管理人:(1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签订后,超过3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办理设立手续的; (2)子基金完成设立登记后,子基金投资者未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的规定完成出资; (3)子基金相关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6个月以上未形成实质性投资; (四)项目投资领域和方向与能源基金设立目标和范围不相符的; (五)子基金投资运作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等行为且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六)子基金运作违法违规并被依法查处的; (七)子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变更,未经省能源局审批。

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子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重大变更;锁定子基金管理团队半数以上(含)核心人员变动; (八)其他与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不一致的情形。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能源基金和股权投资子基金只能用于支持能源领域的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房地产)活动。

购买自用房产)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AAA级以下公司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及其他费用); (四)吸收、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 (五)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筹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投资资金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应当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实行“封闭式运作、专户管理”。

托管银行负责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的配置、结算和动态监管,防范操作风险。

第三十六条 能源基金根据股权投资子基金的投资进度分配资金;同时按照省能源局制定的投资负面清单、管理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检查评估、实际投资及子基金运作情况等开展动态活动。

调整。

第三十七条 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规范管理和投资操作,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能源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 能源基金及其股权投资子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作并进行清算: (一)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 )、投资人(或股东、投资人)请求终止子基金,并经合伙人(或股东、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二)发生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司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八章 容错机制 第四十条 能源基金及其股权投资子基金应当建立容错机制,主要根据基金整体综合收益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估,不得基于基金管理人的情况强加于基金管理人。

个别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表现。

评估。

第四十一条 基金运作管理中,只要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投资方向和要求、决策程序,不谋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应当遵循“三区别”的原则。

贵州出台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初始规模10亿元

”(区分干部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和先行先试而犯下的错误和错误,要与明知是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别开来;对上级没有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犯下的错误和失误,要区别对待)。

区分同错和上级明令禁止后继续发生的错误,区分一意孤行的违纪违法行为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省能源局应当对免责、容错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省财政厅提出免责、容错建议,供省财政厅研究决策。

第九章考核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省财政厅牵头对能源资金进行绩效考核;省能源局对能源基金和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评价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规范基金设立程序和投资运作、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基金投后管理和退出、基金引导等。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基金动态调整、取消基金管理费、更换基金管理人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省能源局负责制定和修订投资负面清单,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并作为对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考核和监督的依据,确保基金战略意图的实现。

省委、省政府。

第四十六条 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财务、证监会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挪用、截留、挪用或者挥霍资金。

依法依规追究资金、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能源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报告能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能源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十八条 能源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和省能源局报送能源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能源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报告子基金的运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能源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的,能源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和贵州金控报告,并按要求制作临时报告。

第十章档案和资料保存 第五十条能源基金及其股权投资子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基金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和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可追溯。

留存期限自基金清算之日起计算。

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制定并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修订)》通知》(黔能煤[]75号)及相应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贵州省煤电担保投贷联动基金作为能源基金的战略支撑,通过债权投资方式支持我省煤炭企业。

原投贷联动管理办法同步修订。

贵州出台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初始规模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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